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籍和民籍

這是一個決定,更是一個笑話。2月1日,山西太原市人大常委會決定免去李亞力的太原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兩個多月來,李亞力已陷入輿論猛攻之中,交叉炮火,不可謂不烈,然免職決定,令人想到的是「悄然復出」。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免職不是一種處分,而是一種職務安排。太原市人大常委會有撤銷李亞力職務的權力,卻沒有使用。

半個多月前,山西省紀委常委會議、山西省監察廳廳長辦公會議研究,並報山西省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李亞力留黨察看一年處分,並建議按有關程序撤銷其行政職務。彼時,人們對山西省紀委定性李亞力「構成瀆職錯誤」大為驚訝,現在,看到太原市人大常委會不接受省紀委之建議,對李亞力只予免職,而不撤職,又當如何表情。

此外,山西省紀委在處分李亞力時,「還發現其有違反廉潔自律錯誤和違反組織人事紀律錯誤」。現在調查李亞力在廉潔和人事紀律上的「錯誤」又是否有進展呢?

李亞力之子李正源在太原街頭「執行家法」、醉駕襲警,太原市公安系統積極行動,為李正源消除記錄、掩蓋醜行。當事警察被「做工作」、被恐嚇,尋求當地媒體報導不果。直至事發1個多月後網上曝光,引起慣常可見的刪帖隱形和輿論嘩然之互動。

太原傳出的消息,始終給人以不推不動、大推小動之感。先傳李亞力停職,又傳李亞力雙規,後來是留黨察看一年,建議撤銷職務,市人大代表資格終止,現在是行政免職。李亞力是否涉嫌濫用職權罪,需要司法處理,或需深入調查,但僅以已經暴露的問題,使一座省會城市的警務系統都去掩蓋其子的襲警行為,難道不足以撤銷其官職?

寧可得罪民眾,必須愛護官員,治民能出狠手,治官溫柔有加,已是體制的沉痾痼疾,久未革除。在山西,李亞力僅得免職,不算特殊。李亞力的前任蘇浩,在李雙江之子北京街頭打人之事中被傳另一人為其私生子,有眾多報導,不了了之,信息「爛尾」後轉任省司法廳廳長。最近山西官員因安排女兒吃空餉,免職兩月後復出,稱為「符合規定」。其它地方與山西相比,也未必有什麼不同,一些地方拆遷中把民眾逼到自焚而死,官員也能不動如山,偶有免職處理,迅即得以復職。

太原免去李亞力的公安局長職務,當然未必是最後結論,但如果沒有質疑,沒有繼續推動,也未必就不是最終結論。省紀委研究並經省委常委會批准的決定,幾乎就是最終結論了。留黨察看一年,若不新犯什麼事兒,李亞力還是黨員,這樣,他就仍然是社會的先進份子。省委常委會決定:建議撤銷其行政職務。一般理解,接下來是走走程序,使李亞力的職務被「符合規定」地撤銷。即使如此,也難說符合了民眾的感受,但結果卻是免職處理,行政級別得以保留,自不必說。

這個社會,官民之分,雖然沒有像城鄉那樣用戶籍來固定,但實際上是有「官籍」和「民籍」的區分的。過去的「幹部」,現在的「公務員」,作為身份都可謂官籍,入編可視為寫入官籍的冊頁。官籍的管理靠的是「級別」,級別的顯現則是職務。級別的上升,標定了人在官籍裡的位置,具備一定位置即可擔當相應級別的職務。

官籍的神奇之處,不止於區別了官民,還在於形成官員內部的秩序。一個科級官員如果濫用職權,他就不適合當處級官員,但如果他已經是處級官員,那麼濫用職權也仍是適宜原地或換個地方當處級官員的,只是不能當廳級官員而已。這樣,科員濫用職權,將不能擔任科長;但廳長濫用了職權,仍然可以擔任廳長。一種不適合當科長的錯誤,卻可以適合當處長和廳長,全看你在官籍的名錄上已具備了何種級別。

像李亞力這樣的官員,具有副廳級級別,已被認定犯了多種錯誤,現在仍在官籍,免職後仍是副廳級,就仍然在出任副廳級職位的預備隊中。組織上什麼時候要給他「派任務」,那是毫無障礙的。

李亞力免職了,沒有被撤職,更沒有降級。他還是副廳級幹部。他跟人們對政治人物的要求距離甚遠,還損害了公平、公正、廉潔等原則,卻仍然處在絕大多數人終身不可企及的政治高位。他受益於政治規則的執行者柔軟的處置,也受益於權力管理上不合理的政治規則本身。與民眾感受和民眾意志無關的政治規則,理所當然地變成權力自身的遊戲,使官員哪怕聲譽掃地也坐席安穩。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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