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朝庭之命殺人,有無罪過?

宋朝有個叫王韶的人,極有才幹。為了功名,上奏折給朝庭,要求帶兵去開疆擴土,往甘肅一帶一路攻城掠地,殺了許多人。最後他也高升為安撫使。但不知怎的,他心裏總覺得不安。一日,到甘露寺閑游,遇到高人刁景純,問道:「奉朝庭之命殺人,可有罪過?」那高人回答說:「先不要問有罪無罪,只要問你自己的良心,過不過得去。」王韶硬著回答:「過得去。」刁景純說:「若過得去,便不必來問我了,想必還是心裏過不去吧。」後來王韻得病,總是驚恐地將雙手緊捂著雙眼,叫他放開手服藥或吃飯,他常說:「睜不得眼的,我眼前有無數沒頭沒腳的人,站在我面前。」這些都是被他下令無辜濫殺的冤鬼。此時才發現:良心不可欺,鬼神不可欺!

有的人認為,按國家政策和上級指示辦事,而導致的因果報應,與執行者無關,而應該由決策者承擔,看起來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也要看執行者心裏是否陽奉陰違,是否濫用亂用政策,有否營私舞弊或貪贓枉法等等。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之便,假借政策和上級指示,打壓賢良、結黨營私、中飽私囊等等,這樣肯定是要負極大的因果報應。良心即天理!心即神,神即心,若是欺心,便是欺神。為官者每件事常捫心自問:是否損人利己?是否在假公濟私?良心上是否過得去?則善惡因果自明。

(據宋代淡痴道人《玉歷寶鈔》的附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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