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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兒當孤兒賣海外 政府負擔變財產(組圖)

 2012-04-27 15: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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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婦女邦妮前後三年分別收養了兩名中國女嬰,後來發現竟是親生姐妹,長大了的姐妹想回中國尋找親生父母。美國人收養的中國孩子有七萬之多,大都在美國生活得不錯。然而,這些「幸運兒」的背後,是政府長期對於孤殘兒童權益的漠視,以及對本國公民收養孤兒的「歧視」。

收養中國孤兒外國人比中國人容易

收養數據2005年首次出現國際大於國內,中國收養中心規定對外國收養申請文件 「優先辦理」

美國國務院發布的《收養簽證統計》顯示,從1999年至2010年,共收養中國孤兒64000餘名,在最高峰的2005年曾達到過7900名,在當時每3個孤兒中就有1個來自中國。除美國外,中國收養中心還向丹麥、芬蘭、西班牙、法國等14個國家開放。在上述國家熱情收養中國兒童並由此改變他們生活乃至命運的同時,對比國內收養的數據就不難看出其中存在的困難和障礙。

長期研究中國婦女問題、發展和人口政策的美國學者Kay Johnson注意到,通過福利機構收養的數字來看,國內收養和國際收養在2005年之前大致相當,前者略高。但在2005年,首次出現國際收養大於通過福利機構的國內收養數量,前者為1.4萬左右,後者為1萬(僅統計福利機構的口徑)。中國收養中心還於2006年作出規定,對外國收養申請文件採取「優先辦理」的做法。

收養機構熱衷接待外國人,而中國人收養不僅嚴格限制為「無子女」且享受不到任何服務

「國內收養是主流,而國際收養只是補充。」這一原則早在1993年5月29日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就以《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的形式確定下來,中國也參與其中。但實際上,收養中國孤兒,中國收養者與外國人收養者相比收養資格更加嚴格,最大的不同在於中國申請收養者必須無子女。這種對於本國收養者更加苛刻的要求,建立在計畫生育的基本國策之上。2006年的《環球時報》引述的《中國人在中國孤兒院不受歡迎》報導稱,想要在中國領養嬰孩是一段非常沮喪的經歷,「中國的收養機構無意為我們(中國父母)提供服務。」對那些想領養中國嬰孩的外國人,會有各種機構向他們提供酒店、交通及翻譯等服務,甚至還有觀光。而中國人要難得多,「孤兒院通常不公開有關孩子的信息,這造成許多中國家庭找不到孩子來領養」。


姐姐克賴頓和妹妹賴利在一起,她們先後被美國人邦妮收養,竟是親生姐妹。

多向境外輸送一個嬰兒,就多一筆收入

涉外收養中福利機構可收取捐贈費促使其更願意送孩子出國,甚至不惜收買被拐兒童

自從2005年湖南省衡陽市破獲一起福利機構跨省違法、違規收買被拐賣兒童的案件之後,中國兒童的涉外收養就不僅僅是愛心這麼單純,輿論注意到福利機構熱衷向外國輸送嬰兒背後,確實存在明顯的利益衝動。按照慣例,涉外收養中兒童福利機構可以收取低於3000美元的捐贈費,而國內收養在該方面並無明文規定,捐贈屬於收養人自願行為。這無形中促使福利機構更願意接收涉外收養。

湖南省民政廳一官員說,允許福利院送出一個嬰孩,得到2850美元,主要是考慮補充撫養經費缺口,調動基層救助工作積極性,發展福利事業。多向境外輸送一個嬰兒,就多一筆收入,這在客觀上刺激著福利院想法設法搜尋嬰兒。衡陽縣福利院曾為此下達任務:一個職工一年內抱回3個孩子,即算完成當年的工作任務,工資可以得到全額發放,年終還有獎金。一些福利院職工甚至遊說人販子,不擇手段尋找嬰兒。

有些地方的福利院和計生部門聯手把超生的孩子當成孤兒送到外國。

地方財政對福利院支持力度有限,涉外收養獲得的捐款要給在編人員發工資,改善兒童醫療伙食

在早期,福利院熱衷向境外輸送嬰兒除了利益誘惑外,還有現實不得已的苦衷,那就是不忍心看著嬰兒在最低生存保障線上掙扎,沒吃沒穿。有媒體調查福州市鎮遠縣福利院的截止2009年收養的81名棄嬰中,有60名通過涉外收養出國。如果沒有這筆「收入」,福利院在編人員的工資、棄嬰、孤兒養育條件的改善很難有其他撥款。此間工作人員指出,「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決定地方財政一級不如一級,所以地方財政對福利院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

同樣的情況在其他基層福利院也很普遍。廣東電白縣福利院,2009年有43名孤殘兒童,職工卻有42名,而縣政府一年的財政撥款才12萬元,這筆財政撥款連孤殘兒童最基本的醫療、伙食費都不夠。洛陽市福利院的涉外收養率達到85%,工作人員解釋稱,財政供給遠遠不能維持福利院正常運轉,所以只有想辦法找錢救命。「國家規定涉外收養率不得超過4%,但是哪個福利院都高於這個數字」。

無論是協商支付的撫育費還是自願交納的捐助,外國收養者不交錢要不到孩子

1993年發布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規定「收養人可以與送養人協商支付被收養人的撫育費。到了1999年新頒布的辦法稱「國家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這就意味著,外國收養者所交款項的名目從撫養費改為捐助金。

然而,無論是協商支付的撫育費還是資源交納的捐助,外國收養者從來都只有交錢的份,名義上是自願,實際上就是強制收費。外國人自願對福利院的捐助金額,到了2009年已經從3000美元漲到了5000美元元。福利院因此有強大的動力通過各種方式——合法的,不合法的——增加可供國際收養的孩子。外國收養者由於對孩子的迫切需求,以及在其本國更加高昂的費用,也使他們對這筆錢並不太在意。


2005年湖南省衡陽縣社會福利院被媒體爆出「買賣」嬰兒。

國內收養者被各種收費擋在門外

即使是國內私下收養,要取得合法身份,需要福利院的證明,也要交一筆撫育費

中國收養中心(Center of Adoption Affairs)注意到,大約從2003年開始,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富裕城市,領養案例在「明顯增多」。但面對這些能夠更多、更好給予孤兒家庭的正常需求,中國的收養體系並沒有出現積極的改善,資源依舊被福利院壟斷。儘管現行的收養法規定,私人也可以作為收養者與送養者。然而,即使是公民私下達成收養協議,也要到當地福利院辦理繁瑣的各種手續,私自收養社會棄嬰幼兒屬違法行為,福利院則順勢從這個程序中收取一筆撫養費。律師楊支柱曾記錄一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中年夫婦從醫院抱了一個棄嬰,要建立法定收養關係必須要有送養人,他們去福利院開證明被告知要先交5000元撫養費,儘管被收養的孤兒從來沒有進過這間福利院的大門。

福利機構對國內收養參照涉外收養收取贊助費,一個孩子「標價」幾萬元甚至更多

中國的愛心人士不僅受限於「無子女」的硬性指標,更多被兒童福利機構收繳的各種名目的費用擋在了門外,儘管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國內收養人提出捐贈要求和標準。據媒體調查,各地兒童福利機構在收養過程中打著各種旗號收取捐贈費、登記費;公告費、戶口遷移費、服務費等,收養一個孩子最後要付出幾萬元甚至更多。浙江金華市民政局的相關管理人員表示,收取「贊助費」是各地福利院的領養慣例,主要是參照國家收養中心對外國人領養中國孩子收取3.5萬元人民幣的做法。

2009年,南京市民陳再華在領養了孤兒洋洋1年之後,南京市兒童福利院通知說有一家法國人看上了洋洋,願意足額交三四萬元贊助費。陳家就因為交不起贊助費就失去了養了一年多的孩子。陳再華至今也想不明白,領養一個孤兒為什麼要交這麼多的錢?


日本國內有400家兒童福利院,有完備的設施,對每個孩子都有詳細記錄。

保護孤殘兒童政府沒理由攤手

國家親權主張政府有義務代替父母撫養子女,推卸責任等於變相鼓勵拐賣兒童

當孩子的父母由於種種原因(孤兒、父母失職或者沒有能力等)無法承擔撫養子女的義務時,應該由國家出面撫養。國家親權的理念主張國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父母」時,應當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即以孩子的福利為本位——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在聯合國通過,並在此後的十年內成為全球共識。對於孤殘兒童,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責任和義務。但某種程度上,當今政府很大程度上僅僅把孤殘兒童視為一種負擔,除非有利可圖。

寶貝回家慈善基金法律顧問張志偉指出了這種漠視和推脫可能隱含更為嚴重的風險,收養法對國內收養人條件要求的嚴苛,政府部門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的不盡人意,收養程序的繁瑣,收養過程的費時耗力等等不便因素,導致國內收養舉步維艱。這實際上將成為民間兒童非法買賣日益猖獗的重要誘因。因為付出了金錢、時間和精力的代價後,正常的路子還走不通,想要孩子的父母就會鋌而走險,刺激了拐賣兒童市場的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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