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北京當局違法了基本法 還是全世界都被基本法忽悠了?(圖)


2020年7月6日,香港居民Tong Ying-kit成為香港國安法通過以來第一個被控告的香港人。他被控騎著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誌的摩托車撞向警察。(圖片來源:Billy H.C. Kwok/Getty Images)

【看中國2020年7月8日訊】在《夜話中南海》欄目的上篇文章《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程序到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裡,我們已經向讀者和聽眾們介紹了有「香港民主之父」之稱,在一九八九年「六四」鎮壓事件發生之前,曾經是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李柱銘先生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質疑居然是被「全票通過」的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版國安法的立法程序違憲,因為《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當中規定只有香港的立法機構能夠制定法律。

無疑,李柱銘先生此言的依據是香港基本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二條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該法第二章的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但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說理」,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該法一經對外公布全部內容的第一時間即對外發言說:此次(港版國安法)立法的憲製法律基礎堅實穩固,是從國家層面進行,沒有違反基本法,而是完善基本法,是嚴格依國家憲法、《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

按照這位香港女特首六月三十日,也就是這部港版國安法正式出籠的當天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上發表的視頻講話中的邏輯: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任何其他國家,國家安全均屬中央事權。在所有國家,就國家安全立法的權力都屬於中央政府。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確實,香港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一條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是,從中央層面制定一部專門針對香港的「國法」,並同時宣布將這部「國法」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即必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的行為,是否與基本法的具體內容相違背,就端看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文如何解釋了。

正如筆者在本專欄上篇文章中已經介紹和分析過的,如今北京當局在處理香港問題時之所以能夠打著執行和貫徹香港基本法的幌子肆意妄為,為所欲為,完全就是因為這份基本法裡確實有白紙黑字規定了,只有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才對這部基本法擁有隨意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可見,也許當年的鄧小平在對香港做出所謂「五十年不變」的許諾時確有真情實意的成分,但在香港基本法的起草過程中,還是預留了為日後一旦需要違背承諾,特別是違背「回歸後香港人仍然可以罵共產黨」的承諾,出而反爾,也能有「法律依據」的重要伏筆。

有報導說: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形容這部港版國安法是「精心設計」、「無懈可擊」、「非同一般」……。

他將該法比喻為層層堆疊的「結婚蛋糕」,說是中共在香港設立各層次國安相關機構與組織,「幾乎天衣無縫」:首先,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對其監督和問責;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將列席港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該法第48條規定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職責包括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第16條規定在香港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由中央政府指派。

檢控與審判方面,國家安全委員會及行政長官也將有權干涉人事任命。該法第18條要求在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監控部門,該部門檢控官任命需獲得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第44條則載明,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需要由香港行政長官委任。

黎安友教授還表示說:如果有人能找到任何漏洞,《國安法》還有「最後一層保障」,即第65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他認為,這顯示中央對香港人非常不信任。

其實,遠不是今天才有所謂「中央對香港人非常不信任」的問題,問題的根本並不是在這部本身就是由人大常委會從所謂「中央層面」制定的港版國安法的解釋權在他人大常委會自身,而是早在香港「回歸」前七年的一九九零年即已經制訂出臺,而且也並未被當時的英國當局質疑其具體內容的香港基本法中,即已經明確規定了只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對這部基本法的任何一項內容的解釋權,以及對它的修改權。

而基本法出臺三十年之後,又出臺的這部港版國安法和它被增入必須在香港實施的「國法」的基本法附件三的全部運作過程,都被中共當局和香港特首臉不紅心不跳地形容為「沒有違反基本法,而是完善基本法」,說到底就是因為對這部基本法的解釋權不在香港的任何組織和任何人,更不在外部世界,而是在它中共政權自己!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事實上只是一個中共獨裁專制政權的表決機器的前提下,這部香港基本法的第八章(本法的解釋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條明文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那麼無論是當年還沒有「回歸」時的港英當局還是廣大香港市民,既然你們認可了基本法中的這一條,即「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等於是認可了「本法的解釋權在中共中央」。

外界曾有報導說,中共當局正在操控全國人大試圖訂立所謂的「港版國家安全法」之際,香港頗有影響力的律師組織大律師公會(5月25日)發表聲明表示,北京的做法「令人憂慮」。香港大律師公會所表達的擔憂首先是,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任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只限於國防、外交等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而大律師公會認為,「香港國安法」涉及基本法第23條涵蓋的範圍,理應由香港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

於是,問題就又回到了如何解釋這個所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三十年前即已經出臺,並被當時的英國當局事實上認可的香港基本法的第十八條內容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但是,該基本法同時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也就是說,我們只能承認百分之百按照中共當局旨意行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個「附件三」的具體內容進行增減是依法行事。此其一。

而對「附件三」的具體內容或增或減的前提雖然是需要「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但在這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本來就是全國人大常委的下屬機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從忠實於中央政府的角度甚至比內地省市自治區政府更甚的兩大前提下,這個所謂的「徵詢意見」就算可以被理解為必不可少,也不過就是一個「民主過場」而已。此其二。

其三,這個論題最關鍵的部分就是如何理解、如何解釋「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這句話。

前面引述的香港大律師公會認為,「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將‘香港國安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但請別忘了,對基本法這部分的內容的解釋權也是人家全國人大常委會。

確實,基本法中對附件三內容的界定很容易被理解為,只有「國防」和「外交」範圍內的「國法」才可以被列入其中。所以香港「回歸」之後被增加進去的某一項或者某幾項「國法」也只能侷限在「國防」和「外交」這兩大門類。

更重要的是,這部分基本法的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裡白紙黑字,寫明瞭「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雖然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但中央政府只是「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因為這兩項內容,中央政府才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同時派駐負責防務的軍隊。

如此一來,當年的港英當局和香港市民們把這部基本法的前後文對照起來,自然就會相信這部基本法的附件三,也就是必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只包括外交和國防兩大門類。殊不知這部法律條文裡的細節處還包括了「其他」。

應該有不少讀者聽眾都注意到了中共外交戰狼趙立堅無理打斷英國記者提問的報導。我們何不假設一下,無論是趙立堅還是其他中共外交戰狼都突然學會了按照文明社會的文明程序行事,在記者招待會上可禮貌地聽完記者提問後努力以理服人。在此前提下,如果記者質疑中央層面制定的這部港版國安法即不屬於外交範疇,也不屬於國防門類,被強行列入必須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之一,是否違法了基本法的相關規定時,無論是趙立堅還是華春瑩之類,肯定都會是和林鄭月娥一個腔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香港地區維護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所以,中央政府關於國家安全的法律和關於國防和外交方面的法律一樣,都是一樣是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在全國性範圍內實施的)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符合基本法中對附件三的定義。

其實,還不僅僅是這部基本法中對附件三的定義預埋了一個「其他」,把善良的港人全都繞進去了,更是把當年的港英當局矇騙過去了,而且還在條文的細節裡把唯一可能日後在運作過程中與中央政見不一致的立法會忽略了。

我們不妨假設一下,如果當年的基本法中對附件三的增加有更嚴格的限制,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做出增減」這一段中,加進了香港立法會在此運作中的權力內容,或者說當年的基本法對附件三內容的界定裡就不加入「其他」,百分之百限制在「國防」和「外交」兩大門類。那麼,如今的習近平當局要想把它在香港施行的港版國安法,就只能先宣布「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然後才是「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筆者寫出如上內容只是想說明,香港以及外部世界所有欲維護香港民主和法制者現在還在用中共當局自己制定,而且可以由它自己任意解釋,甚至隨意增刪的那部香港基本法來指責中共當局違反了這部基本法,只會換來中共當局的一句「不值一駁」。

所以,最該被質疑的,恰恰那部三十年來一直被單純善良的香港人視之為保衛香港民主和自由之護身符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本身,以及當年輕信這部基本法是所謂「一國兩制」之法律保障的英國當局。

(原標題:專欄|夜話中南海:是北京當局違法了基本法,還是全世界都被基本法忽悠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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