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大科技巨頭面臨美國政府反壟斷調查。(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6月12日訊】近日,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終於公開宣告,將透過聽證會對數位市場的壟斷問題進行調查,並且有意重新審視當前的反壟斷法律,包括執行機制是否完善,以及它是否已落後於科技變遷的現實。
目前,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已正式通知谷歌、臉書、亞馬遜和蘋果等四家公司,國會已啟動對它們的調查。
這項調查,可說是遲到已久的正義行動。畢竟,過去數年來在數據資料安全、勞工權益與市場壟斷等方面醜聞不斷的美國科技巨頭,早已被迫在歐盟服膺越來越嚴格的監管,但美國同樣強度的反壟斷監管措施卻始終姍姍來遲。正如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主席大衛‧西西里尼(David Cicilline)日前指出,「這是恢復(數位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為,它早就該啟動了!」
但這項早該啟動的調查,何以姍姍來遲?
過去十數年間,美國政府部門並非完全沒有動作,但最後多半無疾而終。反壟斷調查遲遲無法啟動的原因,正是因為這些原本該被調查的數位平臺/科技巨頭企業已經坐大,勢力龐大到足以延遲或消解任何對它們進行監管的企圖或行動。
在過去十多年間,為了阻礙政府立法強化平臺責任,跨國數位平臺巨頭如谷歌、臉書和亞馬遜等業者投入巨額經費遊說美國政府和國會。僅僅2017年,谷歌、臉書、微軟、蘋果和亞馬遜花費在美國華府的遊說活動即達4900萬美元;其中,臉書的遊說開支比前一年增加近300萬美元,蘋果增加230萬美元,兩者都增加了30%以上。另外,根據公民監督組織OpenSecrets的調查,這幾個數位平臺與科技巨頭業者投入的遊說經費,呈現出逐年、甚至急遽增加的趨勢。
傳統的反托拉斯法在數位時代有所不足,未能妥善節制數位平臺的權力和資本集中化。過去幾件重大並購案(包括特別是2007年谷歌並購DoubleClick案,以及2014年臉書並購Whatsapp案),美國政府皆未能充分考量並購案可能損及市場公平競爭的風險,尤其是兩者合併所產生的數據壟斷優勢,沒有被視為會造成市場進入障礙及增加其市場支配地位。因此,《經濟學人》建議,監理機關在「評估交易影響時,應該考量其數據資產」。由於平台資本主義(platform capitalism)系建立在大眾監控(mass surveillance)的基礎上,掌握龐大數據資產的大型數位平臺將擁有市場封鎖效應,以及市場力不當延伸的不公平競爭優勢,不利於科技創新與新創事業的發展。因此,《經濟學人》主張,「反托拉斯法的主管機關有必要從工業時代走入二十一世紀(的數位時代)」。
再者,這些超大型的跨國數位平臺通常利用兩種方式套利,一是監管套利:由於法規趕不上新技術發展速度,這些大型企業精於利用監管系統的漏洞來規避不利自己的監管;另一種套利則是稅收套利:通過移轉支付的手段,將營收認列在低稅率地區,將支出則認列在高稅率地區,從而讓可被課徵的稅金降至最低,儘可能只承擔最低的租稅義務。這種只享暴利,但不願承擔企業應盡租稅義務,而且想方設法規避反壟斷/反托拉斯法限制的局面,逐漸引起各國重視。
以谷歌為例,其搜尋引擎服務在西班牙和義大利的市佔率為95%,法國94%,德國93%,每年廣告收入達800億美元。2016年5月,法國檢察官搜索谷歌巴黎辦公室,對涉嫌逃稅16億歐元的谷歌進行調查。同樣的,蘋果也在2016年遭歐盟判罰須補繳130億歐元的稅款。
同樣的,2016年,印度依據該國的網路中立性立法,判定臉書在當地推出的Free Basics違法,因為該服務以「免費」之名,實際上卻是意圖壟斷印度人民平等上網的權利,罔顧用戶權益。2017年6月,歐盟經過七年調查,認定谷歌確實偏袒自身的購物服務,「違反歐盟反托拉斯法,讓同業完全沒有競爭與創新的機會」,並對谷歌祭出24.2億美元的罰款。
臺裔美籍學者吳修銘(Tim Wu)在其新著《大企業的詛咒》(The Curse of Bigness)中指出,臉書、亞馬遜和谷歌等科技巨頭影響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由於它們面臨的競爭太少,具有壟斷經濟的危害性。在探討這個他所稱為「新鍍金時代」的脈絡下,吳修銘認為,在臉書等科技巨頭進一步全面控制美國經濟之前,美國政府應「拆分」它們。吳修銘在書中指出,臉書的規模過於龐大,「大到令人無法容忍」,「它掌握大量用戶數據,濫用隱私」,甚至欺騙用戶,應該被列為優先拆分的對象。吳修銘建議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應在聯邦法院提起訴訟,重新將臉書並購Instagram和WhatsApp的行為判定違法,並要求法院拆分臉書這家公司。
弔詭的是,相比於對數位平臺和科技巨頭較為友善的民主黨政府,川普(特朗普)執政下的共和黨政府似乎更可能對數位市場存在已久的壟斷問題開刀。雖然克林頓當年的競選政見中包含反媒體壟斷,但克林頓政府壟斷的默許態度甚至比先前的共和黨政府還要積極:克林頓政府容許雷根政府時代開始的美國媒體並購趨勢繼續發展,最終使得媒體大企業家數從50多家減少為6家;而歐巴馬政府不僅同樣未能有效遏止傳統媒體的併購活動,更讓新媒體並購活動有如脫韁野馬,幾乎沒有遇到阻力。
看看歐盟和美國,再回頭看臺灣的情況,我們不僅還未有效處理傳統媒體的壟斷問題,而且在面對跨國數位平臺和科技巨頭企業在臺灣的攻城掠地,以及它們對臺灣數位廣告市場和數位內容產業(包括新聞業)的襲奪與剝削問題時,似乎也還缺乏充分的問題意識和監管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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