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普施明法,經緯天下」。(網路圖片)
秦始皇東巡石刻辭稱頌:秦始皇「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意謂,秦始皇東巡石刻辭稱頌:秦始皇普遍推行修明的法令,而堅持依法治國,即堅持依法治理國家。而諸如「法紀」、「法式」、「法度」之類的詞語,在石刻辭中,俯拾皆是。秦始皇堅決依法治國,在司馬遷《史記。封禪書。始皇紀》也得到了完全的證實。司馬遷稱秦始皇「事統上法」,「事皆決於法」,更為秦始「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提供了極為有力的證佐。而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絕多都與秦始皇統一六國前後的秦朝的法治有關,更為秦始皇的「普施明法,經緯天下」,提供了數量相當豐富的極為珍貴的實物證據。
長期以來,人們似乎總是以「禮治」和「法治」兩個概念,去概括夏、商、西周時期和秦漢時期的兩種迥然不同的社會制度。這種概括,雖然說不是沒有一點兒道理,但是,這種概括卻極易引起誤解:彷彿在夏、商和西週三代,所推行的是純粹的「禮治」;而秦、漢時期,尤其是秦帝國時期,所推行的則是純粹的「法治」。然而事實決非如此。因為,在三代的「禮治」中,早已含有不少的「法治」成分;而在秦、漢時代的「法治」中,也或多或少含有一些「禮治」的成分。史稱「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左傳·昭六年》);史稱「太甲顛覆湯之典刑」(《孟子·萬章上》);史稱「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前漢書·刑法志》);史稱「刑名從商」等,所有這些,應該說,都是在夏、商、西週三代的禮治中,含有法治成分的實證。然而班固卻說:「至於始皇,兼吞戰國,遂毀先王之法,滅禮誼(儀)之官,專制刑罰」(《前漢書·刑法志》)。顯然,這不是歷史事實。因為,在秦始皇所推行的「法為政本」的「法治」中,確實存在有不少「禮治」的成分。如《史記·禮書》言:「秦有天下,悉納六國禮儀,雖不合聖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濟濟,依古以來」(《史記·禮書》)。司馬貞[索隱]說:「秦設大行之官,專主禮儀。」就連班昭在為其兄班固所補做的《漢書、百官公卿表》中,也不得不承認:「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因此,班固說,秦始皇「滅禮儀之官」,不過是意氣用事。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單純的「禮治」,或單純的「法治」,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謂「人道經緯萬端,規矩無所不貫,誘進之以禮義,束縛之以刑法」(《史記·禮書)。這就是說,任何時代,都是「禮」、「法」並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夏、商、西週三代是「禮」主而「法」輔式的「禮為政本」;而在秦、漢時期,則是,「法」主而「禮」輔的「法為政本」。這就是說,禮法並用,即以禮為本,以法為輔,乃是夏、商和西週三代的政治方略;而禮法並用,以法為本,則是秦、漢時期的政治方略。
原始社會,是中國歷史發展的低級階段。那時的中國社會,無所謂是「禮為政本」,也無所謂是「法為政本」。及至夏、商和西週三代,隨著社會的發展,「禮為政本」的禮治,應運而生了。夏、商和西週三代「禮為政本」禮治中的「禮」,就其作用而言,主要用以調節各級宗法貴族之間的關相互關係的。他們似乎認為,只要能夠將各級宗法貴族之間的關係調節得當了,就能很好地對那些為其所征服的民族實施有效的民族統治。
宗法貴族「禮為政本」的禮治,是夏、商和西週三代的宗法貴族「分土建邦」的分封制的孿生兄弟,它大致是伴隨著宗法貴族分封制的產生而產生,也大致是伴隨著宗法貴族分封制的消亡而消亡。不管史壇對夏、商和西週三代「禮為政本」的「禮治」的認識,還存在著多少分歧,但是,就像分封制,是夏、商和西週三代的一種客觀存在一樣;而「禮為政本」的「禮治」也是夏、商和西週三代的一種客觀存在。
夏、商和西週三代的「禮為政本」的「禮治」,具有兩個非常明顯的特點:一是,它同分封制的互依性;二是,它的繁瑣性。如果細加審視,夏商和西周的宗法貴族分封制,其實不過是三代宗法貴族「禮為政本」的禮治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基礎;而宗法貴族「禮為政本」的「禮治」,則是維護宗法貴族分封制的鐵桿衛士。這就是說,宗法貴族分封制,是禮治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社會基礎,而宗法貴族「禮為政本」的「禮治」,則是竭盡所能去維護由宗法貴族封分制所確立的各種等級秩序,以使其各級宗法貴族,都能在「禮」所賦予的權力和義務內行事,而互不僭越,以便更加有效地實施對於庶民或奴隸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同時,「禮治」中的「禮」又是極其瑣碎而繁蕪的:所謂「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所謂吉有吉禮,凶有凶禮,賓有賓禮,軍有軍禮,飲食、昏冠、賓射、饗燕,皆有禮也。所謂「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所謂「禮,上下之紀、天下之經緯也」(《左傳·昭二十五年》)。所謂「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而大有以「禮」經天緯地之勢。對於西周禮樂制度的繁瑣性,早在春秋時期,齊相晏嬰就曾發出過「累世不能殫其學,當年不能究其禮」的(《史記·孔子世家》)浩嘆!因此,到了西周後期,對西周各級宗法貴族來說,一些「禮儀法則」,便逐漸失去了約束作用。及至東周列國,更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特別是到了戰國時期,列國的世主,幾乎無不把西周的禮樂制度,當作破帽敝履般的予以拋棄了。這就是前面提到的「諸侯力政,不統於王,惡禮樂之害(礙)己也,皆去其典籍」。
「禮崩樂壞」局面的出現,非一日一時之事,而是經歷了一個十分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先是「禮樂征伐自天子出」,這是禮樂制度最繁盛的時期。而後是「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這是禮樂制度開始衰敗的時期。而後是「禮樂征伐自大夫出」、「陪臣執國命」,這是禮樂制度全面瓦解和徹底崩潰的時期(《論語·季氏》)。「禮崩樂壞」現象的出現,說明作為維護宗法貴族分封制的禮樂制度已逐步為人們所不屑一顧了。不管孔子如何責罵子貢說「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論語·八佾》子貢還是認為,既然「告朔」已流於形式,何必多此一舉?於是子貢最終還是沒有聽老師的話,而去掉了「告朔之餼羊」。不管孔子如何絕望地呼喊:「是可忍,孰不可忍也」,而魯之季氏仍然在那裡「八佾舞於庭」(《論語·八佾》)。不管孔子如何哀嘆:「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左傳·昭二十九年》)趙鞅還是將範宣子的「刑書」鑄在了刑鼎之上。這樣,一些諸侯國的國君,便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禮為政本」的禮治轉變為了「法為政本」的法治。顯然,用「法為政本」的法治取代「禮為政本」的禮治,是周秦之際歷史發展的又一必然趨勢,決非是那些諸侯國君們一時的心血來潮。
「禮治」過時了,不中用了,就必須用「法治」取代它,以保證中國歷史發展這臺社會大機器能夠正常運作。前面已經說過,在三代的「禮治」中,就已經或多或少地含有一些「法治」成分。隨著時間的推移,「法治」的成分,在不斷地增加;「禮治」成分,則相對地減少。一旦「法治」成分超過了「禮治」成分,就會產生質的飛躍。到那時,禮為政本的「禮治」,便最終轉變為了法為政本的「法治」。這就是說,從西周式的「禮為政本」的禮治,向秦漢「法為政本」法治的過渡,確實是經歷了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緩慢轉變過程。
自春秋中期以來,中國歷史上,出現了第一批成文法。這批成文法,包括楚國的僕區之法、鄭國子產所鑄的刑書、晉國趙鞅所鑄的刑鼎,以及鄭折的《竹刑》等。及至戰國,隨著列國變法的興起,李悝的《法經》應運問世。其後,是秦國的商鞅變法,也先後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規和刑法。同時商鞅還公開申明:「刑無等級」(《商君書·賞刑》),取消太子、貴戚、卿相、將軍、大夫、忠臣、孝子、「守法守職之吏」(即司法官吏)等社會上層的法律特權。從此,西周「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的禮治教條逐步變成了歷史陳蹟。及至秦始皇統一六國,「事皆決於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當完備的法治體系。關於這一點,從睡虎地秦墓竹簡中,可大致窺見其梗概。秦始皇集楚文王僕區之法、子產刑書、範宣子刑鼎、鄭駟子竹刑等之大成,集李悝《法經》及戰國列國變法法令之大成,對之進行補充、修訂和刪改,從而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令、法規和刑法,並將之推廣到統一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產和文化生活等各個不同領域:採取法律手段,去保證其各項社會政治改革、經濟改革和文化改革的順利進行;採取法律手段,去保證社會生活、社會生產和文化生活這臺社會大機器的正常運轉;採取法律手段,去鎮壓原六國勢力的復國活動;採取法律手段,去維護和鞏固其來之不易的統一、郡縣制和法治的政治成果;採取法律手段,去規範各級官吏的行為;採取法律手段懲國家政權中的各種貪污腐敗的政治蛀蟲和法治蛀蟲;採取法律手段,去鞏固其新生的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國家政權。
秦始皇去世後,由於陰謀家、野心家、劊子手趙高,利用丞相李斯的私心雜念,誘惑李斯詐立始皇少子胡亥為二世皇帝推行趙高專政;由於趙高假手二世胡亥,以「更為法律」為名,用濫施刑罰的方式誅殺異己,枉法亂秦,反秦朝傳統法治而行;由於趙高假手二世胡亥「收秦半之稅,發閭左之戍」、「頭會箕斂,以供軍費」,盤剝百姓,化公為私,致使趙高等人的「私家之富,若田氏之於齊也」(《史記·李斯傳》),先後在政治上、組織上和經濟上瓦解了秦帝國。加上原六國復國勢力利用陳涉、吳廣反抗趙高專政的農民起義的力量,猖狂地從事復國活動,最終導致了秦帝國的二世而亡。秦帝國雖然二世而亡了,但秦始皇的以法為教、以法為治、以吏為師的政治思想、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卻是永存的。秦始皇以後的一些君主帝王,不管其招數如何變化,但是從本質上講,都同秦始皇一樣,是「法為政本」的。不管他們在「法為政本」之上,塗抹上多麼濃重的「王道」、「仁政」等的「禮治」色彩,都掩蓋不了其「儒表法裡」或「道表法裡」的歷史本質。不管漢皇劉季「除秦苛法」、「約法三章」(《史記·高帝紀》)口號,喊得何等響亮,在漢相蕭何所作的「九章律」中,據說,有六章就是以秦法為藍本的。叔孫通本故秦博士,降漢後曾作漢律「傍章」十八篇。而其所做漢律傍章所受秦律的巨大影響,也是不言而喻的。「漢承秦制」,這是多數秦漢史家的共識。其後的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應該說,都是以秦律為歷史淵源的。
秦始皇最終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取代了夏、商和西週三代的宗法貴族專制的政治體制。然而殊不知,秦始皇所推行的君主專制,卻是通過君主法治實現的。方士盧生、侯生等大罵秦始皇「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史記始皇紀》)。但他們只罵對了一半。因為秦始皇是「事皆決於法」的。盧生、侯生的這句話,曾經成為西漢「過秦」論者,詛咒秦始皇專斷獨行的鐵證,然而卻未必正確。因為,秦始皇固然有獨斷專行之處,但如果從整體上看,秦始皇還能夠依法行事的。在當時,在民主政治還不可能產生的歷史背景下,國家大事的最後仲裁者,只能是皇帝。而不能十八口子亂當家。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君主法治的真正貫徹實施。可以這樣說,中國古代的秦王朝,是中國中世紀最早的也是最為徹底和最為典型的君主法治王朝。而西漢的漢皇劉季,雖然也是「漢承秦制」,但其「漢承秦制」,同秦始皇的「事統上法」、「事皆決於法」相比,卻是大相逕庭的。因為,他們在其所推行的君主法治之上,罩上了一層所謂「王道」、「仁政」的外衣。表面看來,他們是在全面推行「禮治」,骨子裡卻還是「法治」。這就會必然造成「禮」、「法」雜糅,非驢非馬,不倫不類。如果將劉季的這種陽儒陰法運用於具體的社會實踐,便會出現或以「禮」礙「法」、或以「法」違「禮」的請況。而秦始皇卻是個老實人。李斯等所鐫刻的石刻辭,曾熱情頌揚秦始皇「建定法度」,以「法」為紀;熱情稱頌秦始皇「普施明法,經緯天下」,全面推行法治。不難看出,在中國歷史上,秦始皇算是一個徹底的法治主義者。
而西漢「過秦」、「罪秦」論者,往往將趙高專政時期的「更為法律」(《史記李斯傳》),枉法亂秦,同秦朝的傳統法治,同秦始皇所全面推行的法治,無端地聯繫在一起,而將之混為一談。然而這是不正確的。歷史事實是,趙高專政時期,竭力蠱惑二世胡亥「乃更為法律」,根據謀權亂秦的需要,對秦朝的傳統法律作了較大的更改。因此,趙高、胡亥的「乃更為法律」,非但不是對秦傳統法治的繼承,反而是對秦朝傳統法治的悖逆。同秦始皇所推行的法治,決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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