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曾蔭權,梁振英呢?(圖)


上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左)現任特首梁振英(右) (香港電臺、香港政府新聞網截圖)

【看中國2015年10月21日訊】特區政府落案起訴上任行政長官曾蔭權,並且一面強調檢控全無政治考慮,一面又把話題扯到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可謂雙重煙幕,掩飾了香港律政部門的雙重標準。

當局起訴曾蔭權無疑有其根據,但有否政治考慮,只能信不信由你。反觀律政部門對現任特首梁振英收受澳洲工程公司UGL四百萬英鎊酬金,事實與法律俱在,卻置若罔聞,若非政治考量,又會是什麼?當局至今未有解釋。

一年前,澳洲傳媒揭露梁振英與UGL私訂合約,內容包括出任該公司的推介人和顧問,並可分兩期收取合共四百萬英鎊的酬金。梁振英其後解釋,該筆款項是UGL收購梁任董事的DTZ後給他的離職酬金。

但問題是,合約清楚訂明拿取酬金的條件之一,是梁於日後充當公司的推介人和顧問。換言之,梁振英的確地位超然,其他公務員及問責官員望塵莫及,唯獨他可以一面做特首,一面收取商業機構的顧問費。梁看來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只表示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但在任內收取如此巨大費用,若不申報,一句話說「沒有服務」,又如何令人置信?又即使真的沒提供服務,若是秘密收取這筆酬金,隱藏雙重身份,又是否行為失當呢?

根據《紐約時報》的調查,梁振英的一些決策確實與UGL的利益攸關。例如,梁振英上任不久,便委任當時正是UGL董事的錢果豐續任地鐵主席三年。雖然,梁振英強調該任命是按其他政府部門推薦而作出,但UGL由2002年起便和地鐵有密切的生意往來,承辦觀塘線列車維修服務之餘,也夥拍地鐵在澳洲聯管一些鐵路網路,而梁振英與錢果豐在行政會議合作多年,理應知道錢是UGL董事,加上樑與UGL的商業關係,卻依然不加阻止,委派錢出任地鐵主席,難免早被批評為決定失當。

今次曾蔭權被控告行為失當,應該是大家重新思考梁振英收受商業機構巨款是否違法的好時機。值得注意的是,律政司是以普通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起訴曾蔭權兩項控罪。有別於《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應用於一切公職人員,包括特首在內,同時更易入罪,因為無須證明被告索取或收受利益。

這是廉政公署九十年代以來,經過細心研究而不斷運用的普通法法規,用以補充《防止賄賂條例》的不足。根據法庭判例,只要一名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而沒有合理辯解,再考慮到有關人士公職的責任及偏離其職責的程度,若認定其失當行為屬於嚴重,即屬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由此觀之,曾蔭權所獲兩項控罪,一項涉及他在行政會議審批香港數碼廣播公司的牌照時,沒有披露他租用該公司一名主要股東的住宅物業,另一則由於他提名一名建築師由政府授勲時,沒有表明他聘用該人為其租用物業的室內設計師。用同一個檢控標準看,由UGL董事出任地鐵主席,當然是利好該公司的決定,但梁振英委任前若不申報自己是UGL的受薪推介人和顧問,又無合理辦解的話,是否已屬於失當行為?

UGL只是其中一例。根據報載,前亞洲電視大股東查懋聲是梁振英的客戶,曾通過梁有份的一間公司購買日本物業。未知政府討論電視發牌問題時,梁振英又有否申報利益,若不申報,又沒有合理辯解,又是否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其實起訴曾蔭權,不論罪成與否,不啻是一件好事。因為今次檢控清楚顯示,我們對公職人員的操守要求,不但不容貪污賄賂,甚至行為失當,只要事態嚴重,根據普通法行事,即可定罪,不須等待修改法例。關鍵是律政人員必須再接再厲,一視同仁,不辨親疏,把違規者一網打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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