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措施未擺脫運動式和個人色彩

中國司法當局日前發布有關行賄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萬元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相關法規在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在中國最近新一屆領導班子上臺後掀起反腐風暴,一連串貪官落馬之際,該法規的推出引發又一輪熱烈討論和關注,就這一新法的出臺及對反腐治貪所能發揮的作用,中國著名維權律師唐吉田律師接受本臺的採訪。

法廣:中國目前對行賄有什麼樣的法律?此次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一個什麼性質的規定?

唐吉田:按照中國大陸的法律體系,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只能就法律在各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解釋。這種解釋應該嚴格依據法律的理念和精神來做出,不能超越許可權。它只能在一些具體的、或者是在一些微觀技術層面做出一些規定。對審判、或者是檢察的具體工作起到指導作用。

以往在中國大陸,關於受賄的法律規定相對多一些,對行賄的規定比例上不多。現實當中,有時為了案件的查處,可能對行賄人的處理要區別對待。這次,通過這樣一個司法解釋,並且在相應的懲罰標準上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可以說對審判和檢察中的一些具體應用,可以起到發揮明確規範的作用。

法廣:網上有很多對該法規的討論,有網民讚揚這些條款的出臺,也有人提 出一萬元的懲治標準有過底的問題,您對這一標準怎麼看?

唐吉田:行賄也好,受賄也好,不應該簡單地按數額來看,因為數額無論大小,都是侵犯國家機關公信力和對政府廉潔的破壞。比如在搶劫犯罪的懲罰當中,就不一定以搶到的錢財數額大小作為定罪的依據。而行賄和受賄對社會公信力、對社會秩序的破壞非常嚴重,在這方面,規定一萬元實際上已經上不低了,我覺得無論是行賄還是受賄,一經查實,就不應該以數額來決定懲罰與否及如何懲罰。

法廣:在此時推出規定與中國新領導領導班子上臺後,不斷釋放反腐信號、推行「陽光法案」是否有關?

唐吉田:很難這麼說,或許有某種聯繫,但應該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法律實踐中、在審判和檢察的過程中大量的現實問題需要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作出回應。從(出臺)的時間點上可能有某種契合,但是不能完全肯定之間有直接必然的聯繫。

法廣:對中國新領導人對外釋放的改革反腐信號,評論一直有兩種態度,一種是認為這不過是「新皇登基後的走秀」,做做樣子而已,不會真正的落實,一種則從中看到了某種決心和希望,您對此怎麼看?

唐吉田:我覺得目前這些所謂的反腐,基本上是一種「運動式的」。並沒有提及諸如司法獨立、言論自由等基本制度作為前提和基礎,很大程度上還是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的一些舉措。

當然這樣做,如果不出現一些反覆、也可能是一件好事,但是最怕的是虎頭蛇尾。沒有制度作為支撐,沒有這樣一個有效的前提的話,很可能就走不遠,所以,我們對很多事情還需要觀察。但是從1989年以來,每一個新的領導團隊都要有一些什麼這個措施、那個規定出臺,但是事實上,如果制度土壤沒有變,前功盡棄、半途而廢的事情也經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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