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真是靠民主上臺的嗎?
【看中國2013年10月06日訊】長期來普遍流傳著這樣一個觀點,那就是:希特勒是靠民主選舉上臺的,這一觀點似乎已經成為一個定論,它給了那些反對民主、妖魔化民主的人們提供了一個最好的例證:正是民主的一人一票的普選製造就了希特勒,賦予他掌控國家的權力,從而導致他上臺後犯下了人類歷史上最為駭人聽聞的戰爭罪和種族滅絕罪,也正因如此,民主選舉不僅對此負有直接的責任,而且也證明了民主制是不可靠的,即使民主制也會選出一個獨裁者,也會造成可怕的不堪設想的後果。
的確,這一事例似乎使民主陷入了悖論。然而在事實上,這一觀點不僅不符合歷史事實,而且只是簡單地從表面現象得出的輕率結論,有必要澄清一系列關鍵性的重大歷史事實,並對這一觀點予以逐一駁斥。
這個問題需要先從三大方面的歷史事實來進行剖析。
其一:違背憲法與民主的程序奪取最高的權力
當時的德國在實際上仿效了美國的總統制,擁有實權的民選總統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總統有權指定總理並責成其組閣。憲法規定總統有緊急狀態下的獨裁權。希特勒上臺前,在歷次全民普選的民主選舉中,從來沒有獲得過半數以上的選票。1932年3月在角逐這一最高權力的總統職位的大選中,希特勒得票30.1%,而興登堡則得票49.6 %。但在第二輪關鍵性的決賽中,興登堡得到過半的19359983張選票,佔53%,當選國家最高領袖——總統。希特勒則得到了13418547張選票,佔36.8%。始終沒有過半。
同年7月,納粹黨在國會選舉中獲得13745000張選票,佔全部選票的37.4%,在國會608個席位中擁有了230席,一躍而成為第一大黨。11月重新舉行的選舉,雖然丟了200萬張選票,喪失34個議席,儘管是國會第一大黨,並不等於希特勒納粹黨獲得了最高權力,也不等於他必然能擔任德國的內閣總理,更不等於他獲得了總統興登堡所具有的最高權力。
選舉結束後,當時的希特勒只是被總統興登堡任命為副總理,置於總理馮·帕登(Von-Papen)之下。但被希特勒所拒絕。他要求的是總理的職位。興登堡從來沒有對希特勒懷有信任,他始終認為納粹黨是一個激進主義和粗俗本性的政黨。
興登堡和希特勒曾於1932年8月13日在柏林舉行了一次會議,會談的內容由總統的內閣總理奧托·邁斯納 (Otto Meißner)所記錄和保存。在這次短短的會談上,希特勒堅決地要求他和他的黨獲得國家和政府的全面和完整的領導權。
對此,興登堡總統堅定地否決了希特勒的要求。他明確地回答希特勒:他沒有理由在上帝面前、在良心面前,將國家和政府權力移交給一個單獨的政黨,尤其是一個對異見者抱有偏見的政黨。
從當時魏瑪憲法的民主程序來說,興登堡是希特勒獲取最高權力的最後障礙。無論納粹黨的勢力已經何等地強大,但希特勒還是無法逾越這道最後的障礙。1933年1月30日,興登堡在各方包括來自兒子方面巨大的政治壓力之下,並在希特勒同意用抑制黨衛隊的方式來換取軍隊的支持作為交換的條件下,尤其當興登堡和他的助手們以為可以用「馴順」的策略(taming strategy)來對付希特勒的時候,最終同意"按照完全合乎憲法的方式把總理一職的重任委諸阿道夫·希特勒",然而這並不等於希特勒已經完全地獲得最高的權力。
但是在1934年8月2日,87歲的總統興登堡元帥去世後僅三個小時,希特勒就立即迫不及待地就宣布取消總統職銜,無視和摒棄了民主與法律的程序,將總理與總統的職務合併為一,稱為元首兼國家總理。只是在這個時刻,希特勒才成為至高無上的元首。
在沒有新的選舉的情況下,希特勒接管了總統的權力在技術上和法律程序上是違反了「魏瑪憲法」以及「授權法」的。而「授權法」則明確禁止他以總理的權力干涉共和國總統的最高權力。
1932年「魏瑪憲法」有一個修正案,規定在新的選舉之前,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而不是總理來代理總統的權力。然而,當希特勒成為法律本身的時候,再也沒有人敢於反對了。
德國人選擇希特勒,不等於他們選擇了儈子手,他們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願望來選擇。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當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獲得權利時,野心家和陰謀家們是永遠不惜努力來利用它的,一旦獲得權力,民眾就同權力分離,就會蛻變為權力的工具和人質、就會輕易地被挾持,去做一切實際上違背自己意願的事,但一切已為時已晚了。
其二:利用暴力和恐怖的手段奪取政權
從表面現象來看,希特勒和他的納粹黨是按照合法程序被選民推上臺的,但希特勒及其納粹黨爭取合法途徑奪權的幾乎所有手段,都是非法的,都是對憲法原則的公然踐踏:遠在1921年7月,希特勒取得對納粹黨的領導權後,立即著手建立納粹黨的武裝力量。同年8月,專門負責在他舉行集會時維持「秩序」的那些武鬥隊演變成為一個身著戎裝的准軍事組織。正是這個武裝力量,在希特勒奪取政權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了一個肆意破壞民主憲政的衝鋒隊。
到1933年為止,衝鋒隊在全國挑起的武鬥案件達4萬起。連續不斷地製造了恐怖事件。他們進行的毆鬥、謀殺、爆炸和暗害活動扼殺了一切進行政治討論和反對者的政治空間,是德國陷入了比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更為嚴重和混亂的局勢。衝鋒隊為希特勒上臺衝鋒陷陣,立下了汗馬功勞。不久,希特勒不斷壯大自己的貼身衛隊黨衛隊以取代衝鋒隊位置,而黨衛隊只效忠希特勒一人,同時具有軍事性質和秘密警察性質。到三十年代中期,黨衛隊的4.5萬名秘密警察已分布全國,監視著敵視政府的一切活動,它的6.5萬名保安警察和280萬名風紀警察,保衛著希特勒的安全;它的4萬名看守人員在20座集中營和附近的160座勞動營殘酷迫害無辜的「犯人」和反法西斯戰士,它的10萬名保安處情報人員,密切地監視著國民的思想動向,幾乎控制著整個德意志民族。
由此可見,希特勒在實際上是一直以破壞和摒棄民主程序的各種強力的手段來奪取最高權力的,而不是依靠遵守民主的程序和法則達到這一目的的。
德國歷史上的 "魏瑪憲法"從紙面上來說,幾乎是二十世紀最自由、最民主的憲法之一,"結構之嚴密幾乎到了完善的程度,其中不乏設想巧妙、令人欽佩的條文,看來似乎足以保證一種幾乎完善無疵的民主制度的實行。"(《第三帝國的興亡納粹德國史》85頁)然而「魏瑪憲法」的失敗,不等於民主制本身的失敗。這只能說,民主制不是天生完美的,它的發展和成熟是一個過程,但這不是因此而取消它和否定它的理由。
其三:摧毀民主的基礎 鞏固獨 裁的政權
當希特勒還在上臺之前就已經用非民主的、暴力的手段建立准軍事組織來遏制鎮壓一切反對者(這一點興登堡早已覺察和警惕並反感)的時候,魏瑪憲法的民主基礎就已經被破壞了,在這樣民主基礎被破壞的情形下,紙面上的民主必然會被強權所征服,成為形式,淪為工具,至於上臺後的種種手段,只是對民主制的徹底破壞而已。
一旦希特勒接替去世的興登堡總統職務後,立即公然違憲地將總理和總統職務合併為一,奪去了最高的國家權力,立即開始公開地使用掌握在手中的國家機器解散各黨派、宣布納粹黨為德國惟一合法政黨、取締工會和一切結社、言論、出版自由。同時為迎合自己的支持者而大力開展迫害猶太人的種族滅絕政策,剝奪猶太人的所有合法的公民權。所用這些手段,都在徹底摧毀民主的社會基礎和必要條件,正是依靠這些手段,鞏固了他個人的獨裁的極權。
民眾的選擇需要承擔責任,也需要付出代價,但德國人選擇希特勒,不等於他們選擇了儈子手,他們只是按照自己正常的願望來選擇。然而民意是可以被利用的。當需要民意的支持才能獲得權利時,野心家和陰謀家們是永遠不惜華麗的辭藻和欺騙的手段來利用它,掌控它。在這個時候,似乎權力還掌握在擁有選票的民眾手裡,而一旦達到目的掌控了權力,民眾就喪失了選擇權,不僅同權力分離,而且置於權力的掌控之下,就會蛻變為權力的工具、人質、就會輕易地被挾持,去做一切實際上違背自己意願的事,但是已經晚了。
希特勒的上臺只能說明當時的民主制的不完善不成熟。而民主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民選只能保證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但不能保證不出獨裁者,但這不是民主制的是與非的問題,而是怎樣完善民主制的問題。
民主是一個整體,由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相結合所組成的一個整體,它應當是一個全面的完善的整體的體系,兩者缺一不可。普遍的、平等的、公開的選舉制是民主的必備條件,但不是唯一的條件,民主決不是一選了之那麼簡單,經由普遍平等公開的選舉制產生的代表掌控了國家的權力,不是民主過程的終結中斷,而是另一個過程的開始,掌控了國家權力的民選代表,即使由普遍的平等的公開的選舉制產生,但如果缺乏對他的有效監督,或者說一旦他脫離了民主的監督制度,脫離了制度對他的監控,照樣會產生獨 裁者。權力具有這樣的特徵,但卻被人們所一直忽視——權力的異化作用。在缺乏和違背民主程序的情況下,在民主制不夠完備的情況下,就會產生權力的異化現象,權力就會脫離權力的賦予者的意志,對於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民主體系的一個絕對不能缺少的組成部分。如果喪失了有效的民主的監督制度和可靠的程序,就會形成這種異化的現象,造就了大大小小各種各樣的希特勒。
希特勒真是靠民主上臺的嗎?
從希特勒的上臺,我們從歷史中究竟吸取了什麼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