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

想簽「兩岸協議」?台立院:須國會審議加公投(圖)

 2019-06-02 09:55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小字

台立法院
台灣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條文規定。(圖片來源:中央社)

【看中国2019年6月2日讯】中華民國立法院會近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5條之3條文,明定兩岸協商簽署政治協議,應經國會「雙審議」,並舉辦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簽署、換文,由總統公布生效。

據臺媒報導,自今年年初北京當局推出「習五條」,提倡「一國兩制臺灣方案」,要求臺灣各政黨派代表進行「民主協商」,外界認為其有統戰、分化臺灣社會之嫌。

為強化監督機制,臺行政院於今年3月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兩岸之間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須經過3道程序。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兩岸之間如涉及政治議題的協議,在「協商前」須由臺行政院在協商開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締結計畫還需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才能啟動協商。

條文中規定,「協商階段時」負責協議的機關,要適時向立法院報告。若立法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時,得經全體立委1/2以上決議,要求終止協商;行政院判斷雙方無法依締結計畫進行談判時,也應終止協商,並向立法院報告。

在「待完成談判協商後」,應在15日報行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15日內,行政院應公開協議草案內容,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立法院也應在院會審查前舉行聽證。

條文還規定,立法院會審查協議草案,經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後,由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有效同意票超過投票權人總額的半數者,協議草案才可通過,最後經負責協議機關簽署、換文後,再呈請總統公布生效。

三讀條文也明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項目;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政治議題協商或約定,無效。

責任編輯: 明思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看中國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本文短網址: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分享到: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評論

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

留言分頁:
分頁: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