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普施明法,经纬天下”。(网络图片)
秦始皇东巡石刻辞称颂:秦始皇“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意谓,秦始皇东巡石刻辞称颂:秦始皇普遍推行修明的法令,而坚持依法治国,即坚持依法治理国家。而诸如“法纪”、“法式”、“法度”之类的词语,在石刻辞中,俯拾皆是。秦始皇坚决依法治国,在司马迁《史记。封禅书。始皇纪》也得到了完全的证实。司马迁称秦始皇“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更为秦始“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提供了极为有力的证佐。而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绝多都与秦始皇统一六国前后的秦朝的法治有关,更为秦始皇的“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提供了数量相当丰富的极为珍贵的实物证据。
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总是以“礼治”和“法治”两个概念,去概括夏、商、西周时期和秦汉时期的两种迥然不同的社会制度。这种概括,虽然说不是没有一点儿道理,但是,这种概括却极易引起误解:仿佛在夏、商和西周三代,所推行的是纯粹的“礼治”;而秦、汉时期,尤其是秦帝国时期,所推行的则是纯粹的“法治”。然而事实决非如此。因为,在三代的“礼治”中,早已含有不少的“法治”成分;而在秦、汉时代的“法治”中,也或多或少含有一些“礼治”的成分。史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昭六年》);史称“太甲颠覆汤之典刑”(《孟子·万章上》);史称“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诘四方”(《前汉书·刑法志》);史称“刑名从商”等,所有这些,应该说,都是在夏、商、西周三代的礼治中,含有法治成分的实证。然而班固却说:“至于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仪)之官,专制刑罚”(《前汉书·刑法志》)。显然,这不是历史事实。因为,在秦始皇所推行的“法为政本”的“法治”中,确实存在有不少“礼治”的成分。如《史记·礼书》言:“秦有天下,悉纳六国礼仪,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史记·礼书》)。司马贞[索隐]说:“秦设大行之官,专主礼仪。”就连班昭在为其兄班固所补做的《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也不得不承认:“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因此,班固说,秦始皇“灭礼仪之官”,不过是意气用事。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单纯的“礼治”,或单纯的“法治”,都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所谓“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诱进之以礼义,束缚之以刑法”(《史记·礼书)。这就是说,任何时代,都是“礼”、“法”并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夏、商、西周三代是“礼”主而“法”辅式的“礼为政本”;而在秦、汉时期,则是,“法”主而“礼”辅的“法为政本”。这就是说,礼法并用,即以礼为本,以法为辅,乃是夏、商和西周三代的政治方略;而礼法并用,以法为本,则是秦、汉时期的政治方略。
原始社会,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低级阶段。那时的中国社会,无所谓是“礼为政本”,也无所谓是“法为政本”。及至夏、商和西周三代,随着社会的发展,“礼为政本”的礼治,应运而生了。夏、商和西周三代“礼为政本”礼治中的“礼”,就其作用而言,主要用以调节各级宗法贵族之间的关相互关系的。他们似乎认为,只要能够将各级宗法贵族之间的关系调节得当了,就能很好地对那些为其所征服的民族实施有效的民族统治。
宗法贵族“礼为政本”的礼治,是夏、商和西周三代的宗法贵族“分土建邦”的分封制的孪生兄弟,它大致是伴随着宗法贵族分封制的产生而产生,也大致是伴随着宗法贵族分封制的消亡而消亡。不管史坛对夏、商和西周三代“礼为政本”的“礼治”的认识,还存在着多少分歧,但是,就像分封制,是夏、商和西周三代的一种客观存在一样;而“礼为政本”的“礼治”也是夏、商和西周三代的一种客观存在。
夏、商和西周三代的“礼为政本”的“礼治”,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它同分封制的互依性;二是,它的繁琐性。如果细加审视,夏商和西周的宗法贵族分封制,其实不过是三代宗法贵族“礼为政本”的礼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宗法贵族“礼为政本”的“礼治”,则是维护宗法贵族分封制的铁杆卫士。这就是说,宗法贵族分封制,是礼治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而宗法贵族“礼为政本”的“礼治”,则是竭尽所能去维护由宗法贵族封分制所确立的各种等级秩序,以使其各级宗法贵族,都能在“礼”所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内行事,而互不僭越,以便更加有效地实施对于庶民或奴隶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同时,“礼治”中的“礼”又是极其琐碎而繁芜的:所谓“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所谓吉有吉礼,凶有凶礼,宾有宾礼,军有军礼,饮食、昏冠、宾射、飨燕,皆有礼也。所谓“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所谓“礼,上下之纪、天下之经纬也”(《左传·昭二十五年》)。所谓“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而大有以“礼”经天纬地之势。对于西周礼乐制度的繁琐性,早在春秋时期,齐相晏婴就曾发出过“累世不能殚其学,当年不能究其礼”的(《史记·孔子世家》)浩叹!因此,到了西周后期,对西周各级宗法贵族来说,一些“礼仪法则”,便逐渐失去了约束作用。及至东周列国,更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特别是到了战国时期,列国的世主,几乎无不把西周的礼乐制度,当作破帽敝履般的予以抛弃了。这就是前面提到的“诸侯力政,不统于王,恶礼乐之害(碍)己也,皆去其典籍”。
“礼崩乐坏”局面的出现,非一日一时之事,而是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先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这是礼乐制度最繁盛的时期。而后是“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这是礼乐制度开始衰败的时期。而后是“礼乐征伐自大夫出”、“陪臣执国命”,这是礼乐制度全面瓦解和彻底崩溃的时期(《论语·季氏》)。“礼崩乐坏”现象的出现,说明作为维护宗法贵族分封制的礼乐制度已逐步为人们所不屑一顾了。不管孔子如何责骂子贡说“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子贡还是认为,既然“告朔”已流于形式,何必多此一举?于是子贡最终还是没有听老师的话,而去掉了“告朔之饩羊”。不管孔子如何绝望地呼喊:“是可忍,孰不可忍也”,而鲁之季氏仍然在那里“八佾舞于庭”(《论语·八佾》)。不管孔子如何哀叹:“民在鼎矣,何以尊贵?”(《左传·昭二十九年》)赵鞅还是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了刑鼎之上。这样,一些诸侯国的国君,便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礼为政本”的礼治转变为了“法为政本”的法治。显然,用“法为政本”的法治取代“礼为政本”的礼治,是周秦之际历史发展的又一必然趋势,决非是那些诸侯国君们一时的心血来潮。
“礼治”过时了,不中用了,就必须用“法治”取代它,以保证中国历史发展这台社会大机器能够正常运作。前面已经说过,在三代的“礼治”中,就已经或多或少地含有一些“法治”成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治”的成分,在不断地增加;“礼治”成分,则相对地减少。一旦“法治”成分超过了“礼治”成分,就会产生质的飞跃。到那时,礼为政本的“礼治”,便最终转变为了法为政本的“法治”。这就是说,从西周式的“礼为政本”的礼治,向秦汉“法为政本”法治的过渡,确实是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缓慢转变过程。
自春秋中期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批成文法。这批成文法,包括楚国的仆区之法、郑国子产所铸的刑书、晋国赵鞅所铸的刑鼎,以及郑折的《竹刑》等。及至战国,随着列国变法的兴起,李悝的《法经》应运问世。其后,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也先后公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法规和刑法。同时商鞅还公开申明:“刑无等级”(《商君书·赏刑》),取消太子、贵戚、卿相、将军、大夫、忠臣、孝子、“守法守职之吏”(即司法官吏)等社会上层的法律特权。从此,西周“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的礼治教条逐步变成了历史陈迹。及至秦始皇统一六国,“事皆决于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完备的法治体系。关于这一点,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大致窥见其梗概。秦始皇集楚文王仆区之法、子产刑书、范宣子刑鼎、郑驷子竹刑等之大成,集李悝《法经》及战国列国变法法令之大成,对之进行补充、修订和删改,从而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法令、法规和刑法,并将之推广到统一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产和文化生活等各个不同领域:采取法律手段,去保证其各项社会政治改革、经济改革和文化改革的顺利进行;采取法律手段,去保证社会生活、社会生产和文化生活这台社会大机器的正常运转;采取法律手段,去镇压原六国势力的复国活动;采取法律手段,去维护和巩固其来之不易的统一、郡县制和法治的政治成果;采取法律手段,去规范各级官吏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惩国家政权中的各种贪污腐败的政治蛀虫和法治蛀虫;采取法律手段,去巩固其新生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
秦始皇去世后,由于阴谋家、野心家、刽子手赵高,利用丞相李斯的私心杂念,诱惑李斯诈立始皇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推行赵高专政;由于赵高假手二世胡亥,以“更为法律”为名,用滥施刑罚的方式诛杀异己,枉法乱秦,反秦朝传统法治而行;由于赵高假手二世胡亥“收秦半之税,发闾左之戍”、“头会箕敛,以供军费”,盘剥百姓,化公为私,致使赵高等人的“私家之富,若田氏之于齐也”(《史记·李斯传》),先后在政治上、组织上和经济上瓦解了秦帝国。加上原六国复国势力利用陈涉、吴广反抗赵高专政的农民起义的力量,猖狂地从事复国活动,最终导致了秦帝国的二世而亡。秦帝国虽然二世而亡了,但秦始皇的以法为教、以法为治、以吏为师的政治思想、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却是永存的。秦始皇以后的一些君主帝王,不管其招数如何变化,但是从本质上讲,都同秦始皇一样,是“法为政本”的。不管他们在“法为政本”之上,涂抹上多么浓重的“王道”、“仁政”等的“礼治”色彩,都掩盖不了其“儒表法里”或“道表法里”的历史本质。不管汉皇刘季“除秦苛法”、“约法三章”(《史记·高帝纪》)口号,喊得何等响亮,在汉相萧何所作的“九章律”中,据说,有六章就是以秦法为蓝本的。叔孙通本故秦博士,降汉后曾作汉律“傍章”十八篇。而其所做汉律傍章所受秦律的巨大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汉承秦制”,这是多数秦汉史家的共识。其后的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应该说,都是以秦律为历史渊源的。
秦始皇最终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取代了夏、商和西周三代的宗法贵族专制的政治体制。然而殊不知,秦始皇所推行的君主专制,却是通过君主法治实现的。方士卢生、侯生等大骂秦始皇“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始皇纪》)。但他们只骂对了一半。因为秦始皇是“事皆决于法”的。卢生、侯生的这句话,曾经成为西汉“过秦”论者,诅咒秦始皇专断独行的铁证,然而却未必正确。因为,秦始皇固然有独断专行之处,但如果从整体上看,秦始皇还能够依法行事的。在当时,在民主政治还不可能产生的历史背景下,国家大事的最后仲裁者,只能是皇帝。而不能十八口子乱当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君主法治的真正贯彻实施。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的秦王朝,是中国中世纪最早的也是最为彻底和最为典型的君主法治王朝。而西汉的汉皇刘季,虽然也是“汉承秦制”,但其“汉承秦制”,同秦始皇的“事统上法”、“事皆决于法”相比,却是大相径庭的。因为,他们在其所推行的君主法治之上,罩上了一层所谓“王道”、“仁政”的外衣。表面看来,他们是在全面推行“礼治”,骨子里却还是“法治”。这就会必然造成“礼”、“法”杂糅,非驴非马,不伦不类。如果将刘季的这种阳儒阴法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实践,便会出现或以“礼”碍“法”、或以“法”违“礼”的请况。而秦始皇却是个老实人。李斯等所镌刻的石刻辞,曾热情颂扬秦始皇“建定法度”,以“法”为纪;热情称颂秦始皇“普施明法,经纬天下”,全面推行法治。不难看出,在中国历史上,秦始皇算是一个彻底的法治主义者。
而西汉“过秦”、“罪秦”论者,往往将赵高专政时期的“更为法律”(《史记李斯传》),枉法乱秦,同秦朝的传统法治,同秦始皇所全面推行的法治,无端地联系在一起,而将之混为一谈。然而这是不正确的。历史事实是,赵高专政时期,竭力蛊惑二世胡亥“乃更为法律”,根据谋权乱秦的需要,对秦朝的传统法律作了较大的更改。因此,赵高、胡亥的“乃更为法律”,非但不是对秦传统法治的继承,反而是对秦朝传统法治的悖逆。同秦始皇所推行的法治,决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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