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記者庚元綜合報導】因為鄧小平的一句「鮑彤是壞人,為什麼不判刑?」1989年5月28日,時任趙紫陽政治秘書、中共中央委員的鮑彤,在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被中紀委押送到秦城監獄。中紀委兩位局長對鮑彤宣布:「鑒於鮑彤嚴重違反刑律,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鮑彤黨籍,撤消黨內外一切職務。」鮑彤當即反駁說,只有各級法院有權判決是否違法和判刑,政治局無權判定是否違反刑律,黨章規定要在通過處分決議之前,將決議原文交當事人,因此,這個決定違反憲法和黨章。
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與政法委員會是中共凌駕於法律之上,破壞法制的兩個主要的機構。前者或用來懲處黨內的異見人士,或用來保護黨內那些觸犯法律但又需要保護的人,是在法律之上保持黨內穩定的重要工具。而後者則是中共享來清除黨外異見人士,消除社會雜音,是其法律之外的維護其統治穩定的便捷工具。
習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紀念憲法施行30年大會上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Getty Images)
過去人們對政法委聲討較多,而對紀檢委的運作方式的違法性及其對法律實施的破壞卻少有質疑,甚至當中共最高核心層出於黨內鬥爭的需要,通過中紀委借反腐為名公開查處一些黨內異己的時候,社會公眾甚至還會感到些許的欣慰,在客觀上認同了中紀委的存在。
中共紀檢委對中國法制的破壞
在任何一個正常的國家,這個國家的任何一個政黨都不能,也沒有權利扣留或限制以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但在中國,即便中國的法律也規定了未經法律許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是中共卻可以不受約束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雙規」,是中共紀檢委對被查處對象在查處初期階段實行的主要強制措施。根據官方的解釋, 「雙規」措施是指紀檢機關在案件檢查過程中,有權要求涉案人員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代問題。
實際上,「雙規」是一種當事人被強制執行的拘禁行為,只是這種強制行為不是由合法的執法機構通過合法程序後執行,而是由一個政黨的內部機構強制實施的。被「雙規」的人員不僅不享有沉默的權利,還不能為自己聘請律師,也就是說得到律師幫助的權利也沒有。
2012年9月26日,曾任湖南婁底市畜牧水產局局長的王中平,在被婁底市紀委嚴密監控的「雙規」期間死亡。事後官方的通報聲稱,王中平在洗澡時自縊。而王中平的家人則對發現王死後身上的多處傷痕表示強烈質疑,不接受官方的說法。
每一個中共黨員和官員也都是公民,如果他們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理應由執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而中共的各級紀檢委只是中共黨內的一個機構,不是司法機關,從法律的角度,是無權對公民實施強制俱進的。
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有知情者稱,「雙規」已遠遠強於法律強制措施了,成了中共黨內的整人工具,甚至凌駕憲法和法律之上。
中共紀檢委對法制的破壞還表現在,凡是涉及官員貪腐的案子,即使當事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都必須先由紀檢委調查,在紀委調查期間,檢察院和法院連起訴、受理的權力都沒有,只能被動地等待紀委的決定。如果紀委決定調查終止,不必進入司法程序,則被調查人則就此自由,甚至繼續官運亨通。而法院和檢察院只能接手那些被紀委決定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子。就是說紀委雖然不是正式的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但是卻能在司法機關之上決定案件的走向。
很多人都以為「雙規」的對象只是中共黨員,一般情況下確實如此,但中共認為需要時,也會對黨外人士採取「雙規」措施。2008年12月15日的東方網曾報導湖南郴州農民陳賢華與他人合夥承包一座鎢礦,正當該礦開始獲利的的時候卻在2001年被中共郴州市委書記曾錦春已當地紀委的名義突然「雙規」了,待「雙規」結束回覆自由時,陳賢華已經被剝奪了經營權。
紀檢委是清除異己的黨內維穩工具
自上世界80年代後期開始所謂的反腐敗開始,經過幾十年的反腐,中共官場已經到了「大官大貪、小官小貪、無官不貪」的局面。在查處薄熙來案中為胡溫立下汗馬功勞的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長馬馼在私下裡也說「腐敗已經完成了系統化構建,反腐勝算已無可能」,「反腐敗亡黨,不反腐敗亡國」。因此中共處於維護自己一黨獨裁的專制統治出發,已經無力,也不可能進行嚴格意義上的反腐敗。只是為了平息百姓對日益嚴重的貪腐的不滿,會在表面上打出反腐的口號,並在需要的時候推出幾個替罪羊而已。
中共各級紀檢委平時都會受到大量的各類舉報信函,而對被舉報人是否展開調查與處理,並不取決於被舉報人在事實上是否有貪腐行為。實際上由於目前中共的嚴重貪腐已經呈現出體制性的,瀰漫性擴散的特點,因此保護大多數官員免受因貪腐而被懲處已經成為黨內的共識,或者是潛規則。只有極少數那些被在官場內鬥中的失敗者才會被當作清除的對象,才會進入「雙規」階段,對這些人,下一步移交司法機關幾乎是不可避免的。而這些在官場內鬥中的失敗者,在成為中共表面反腐祭品的同時,也成為中共核心層清除異己,殺雞儆猴,檢試忠誠度的黨內維穩的犧牲品。
從1995年查處陳希同,2006年懲辦陳良宇,到去年拿下薄熙來,無一不是中共黨內清除異己的實證,只是每次中共都以貪腐為名迷惑輿論與百姓。
近日有傳言說,由於薄熙來自從被中紀委雙規之後,不僅不配合中紀委的調查,還宣稱,如果以貪污受賄包庇等刑事罪名對他進行處罰,他不但不會接受,還會當庭舉報他人更加嚴重的違反黨紀國法的犯罪事實;如果以政治犯的名義對他進行處罰,如政治立場或政治路線錯誤,哪怕定他為反革命集團首犯,他也願意接受公開審判。這也說明,在中共高層普遍貪腐的情況下,自知罪孽深重的薄熙來在逼迫中共承認他是因為黨內的政治內鬥中被當作異己清除的。
回顧自中紀委成立的幾十年裡的所謂的反腐成就,與其說中紀委是為清除黨內腐敗而產生,不如說是中共黨內核心層為維護自身的既得利益與穩定而設立的清除異己的一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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