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圖片來源:Photo Courtesy of the Committee on Arrangements for the 2020 Republican National )
【看中国2020年10月19日讯】(看中國記者肖然編譯/綜合報導)將包含拜登父子丑聞的硬盤提供給紐約郵報的前紐約市長朱利安尼,日前接受媒體採訪時再爆出猛料,稱硬盤中含有大量犯罪證據,足以將拜登以RICO法案定罪。
10月18日,朱利安尼接受了班農(前白宮策略師)戰斗室和福克斯《Life, Liberty & Levin》節目的採訪,他表示,亨特的硬盤中包含大量犯罪證據,他正在一一進行驗證,待評估的還有約18,000封電子郵件和約24,000照片。
朱利安尼曾運用《RICO法案》將紐約五大家族黑手黨首領治罪,他表示,現在掌握的證據,已經足以將拜登家族以《RICO法案》治罪。
FEDERAL CRIMES Uncovered In Biden Hard Drive
— Rudy W. Giuliani (@RudyGiuliani) October 17, 2020
Rudy Giuliani’s analysis, here: https://t.co/2WDqpnvx1F pic.twitter.com/oJttd9s8fM
「我曾經根據4,000個小時的錄音記錄將200名美國黑手黨治罪。我知道自己該怎麼做。」他說。
朱利安尼透露,已經有6名烏克蘭證人準備好宣誓作證,他們有烏克蘭文件和視頻證據,現在又多了亨特的硬碟(證據)。「現在是拜登主動認罪的時候了。」他說。
在回答硬盤的由來問題時,他強調,硬盤已經被確認為亨特拜登所有。他講述了四個理由:他的律師和他運用了10種方法確認這一點;亨特的律師在紐約郵報爆料的當天給電腦維修店店主打電話,想要回「我客戶的電腦」,實際已經承認這是亨特的硬盤;電腦維修店店主有亨特簽名的收據;硬盤裡有五個信息只可能亨特知道,照片的確是亨特的照片。
The Hunter Biden hard drive is authenticated by:
— Rudy W. Giuliani (@RudyGiuliani) October 18, 2020
The NY Post,
My attorney Bob Costello
A receipt SIGNED BY HUNTER BIDEN.
It’s also been authenticated by Biden’s attorney who called the merchant a day before it appeared and asked for Hunter Biden’s computer.
朱利安尼特別提到硬盤涉及的國家並不多,有伊拉克、烏克蘭、俄羅斯、羅馬尼亞、中國等。中國部分佔30%,「也可能佔40%」「大筆錢跟中國有關」。
無需證人即可證明:拜登是拿10%股份的「大佬」
朱利安尼從法律角度談到了舉證的部分細節,比如,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亨特‧拜登電子郵件中提到的擁有10%股權的大佬就是拜登。
「在亨特發那個郵件的第二天,他就裝修了辦公室,他將情報與中共軍方機構共享。亨特要求給拜登和拜登夫人配兩把鑰匙。這在我得到的文件中都有記錄。」他提到的中共情報機構是指中國華信能源公司。
「如果他的父親不是那個拿了10%的大佬,亨特為什麼要把他父親扯到他的辦公室呢?」他質疑。
他還出示了一封紐約郵報沒有爆光的簡訊,是亨特寫給女兒的,顯示拜登要求家人把一半的收入給自己,而亨特30年來負責為這個家族負擔所有的費用。
朱利安尼說,在法庭的陪審圖前陳述時,不需要證人佐證,僅憑以上證據,陪審團會認為這個「大佬」就是拜登。
亨特.拜登是「外國代理人」
朱利安尼透露,硬碟裡大量證據顯示,2011年以來的10年裡,亨特拜登就是「外國代理人」,都不需要證人來證明。他本應該向白宮和國務院報備。僅憑這些,就足以治罪。他還提到此事涉及前副國務卿托尼.布林肯(Tony Blinken),他也是拜登任副總統時的國安顧問。
主持人問及FBI為什麼至今沒有調查和行動,朱利安尼說他不理解,因為僅僅是看到硬碟中的照片,FBI就「必須為了保護人們」展開調查。
朱利安尼指責這一切責任應在拜登,他明知自己的兒子是癮君子,很容易被人抓住把柄,還讓其跟世界上最狡詐的人做生意,就是為了滿足自己的貪慾。
關於朱利安尼和RICO法案
美國律師朱利安尼1983年至1989年擔任聯邦檢察官,以成功起訴知名犯罪集團首腦聞名。1994年至2001年間擔任8年紐約市市長,九一一事件期間,朱利安尼以突出的領導能力而聞名全球,因此獲得了「美國市長」的綽號,也被《時代》雜誌列為2001年的年度風雲人物。
朱利安尼曾運用《RICO法案》成功懲治紐約「五大家族「黑幫和華爾街金融犯罪。聯邦法案RICO即《反勒索及受賄組織法案》(英文全稱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由美國國會1970年通過的《有組織犯罪控製法案》(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第9編創設,針對有組織犯罪行為如謀殺、洗錢、盜竊商業機密、受賄、販毒、銀行欺詐等犯罪行為。被訴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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