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民主派促撤銷起訴


香港高院裁定違憲,民主派議員呼籲政府立即撤銷所有禁蒙面法相關的檢控。(圖片來源:周秀文/看中國攝影)

【看中國2019年11月18日訊】(看中國記者王維中採訪報道)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裁定《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部分違憲,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危害公安情況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禁止蒙面規例》限制超出合理所需。

24名民主派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就禁蒙面法及緊急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今日(11月18日)頒下判詞。

原訟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在判詞中強調,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及廢除法律,擁有基本法賦予的憲制職權。而立法程序包括公眾諮詢、公開辯論、修訂及投票過程。基本法沒有授權立法會可以放棄自己的立法權,並轉讓予任何機構,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時,基本法沒有表示行政機關可以被授權行使立法權力。也沒有規定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修改或廢除法例。

判詞並指,緊急法賦權行政機關在認為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規例,但無表示立法方向或範圍,無定期檢視機制,亦無界定什麼是危害公安,認為緊急法的立法權力太闊,當中包括所有不論合法與否的示威集會。法官認為在遊行或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可以有合理原因,包括避免遭到報復,是真正地享用示威權的重要元素。

相稱性原則亦要考慮平衡法例對社會的好處及對人權的侵犯,就算是為達到合理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 to alegitimate aim),仍不可過度侵害(no more than necessary)。法官採納了申請一方的案例,包括歐洲人權法庭(SAS vFrance)、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Yaker vFrance)及加拿大魁北克省(Villeneuve vMontreal)的案例。因此裁定是違憲。

至於行政機關可在緊急狀況下引用緊急法,相關條例是否違憲,法官不作裁斷。

民主派議員表示,政府當初表示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的原意是減少社會上的嚴重衝突及示威,但現況卻恰恰相反,自《禁止蒙面規例》生效以來,示威不但沒有減少,激烈程度更沒有減退。

入稟議員之一的郭榮鏗認為政府不應上訴:「我相信政府一定會上訴,我在此公開呼籲,向林鄭月娥說清楚,妳上訴不能解決目前的社會矛盾,我希望政府會醒一醒,別就這件案子上訴。」

民主派議員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銷所有根據《禁止蒙面規例》而起訴的案件。並呼籲政府應該立即讓所有在理工大學校園內的人士和平離開,而不作任何檢控。

另外,高等法庭稍後會有進一步聆訊,就訟費作出陳詞。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警方會就法庭裁決,暫停執行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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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維中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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