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死刑案 陳有西挑戰最高院(圖)
最高法院死刑審核判夏俊峰死刑,民眾抗議(看中國配圖)
【看中國2013年10月04日訊】9月24日傍晚,一條據信是來自中宣部的禁令在微博上流傳。這條禁令說,「遼寧夏俊峰故意殺人案死刑覆核已審結,將於9月25日執行,各媒體如作報導一律依據法院發布的權威信息刊播,不評論不鏈接,不渲染炒作」。
當時,這個案子已經從案發到一審二審到現在已四年時間,該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審核就拖了兩年半,這顯然不僅是因為案件的複雜,而是因為這個案件很大程度上撕裂了中國的公共輿論。
小販夏俊峰9月25日上午被執行死刑後,除了少數堅決支持官方一切作為的「自干五」外,整個微博上可以說是一篇嘆息,這對於一個殺死兩人,重傷一人的殺人案來說,非常不尋常。
10月1日,夏俊峰的妻子張晶為他舉辦了頭七的悼念,夏俊峰案的受害者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將放下仇恨。
在左右激烈對立的微博上,關於夏俊峰的爭議卻越發血腥和激烈。從兒子夏健強畫作所謂代筆問題,到所謂夏俊峰曾經也是城管的傳言,再到幫助張晶和夏俊峰的藝人伊能靜的所謂炒作,種種口水戰讓焦點再度被模糊。
回歸到該案的司法原點,除了廢除死刑這一宏大而有些遙遠的敘事外,一個基本的問題是,夏俊峰案是否存在如他所一直堅持的「正當防衛」情節,夏俊峰殺死兩人是否如官方判決書中說的,無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不能不殺?
9月30日,在洶湧的爭議中,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置頂挂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夏俊峰故意殺人案相關問題答記者問》一文,最高院聲稱,經過覆核,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夏俊峰及辯護律師關於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毆打的辯解得不到充分的證據予以印證,夏俊峰持刀捅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最高院的結論是,夏俊峰在殺人現場與申凱、張旭東發生衝突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未持任何凶器的申凱、張旭東數刀,致申凱、張旭東死亡,還將後進入勤務室,且與自己沒有任何衝突的張偉刺成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
在衝突中,夏俊峰與申凱、張旭東雙方均有責任,不足以減輕夏俊峰的罪責,且夏俊峰持刀殺死二人並致無任何責任的張偉重傷,罪行特別嚴重,無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適當的。
最高法院的這一說法,通過新華社和國內各大平面媒體被廣泛報導和轉載。
在夏俊峰被執行死刑後未接受媒體採訪的夏俊峰死刑覆核階段的辯護律師陳有西在10月2日,通過其個人網站和微博發出了長文《夏俊峰該不該核準死刑?關於最高法院夏俊峰案答疑的若干回應》。
陳有西的這篇文章長達兩萬多字,邏輯嚴密,論理精當,對最高院的論述提出了非常有力的挑戰。
由於新聞禁令,陳有西律師這篇非常重要的文章,並未見中國媒體有深入報導,而荒謬的是,雖然夏俊峰案一度民意洶洶,但陳有西轉發這篇文章的新浪微博,居然僅有兩百多次轉發。
陳有西說,「《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是含糊表達。對一個身高165CM的人在一個十多平米的執法辦公室內,為什麼能夠在八分鐘內突然動刀,用一個小水果刀能夠迅速殺死兩個身高一米八幾的被害人,前因後果一直就沒有查清。對八分鐘有沒有正當防衛的情節,故意不查,直接導致事實不清和錯誤裁判。」
陳有西的辯護書中,列出了高達23方面的疑問,陳認為,綜觀全案,現在可以清楚地知道,本案中,夏俊峰死於一開始的傾向性辦案。
該案一發案,公安機關和當地司法機關都將嚴厲從快懲處當作一項首要任務,對夏有利的證據根本沒有認真收集和記錄,偵查、起訴、審判中都受了「特大殺人案從重從快懲處」的慣性思維,而最高法院又沒有高度重視這種原始證據缺損的造成原因,對疑罪證據不利後果歸於被告,導致了錯殺。
具體來說,夏俊峰在一審開庭、律師會見最高院刑庭法官時一再說,夏俊峰一進門就被關上門兩人暴力毆打,夏才還手。
但拿到法庭上的只有三份口供,沒有任何他辯解的內容。夏的口供移送起訴不全,被告人僅有三次筆錄共13頁。陳有西認為,可以肯定公安機關還有未移交檢察和法院的口供筆錄。對於「特大殺人案」的偵查不可能只有這樣的審訊記錄。
夏俊峰的傷情沒有如實記錄和拍照保留。特別是頭上被不鏽鋼杯砸的大包都沒有保留。只有身體軟組織淤傷保留;夏俊峰的身上傷痕沒有全面拍照和記錄,連他的手指斷了,案卷中沒有照片、沒有醫院病歷記錄。
夏俊峰供稱,其頭部、耳部、背部、陰部附近均遭申、張二人擊打,且兩三天後出現青紫瘀傷傷痕,看守所同監犯人可以證明。但是公安機關沒有全面取證、拍照,只有一幅手部瘀傷照片在卷。為此,律師向最高法院遞交了請求提審當時同監室在押犯的申請,以查證夏俊峰是否確有傷痕及傷情具體情況。但最高法院沒有做這項工作。
原一審律師向瀋陽中級法院的舉證,全部被一審法院不予採信,而律師申請證人出庭,一審法官竟然當庭拒絕了律師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的申請。
死刑覆核審時,陳有西律師找到了三位現場證人,作了規範的律師筆錄,按了本人手印,附了身份證,提交給了最高法院。有的證人明確表示,在法院如果發回重審時,一定會當庭作證。
最高院注意到了律師的質疑,在死刑覆核審時,要求遼寧高級法院法官找到這些證人核實有沒有打人,但是沒有親自調查,也沒有發回重審對這樣的質疑重新開庭調查。
結果是,對第一現場的眾城管毆打情節,也被最高法院否定,只認定了「雙方過錯的推搡」。
被連續兩個現場被多名城管圍挾毆打,鞋子都被踏破脫底,變成了互相推搡,第二個現場也成了雙方過錯起因的「再次發生衝突」。
身攜帶的擺攤工具「劃香腸花」用的炊具折迭刀,變成了「隨身攜帶的尖刀」;在被嚴重暴力毆打下不得不被動還手,於是失去了前提,被認定為沒有任何來由地「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的故意殺人行為,正當防衛完全被掩蓋,故意殺人被坐實。
陳有西還通過現場證據交叉比對,發現了一審中關鍵證人偽證被採信定案問題。
最高法院發言人說:「在行政執法局勤務室內發生衝突時無目擊證人。」這一認定,釆信了死刑覆核審律師發現的關鍵新證據——《城管執法查扣單》的證據效力。而這一點,本是可以摧毀整個一二審「目擊殺人」的證據體系的關鍵一環。
一名在原審中作證的,自稱聽到殺人八分鐘過程的城管曹陽,被律師們發現,當時並未隨車回到辦公室,而是在現場開罰單給夏俊峰的妻子,並且有多人作證。
律師認為,其他三個城管根據曹的說法,也證實發生了無緣無故的凶殺,夏是故意殺人。曹陽的證據是原認定夏故意殺人的最為直接的證據。
這一偽證,直接影響了本案事實真相的證明力,無法證明被告平白無故地去殺人。直接導致本案事實不清、罪名認定錯誤、量刑結果錯誤,因此該案的死刑判決已經根本動搖,本應發回重審。
這一證據,如果在西方的律政片中,本可能是一次戲劇性的反轉,但從結果來看,似乎並無濟於事。
此後,陳有西還通過刀傷等技術分析,證明了夏俊峰遭遇兩名高大的被害人毆打後,由下往上向自己頭後、左側(因右撇子)、前方等不同方向連續快速捅刺造成,屬於為抵抗不法侵害、逃離現場,被迫無奈的情況下實施的防衛行為。
律師認為,夏俊峰的供述中的所有內容或細節,目前無任何證據證偽,卻同現場勘察報告、屍檢報告可以印證。供述具有一定的可採性和證明力。
陳有西最後說,夏俊峰案中,最高法院的審判邏輯,是將所有的事實不清的不利後果,法益不是歸屬於被告,而是將不利後果,都歸到了被告人頭上。而對所有的合理懷疑,都作了不利於被告的認定。
對律師提出的無法排除的大量問題,沒有進行再開庭查明,就直接迴避了。陳有西認為,如果在實行陪審制的,嚴格從事實證據出發審理案件的國家,經過公開開庭,這麼多有力的質疑,保住夏的性命,基本是不存懸念的。
但現在,夏俊峰死了,成了中國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下的又一個冤魂。
陳有西說,「儘管很多人現在還不一定會同意這一論斷,不會明白這種審判思維的危害可能還會不斷再現,歷史,終會證明這一判斷。」
(原標題:夏俊峰死刑案司法層面的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