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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興邦案投資戶為吳尚澧請願書

 2013-02-16 15:0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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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長:您好!

我們抱著無限信賴的心情,向你反映安徽興邦案投資戶的請願

黨的18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的治國方略,為我國社會重歸法治、糾正片面維穩式執法鋪平了道路,給我們安徽興邦集資案全國10餘萬投資民眾帶來了希望。在吳尚澧原一審、二審期間,全國數萬名投資戶已經聯名前後18次向各級政府、向最高法請求「刀下留人」,在吳尚澧死刑覆核程序中我們強烈呼籲最高法不予核准吳尚澧死刑,將(2011)皖刑終字第00257號判決一案發回重審,終於在四年後的2012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採納辯護律師陳有西意見「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但安徽省高院至今已兩個多月了還未向吳尚澧宣布最高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書,也未給吳尚澧律師送達最高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書。使我們不可理解。

尊敬的院長:安徽興邦吳尚澧一案是一特大錯案!

相信安徽省高院在您的領導下在「發回重審中」會公正公平,還事實本來面目:吳尚澧無罪

一、吳尚澧集資詐騙一案案件事實有重大錯誤。核心證據《審計報告》漏審、錯審嚴重,興邦公司資產被嚴重低估,土地、房產、廠房、設備、及近2000家專營店產品等,都沒有進行全面客觀核查清算,興邦公司存量資產遠超過判決書中認定的窟窿,不存在資不抵債的事實。

二、原二審程序嚴重違法。安徽高院二審違反死刑案全案開庭審理的規定,在全案39名被告中,僅對幾個主犯開庭審理,沒有對全部被告開庭審理。

三、犯罪主體錯誤,興邦公司是單位行為,一切集資行為均由興邦公司進行,任何個人代表不了也操作不了興邦公司的集資,定性為個人犯罪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純粹是為追求判處吳尚澧個人死刑的錯誤定性。

四、說吳尚澧個人詐騙37億這是天大的冤案。吳尚澧沒有將資產據為己有的主觀願望,更沒有據為己有的事實。

五、吳尚澧集資詐騙一案,完全是當地政府維穩執法、「借頭一用」的犧牲品。公安抓光高管,封帳戶、封資產、強行接管和擅自違法處理興邦資產,導致企業倒閉。

六、興邦公司不應當構成犯罪。興邦公司從國家拿到「仙人掌」項目,政府有批文,銀行貸不到款,只有向員工和門店借款經營,按時還本息。十年間當地政府一直表彰為先進,如今卻一棍子打死,政府有責任。

七、原一、二審判決書語言混亂、邏輯錯誤,是先定性、先定罪名,再羅織事實和證據的典型錯案。

八、非法集資案件在我國大面積發生,有著特定的社會、歷史環境,將一切過錯推給企業承擔,借殺掉企業為首的一、兩個人的人頭而平息民情,是不公正的;這不是維穩,而是製造冤案。

案發至今,辦案機關曾未經法院有效判決就發布公告要拍賣興邦公司的資產,這是利用公權力的非法掠奪!目前興邦公司價值數十億的資產將被侵吞、掠奪,大量資產正在流失而無人問津,這是全國47000多戶,10萬投資人的血汗,這個損失不僅是投資人的損失,也是國家、社會的損失。

誠請省高院盡快向吳尚澧宣布最高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書;向吳尚澧律師送達最高法院的發回重審裁定書。使吳尚澧律師做好充分的再審開庭準備。

誠請省高院再審明鑒:本錯案發生後,四年來資產被損壞無幾,全國許多投資者因血本無歸而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目前許多家庭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現已忍耐到極限。盡快解決這人為悲劇。

誠請省高院再審明鑒:吳尚澧一案是涉及全國20多個省市47000多戶10萬多群眾權益的大案,這些人的生計問題,投資在興邦公司的資產問題,社會穩定問題,值得各位領導高度重視。

最後,我們再次懇請:安徽省高院盡快公正公平,還事實本來面目:吳尚澧無罪!
 

投資戶代表(簽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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