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是民企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看中國2013年09月04日訊】一、「非法」的困惑
從我辦企業開始,就一直與「非法」這個詞打交道。
最開始是「非法佔地」。我承包的是荒地,在荒地上建了養雞廠和養豬廠,等企業開始盈利時,鄉里土地所就認定我們「非法佔地」,要罰1萬;縣裡、市裡的土地局說「非法佔地」,要罰5萬;省土地部門也說「非法佔地」,要罰10萬,否則就要拆除我們的廠房。他們的觀點是:不要說是養雞場養豬場,就是在山坡上蓋個牛棚搭個羊圈,不經過土地部門批准,都是「非法佔地」。
然後是「非法生產」和「非法銷售」。某市工商局認為我們大午公司假冒了大午的商標,「非法」生產和「非法」銷售大午的產品,封存了我們的產品,還要罰我們款。我們和工商局打官司,工商局說因為大午商標沒有公告,沒有公告就是假冒,就是非法生產,非法銷售,要封貨、罰款。我說按你們的規定,申報3個月、審查3個月、公告3個月,一共9個月,可是我們已經申報18個月了,你們遲遲不給公告,與我們有什麼關係?官司打了一年,沒有結果,企業損失慘重,最後還是「勾兌」罰款了事。
再後來就是大午集團的「非法集資」。集團向職工、職工的親友、客戶等人籌集資金,且資金全部用於企業建設,我們沒有違法的故意,沒有違法的行為,更沒有違法的根據和後果,但是我們「非法」了。集團和我本人都因為這一事件而損失巨大,可直到現在我也不清楚,合法集資的條文在哪裡?
被「非法」困擾的次數多了,我就開始思考,到底什麼是「非法」?我一直在琢磨它,可到現在也沒有清晰的法律概念,不僅是我沒有,從各種資料上也查不到。所以我認為,「非法」是個偽命題。
非法不等於違法!
法律允許你做的,你做了,這是合法;法律禁止你做的,你做了,那就是違法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允許或禁止的,你做了,這是否就是「非法」狀態?也就是說,在合法與違法之間,存在著一個模糊地帶,這個模糊地帶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從現實生活中看,也惟有這樣的解釋,才能完整闡述「非法」的概念。實際上,許許多多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權利,恰恰是老百姓的合法權利。法律沒有禁止,你做了,你的行為是非法的,只要合乎道德,雖然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受法律禁止。因為我們的刑法中關於罪刑法定的原則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根據這一原則,違法可以入罪,但「非法」不能入罪。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觀念中,「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在西方國家中,「非法」行為也屬於合法行為的一種,而在我們國家,不是這樣的。我們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呢?或者是默許「非法」為合法,或者是裁定「非法」為違法,而選擇默許或裁定違法,其根據常常並不是法律,而是權力部門的利益,甚至就是官員個人的意志。
二、「非法」是市場經濟的絆腳石
根據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非法」行為是不能入罪的,可實際上非法出版、非法印刷、非法經營、非法生產、非法集資、非法建築等現象層出不窮,這些種類繁多的「非法」名目證明,「非法」在具體的實踐中,已經成了一個個「口袋罪」,「‘非法’是個筐,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行政處罰是以「非法」開始的,可是在審判中,法律機關都是以「違法」來入罪的,即這些「非法」行為違背了國家法律的條文或規章。那麼,我們為什麼不直接用「違法」來判定這些「非法」行為,而是先以「非法」定性,然後再以「違法」來入罪呢?因為「非法」的定性,不必由法律部門來認定,各個權力部門都可以用「非法」來定性企業或個人的行為,而「違法」是必須要由法律來認定的。判定「非法」,不必顧忌法律規定,只要在我的一畝三分地,我沒批准都可以定性非法!而判定「違法」就不容易了,權力再大,也必定要先指出違了哪一條法才能判定,即依法才能行政!
我們知道,在很多國家,開辦企業是很容易的,法無禁止的,登記備案即可,只要不妨礙社會公德,政府不會多管。而在國內開辦企業,即使國家允許的,地方部門也會層層審查,逐項把關。前不久,大午食品公司出售五穀雜糧,就被認為是「非法」生產和「非法」銷售,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我們的五穀雜糧是自己農場種植的原糧,根本沒有經過任何加工,只是分包,不存在生產的概念。但因為食品公司的營業證照沒有五穀雜糧的項目,最終還是被「非法」了。
我們的法律雖然已經開始從「允許性」規定向「禁止性」規定轉變,但由於「非法」的定性權屬於各權力部門,使得官權力膨脹,「凡是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和審批的,就是‘非法’的」。所以我們的經濟不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人治經濟」、「審批經濟」:
你「非法佔地」,只有補交了罰款,才可以變成合法;
你「非法集資」,因為「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你必須經過審批,才可以借貸;
很多行業,國家已經明文規定且公告天下,民企可以進入,可以享受扶持政策,但有關部門不批,你還是「非法」的……
「非法」所涉及的是模糊地帶,權力部門對「非法」的認定很隨意,同樣的經營,在甲地不受干涉,在乙地就是「非法」的;今天允許,明天就可能「非法」;不管你時,你可以發展,管你時,你就「非法」了……
有意思的是,很少看到大企業、國營企業,尤其是壟斷企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集資、「非法」進入……
「非法」總是光顧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
「非法」已經成了懸在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時刻威脅著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為企業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會「被非法」。
「非法」是灰色經濟的基礎,是市場經濟的攔路虎,絆腳石。
三、丟掉「非法」,萬馬奔騰
官權有限,民權無限。
官權有限,即百姓授權,依法行政。民權無限,即法無禁止,權利在民!
「非法」一詞的運用,讓政府管的越來越多,部門權力越來越大。部門權力的膨脹,極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國務院新36條開放的力度很大,可是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就是因為很多權力部門仍然在設置門檻,民營資本仍然被關在玻璃門裡,看起來很光明,卻沒有出路。
對於官權力膨脹的危害,高層非常清楚。國家主席習近平說過「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權為民所賦,是表明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為民所用,表明權力的性質和歸宿。
如果我們能夠在法律上做進一步突破,明確「法無禁止即合法」,丟掉「非法」這個偽命題,消除「非法」這個模糊地帶,我們的社會經濟會是什麼樣呢?
農民會自主擇業,互為勞動,願意做工人就做工人,願意種地就種地,願意做老闆就做老闆,農村成為希望的田野。
市民會自由創業,想經商就經商,想開店就開店,城市會煥發活力。
民營資本會自由流動,不再集中於房產、地皮,而是進入各個行業,打破行業壟斷,提高競爭實力。
政府會變得廉潔高效,臃腫的官僚隊伍得以精簡,人們負擔減輕,國家更加富強。
2003年,在庭審大午非法集資案時,中央二臺曾經直播審判長的話:「不能說你孫大午道德高尚、為人正派就不處罰你。我們是按法律辦事,不是按道德辦事。」可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道德怎能因為「非法」而受到審判?市場經濟應該是道德起主導作用,人們的行為更注重講理,因為有理可以走遍天下!
政府少管一點,社會多一點自治自律,市場會自淨自潔,人們害怕「違法」,而不擔心「非法」。
丟掉「非法」,萬馬奔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