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政法系統勾結兗礦集團殘害人命

2017年1月4日早上,曹文化前往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金雞灘派出所要求派出所處理2014年12月25日自己兒子被陝西未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雞灘煤礦保安打傷一案,金雞灘派出所領導讓曹文化去找煤礦,10時40分左右,曹文化和我及我母親、我父親四個人來到金雞灘煤礦大門口,我們要求見煤礦領導,煤礦保安隊隊長黃維軍和煤礦領導聯繫後怒氣沖沖的說:「礦領導是你們想見就見的嗎?」於是我們就在大門口等待礦領導,期間我和曹文化在保安隊隊長黃維軍的指使下被煤礦保安多次推拉抬起扔在地上,導致我暈倒在地。後曹文化跑進煤礦大門,被多名保安攔住推到在地上,後又被抬出監控範圍外扔在地上圍毆,期間曹文化大聲痛苦喊叫三聲,而後曹文化爬著回到監控範圍內,倒地後就再沒有起來,等我醒來之後發現人躺在地上不行了,我多次央求保安隊黃維軍隊長救人,黃維軍說:「我們不管」,大約半小時後金雞灘派出所民警來到現場後在沒有專業救護設備,專業救護人員的情況下,將曹文化強行拉走,人到醫院已經死亡。當晚家屬在太平間見到曹文化屍體時,看到後腦杓有磕傷痕跡,睪丸腫大且外生殖器有血,身上多處淤青,身體下部大便和尿液到處都是(這明顯是外力導致),家屬要求當場進行檢驗,公安法醫卻以現場燈光不夠推脫,且不允許家屬拍照作證據,又將屍體強製冷凍,以致屍表檢驗結果嚴重失真。

案發後派出所和公安辦案人員不仔細調查,而是遊說我們家屬簽訂不屍解協議,意圖我們不追究責任,多次誘惑後,我們一直堅持屍解,並要求省級公安機關及檢察院介入,要求媒體記者見證,並要求區公安人員迴避,同時要求法醫及時解答家屬疑問,但當地公安一味不顧家屬要求,請了區公安局法醫韋娜的老師進行屍解,屍解結果公平與否還有待驗證,家屬懷疑法醫已經被公安機關公關。在屍檢現場,曹文化的三位親屬都親眼見到其全身傷痕,肋骨多處骨折、頭骨骨折滲血,胸腔內有積血,肺部有血,腦內大出血,睪丸異常腫大、外生殖器流血,明顯是外力傷害致死。

曹文化一直身體很好,沒有任何急症病史,在此期間曹文化只與金雞灘煤礦保安和金雞灘派出所民警接觸。金雞灘煤礦保安曾多次報警,金雞灘派出所民警卻不出警,直到人不行了保安不救人才去派出所找來了民警。但是案發後,金雞灘派出所民警不封鎖現場進行調查,而是違法違規將死者拉上警車帶走,種別人地,荒自己田,而且公安機關和煤礦勾結在一起,統一口徑,杜撰曹文化「自發性死亡」的說法,通過網媒和有關報紙,單方面發布《情況通報》,對違法犯罪事實進行掩蓋,以造成既成事實。並於24日下午,向我們家屬通報,要求我們接受這一結論,對於家屬提出的疑點公安辦案人員一直避而不答,對於案件調查情況公安則一直不立案不調查,家屬多次找負責此案的文保定局長詢問案情調查情況,文保定局長一直推脫不答覆,並口出狂言對家屬說:「死個人,我把這當個球事」、「冤枉死人好冤枉,我辦過的冤案太多了」。

犯罪事實:  

報案人認為,在此案中榆陽區公安所有參與調查此案的民警有濫用職權、不作為、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構成了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罪。且曹文化之所以被煤礦保安圍毆最後致死這一結果和榆陽區公安局金雞灘派出所不作為有直接關係,金雞灘煤礦保安、保安隊長、金雞灘煤礦領導、金雞灘派出所民警都是犯罪嫌疑人。死者曹文化被保安多次推倒在地、抬出監控範圍圍毆是在金雞灘煤礦領導的指使和保安隊長黃維軍的帶領下進行的,被抬出監控範圍圍毆後死者大聲喊叫求救,卻沒人管,家屬發現死者情況不好央求送醫,保安隊長非但不管還侮辱家屬。金雞灘煤礦保安、保安隊長、金雞灘煤礦領導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情節非常惡劣。金雞灘派出所民警不作為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這一後果,情節極為惡劣,事後又進行了一系列的掩蓋和偽造證據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幫助偽造證據罪。

經辦民警的行為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本案中,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經辦民警,嚴重違法辦案,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該局相關領導和參與辦案的民警夥同煤礦偽造證據,掩蓋保安打死人的事實,供公開播放,誤導社會,故意陷害曹文化,進行虛假事實通報,掩蓋本單位涉案人員的犯罪行為,已經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並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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