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著名的德國社會學者韋伯,有一個論斷:「傳統中國的官吏是非專業性的,是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們接受俸祿,但沒有任何行政與法律的知識,只能舞文弄墨,詮釋經典;他們不親自治事,行政工作是掌握在幕僚(師爺、胥吏)之手。」我將韋伯的這句話發到微博上,詢問網友是否覺得他說的有道理。果然,多數網友都認為韋伯說得很精闢。一直以來,我們確實受到韋伯式歷史敘述的誤導,以為中國古代社會並沒有專業化的法官,或者說,以為古代法官都缺乏法律專業的訓練。歷史的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至少我敢說,韋伯的描述並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為宋朝司法的專業化、職業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在宋代,士大夫當然不是「沒有任何行政與法律的知識」,而是「爭誦法令」;宋朝君主也要求入仕者須接受法律訓練,太宗曾下詔:「應朝臣、京官及幕職縣官等,今後並須習讀法令。」(《宋大詔令集》卷二〇〇)宋代的國子監系統設有律學,相當於法學院,優秀的律學生可以直接授予官職;江南一帶,還出現了大量傳授訟學的法律專業私立學校,雖然不受官方的歡迎,但官府卻未能阻止它們的湧現。
在崇尚法律人才之時代精神的滋潤下,宋代形成了一套多層次的法律考試制度。第一個層次,宋朝在科舉系統中設置了一個「明法科」,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法理、斷案、經義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進士,通常可獲授法官之職,宋人認為,「自今司理、司法,並擇明法出身者授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七)。王安石時代創設「新明法科」,考中者更是尊貴,「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宋史•選舉志》)。
第二個層次的法律考試叫做「出官試」。考中進士,只是獲得了入仕的資格而已,在授官之前,新科進士們還需要通過一次法律考試,叫做「出官試」。宋朝規定:「今後進士及第,並試律令大義、斷案,據等第注官。」這種「出官試」對於明法科進士來言,無疑具有「專業對口」的優勢。宋人相信,「非中銓試不許出官,此近世之良法」(《宋會要輯稿•選舉》)。
宋朝第三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最接近於今日的司法考試,叫「試法官」。「試法官」是為了選拔合格的中高級法官,不僅大理寺的高級法官必須過「試法官」這一關,州府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也需要通過「試法官」。但不是所有的官員都有資質參加「試法官」,報考者的人生履歷上要求不能有嚴重犯罪的記錄。
「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御史臺的監察。每年舉行一次或兩次,以神宗朝的考試制度最為詳密:「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場止。仍更問刑統大義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疑慮,即於所斷案內聲說。所試人斷案內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合格。」(《資治通鑒紀事本末》卷七五)
翻譯一下:宋朝的司法考試每次考六場(一天一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每場試10∼15個案例),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必須寫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捲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也允許應試人在發現自己答題有誤後,通過向考官投狀,改正錯誤。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8分(不知總分是不是10分),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我們必須承認,這個司法考試的制度已經非常嚴密、詳備了。
後來「試法官」又增加了考查經義的內容,如南宋時的司法考試改為考五場,其中第一、二、三場考案例判決,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題、小經義兩道題,第五場考法理。之所以加試經義,是因為法官如果只掌握法律知識與斷案技藝,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養,不具備領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淪為「法匠」,「必流於刻」。試經義就是為了培育法官的人文素養。
宋代的法吏,也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通常是每三年舉行一次法吏考試,「州縣吏及衙前不犯徒若贓罪,能通法律,聽三歲一試斷案」(《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四)。考試的方式跟「試法官」差不多。考試合格的吏人才可擔任法吏,成績優秀者還有機會轉官,或者提拔進中央法院當法吏。
我們今日讀南宋的判詞輯錄《名公書判清明集》,會由衷覺得宋朝的士大夫們,不但精通儒家義理,也通曉律法,對於法理有著十分通透的理解。不奇怪,他們都是接受過法學訓練、從一重重的法律考試中闖過來的。只可惜,宋代建立起來的多層次的司法考試制度,在南宋亡於元兵之後,便不復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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