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寬平亂
鮑永,字君長,上黨屯留人。調任揚州太守,當時南方尚多匪盜。鮑永看到揚州官民,剛剛遭受戰爭的創傷,於是放寬法禁,謹慎、準確的懲辦首犯,而警告鎮撫其餘。百姓得以安居樂業。
(《後漢書•鮑永傳》)
二、深知犯人之苦的法官
陳太素,字促華,河南緱氏人。任大理(最高法院)少卿,每日當審理案件時,就廢寢忘食,不管是三九寒冬,還是酷暑炎夏。其子女有時勸阻他,要他休息。他說:「犯人在牢獄之苦,豈不超過我多少倍!」
(《宋史•陳太素傳》)
三、從法官到法學家
陳璋被任命為刑部主事,當時司寇張子麟,精通法律,不斷提出問題,使他答不出。於是,他開始鑽研法律,遇到疑難,親自做註解。
最後成為有名的法學家,有《恤刑錄》一書,流傳於世。
(《獻征錄》)
四、唐太宗縱囚回家團圓
唐太宗將四百名犯人,放回家中,讓他們按規定日期,回到牢獄。囚犯皆按時返獄。
(《唐書》)
五、延續一年的杖刑
曹彬任徐州太守時,有官吏犯法,判施杖刑。但過了一年,才對他實行杖刑。
人們不明白為什麼這樣做?曹彬說:「我聽說這個人,剛娶了媳婦,如果當時杖打他,公婆必認為是兒媳婦不吉利,而打罵她,使她難
於立足。他本人也不好做人。所以延緩處罰。但是,法律也不能改變。」
(《宋史•曹彬傳》)
六、皇上的意志不是法律
張釋之,南陽人。封中大夫,任廷尉(中央掌管刑獄之官)。當時,有人偷盜漢高祖廟座前玉環,被抓獲。
漢文帝盛怒之下,交由廷尉嚴加處置。張釋之依照法律規定,判決:偷盜宗廟服御器物者,當斬首,以此上奏。文帝看後大怒道:「百姓無法無天,競至偷盜先帝廟中器物。我把他交給廷尉處理,是為了要滅他的九族。而你依法判斬首,這並不是我尊崇宗廟之意。」
張釋之免冠,叩頭謝罪說:「根據法律,判決如此足夠了。況且死刑與族刑相等。如果以陛下的意志為準則,現在盜宗廟器物的就滅九族,那麼愚民取長陵(指高祖陵墓)一捧土,依法判何罪呢?」停了很長時間,文帝與太后商量,同意廷尉的判決。
(《史記•張釋之傳》)
又事:左威衛大將軍權善才,和右監門中郎將範懷義,誤用斧,砍傷昭陵(指唐太宗陵墓)柏樹,其罪按法律,應當給予處分,唐高宗下令處以死刑。
狄仁傑奏道:「不應死罪。」
高宗怒道:「這是讓我被人罵作不孝之子,一定要殺掉這二人。」
狄仁傑說:「漢代有人盜高祖玉環,文帝要滅其九族,張釋之爭辯道:假如有人取長陵一捧土,怎麼處置他?於是依法只判其斬首。陛下之法就像宮門前的雙闕,威嚴不可侵犯。罪過雖有等差,但犯法不至於死罪而致死,能這樣做嗎?誤伐一棵柏樹,而殺兩位大臣,後代將評價陛下是怎樣的君主呢?」
高宗怒消,遂讓那二人免死。
(《唐書•狄仁傑傳》)
七、用殺人來媚官的事,不能做
周敦頤,調任南安軍司理參軍,有罪犯按法律不當死罪,而轉運使王逵,想嚴辦他。王逵是個嚴酷的悍吏,大家誰也不敢與他抗爭。只有周敦頤,單獨與王逵爭辯。王逵不聽,周敦頤於是拿出手板,遞給王逵,要辭官而去,說:「這樣的話,還能幹下去嗎?用殺人、來討好大官人的事,我堅決不做。」
王逵於是承認自己的不對。囚犯得以免死。
(《宋史•周敦頤傳》)
八、 我要法,不要委任狀
楊簡,字敬仲,慈溪人。任紹興府司理時,一個府吏,觸怒了太守,太守讓楊簡審訊他。楊簡申辯此人無罪,太守又要楊簡審問府吏平日的過失。楊簡說:「府吏的這一過錯,倘不追究,現在已經無罪。如果一定要挑剔以往表現,加以治罪,我不敢奉命。」
太守大怒,楊簡取出委任狀,交還給他!大呼:「我要法,不要委任狀!」
楊簡與太守進行了激烈的抗爭。太守終於止怒而從法。
(《宋史•楊簡傳》)
九、社會安定的體現——刑措不用
唐玄宗時代,號稱「治平」(政治修明、社會安定)。一年中由刑部判決全國死罪犯人,總共只有五十八人。大大少於往年。
以前大理寺(最高法院)內的樹上,相傳沒有烏鴉喜鵲棲止。現在喜鵲在其院內樹上筑巢。群臣上書祝賀,認為幾乎近於刑措不用(無人犯法,刑法擱置不用)。
(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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