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裁罰赴廈門社區任職的台灣青年?內政部再上訴(圖)
27名台灣青年受聘前往廈門市海滄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個別被裁罰10萬,但高等法院6日判決撤銷原處分,內政部表示會上訴。圖為疫情時期的北京市東城區新怡家園社區。(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國2020年8月7日訊】(看中國記者盧乙欣綜合報導)27名台灣青年受聘前往中國廈門市海滄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這幾名台青被內政部認定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且以原處分分別裁罰10萬元;因台青不服興訟。該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庭審理,認為原處分已經逾越陸委會揭示的「三原則」範疇,昨天判決撤銷原處分,意即為台青免繳罰鍰。可以上訴。對於此結果,內政部稍早已表示遺憾,並強調政府對於中國大陸各種拉攏國人的統戰作為,始終秉持著依法行政立場並維護著台灣安全,一定會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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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與中央社報導,全案緣於,曾雅琦等27名台灣青年於民國107年9月至108年3月期間,分別跟中國大陸地區「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即勞動契約),並約定曾雅琦等人專職參加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並在工作期間必須全職駐點於海滄區社區,報酬為人民幣1萬元到2萬3000餘元不等。
內政部獲悉後認定,社區主任助理類似台灣里幹事,屬於中國政府職務,台青前往當地任職已經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禁止在中國黨政軍任職的規定。因台青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經台北高等行政法庭審理,合議庭認為,台青在中國大陸從事的職務,是否屬「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中國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是具備政治性機關(構)、團體的職務,應該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或為陸委會所揭示的「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等三原則。
合議庭表示,觀察「勞動合同」中所提出的職務內容,並沒有見到任何政治性任務或是涉及行使公權力的職務,因此難以認社區主任助理妨害國家安全或是利益。
合議庭也表示,社區主任助理即使是北京當局「31條惠台措施」的統戰手法之一,但北京對於台灣統戰措施持續而綿密,兩岸的任何交流都可能具備統戰目的,除非全然的斷絕兩岸一切交流,否則沒有辦法期待中國斷絕統戰措施。
再者,北京統戰的目的不外乎是拉攏台灣民心,增強對於中國的向心力,以達到終極統一的目標。
因此,合議庭認為,最佳的回應之道便是更民主及更開放,藉由更深入的接觸及交流,才有機會實際了解兩岸制度的差異,如果只是在意北京政權的統戰措施而自我退卻,會讓北京更達到分化台灣的目的。
關於內政部以中國大陸提供社區主任助理職務,是屬於針對台灣統戰為由對台青開罰,並沒有具體審視該統戰手段對於台灣而言究竟有什麼不利影響,形同扼殺了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不符合比例原則。
況且,是否認同「九二共識」是屬於個人思想自由或政治信仰問題,若內政部僅僅因為中國於招聘條件中提出「要求台青需認同『九二共識』」,就對台青裁罰,正形同懲罰個人政治立場,並強調,各政黨在國家定位立場上既有不同,政黨輪替已經成為台灣民主常態,民眾恐因為政權更迭致使政策主張翻異,並因此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所以內政部以27名台青逾越「三原則」之範疇並開罰,並沒有理由,故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