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民眾把官員們都當成了嫌疑犯?

相信在網上混的諸位對我的標題都不會趕到突兀吧?從某些事件看,確實如此,在普通民眾和網民眼中,掌握了一定權力的官員與公職人員(包括大家眼中的御用學者、大學校長與院長)幾乎都成了待審的「嫌疑犯」。有人說這種不顧法律的民粹要不得,並上升到中國當今的主要問題。另外一批朋友則說這是本末倒置,制度上不受限制的絕對權力,靠個人道德與所謂可有可無的紀律來約束,這些人怎麼可能不犯罪?只不過大家還沒有辦法挖出他們的罪行而已。你還別說,現實也支持了他們的「荒唐」說法,那些所謂的官員,只要一查,還真都有問題。誰經得起查呢?

最近一位姓鄒的教授指責北大院長姦淫女服務員,引起網路輿論一片嘩然,就說明瞭一些問題。我以前沒有關注這個具體事件,這次在澳洲旅行,隨行的媒體人一再提起,也不得不讓我思考。在路上,也發了兩個微博。尤其在澳大利亞議會上時,把澳洲最神聖的會議場所踩在腳下時,我更進一步思考了這個問題。大家對照一下,自己看看吧,我就不說結論了:

北大發表聲明:鄒恆甫說北大姦淫餐廳女服務員,是歪曲事實,損害北大形象。北大已起訴他——老楊頭:指責公職人員姦淫,也必須得有證據。北大不必自證清白,且有可能掩蓋真相。但如果你指責公職人貪污受賄,有不明財產,他們就必須公布財產。鄒教授連西方這個常識也不知?「陽光法案」就是這樣逼出的。

進一步解釋:即便握有絕對權力的公職人員都在姦淫,都是大家眼中的嫌疑犯,但你也不能隨便指責他們姦淫,你必須得有一定的證據,例如被姦淫的人幫助你指證。官員們不會掏出那活證明他們沒有用過,他們會掩蓋,封口,甚至弄出臨時工,打發那些被姦淫的人滾蛋。而且,你也不能不承認,某些被姦淫的「人民」是很容易被搞定的。

但大家都知道,只要沒有監督,權力不受控制,那些官員幾乎無一不在貪污受賄。只要公職人員不公布自己的財產,民眾都有權指責他們貪污腐敗。只有實行陽光法案,才能證明他們不是嫌疑犯。

下面是在澳大利亞議會大廈時發的一條微博:

參觀澳洲議會,這可是他們的最高權力機關,兩個星期後才有會議。警衛告訴我們,會議的時候,即便總理等官在場,任何人,包括外國遊客,都可進入旁聽。不像有些囯家啊,這種會議前不但清場,還要抓人,把討論國事弄成最高機密!人民總被置身於國家大事之外,這樣,他們能不懷疑當官的在密謀,在「犯罪」?

我真想在這裡抗議澳洲,抗議什麼呢?當普通的民眾被賦予了抗議最高當局的權力時,反而找不到值得自己抗議的事了。也許,那些沒有這個權力的國民,他們的主要抗議就是為了獲得抗議的權力?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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