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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支柱:中國應向駱家輝徵收「社會撫養費」

作者:楊支柱  2012-04-16 17:5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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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陝西省體育局表示,田亮的第二個孩子是在中國香港出生因而不屬於「超生」,似乎田亮妻子赴港生二胎不受任何不利影響。一些無良的媒體人為強化百弊叢生的計畫生育,不惜進一步撕裂貧富鴻溝,再次藉機掀起反對所謂富人、名人海外生二胎的熱潮。大量嫉妒的弱智網民跟在後面起鬨:「不公平!要生二胎都生二胎。不能有錢或者有權就可以多生。」

其實田亮夫婦生二胎並非沒有受到影響。據中國青年報4月13日《田亮未被「雙開」》一文報導,田亮「已經從陝西省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職務上卸任」,只是仍然保留了「公職編製」,可能跟我被學校強制停薪留職的情況差不多,也可能換了個崗位拿新崗位的工資。記者還採訪了國家計生委,答覆是海外生子「只要孩子回到內地在兩年內住滿18個月」就得繳納「社會撫養費」。

中國法律與行政法規上從來沒有「違法生育」或「超生」這種反人類的詞眼,連國家計生委都極少使用這種反人類的詞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和計畫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和計畫生育法》)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改「准生證」、「超生罰款」為「生育服務證」、「社會撫養費」,意味著生育在中國是自由的,只是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來補償孩子所享受各種兒童福利給財政增加的負擔,但獲得了「生育服務證」這種優惠卷的除外。

確實,《人口和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這意味著生育問題上某種程度的強制仍然存在。應該說,這一條文與整部《人口和計畫生育法》的眾多規定存在體系違反,也狠狠地扇了國家領導人、外交部發言人甚至國家計生委領導人的耳光——他們一再在答記者問時聲稱「中國的計畫生育是公民自願的」。所以無論是為了維護法律內部的和諧還是國家領導人的誠信,這一條都應該解釋為無效。

何況《人口和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處分」是以「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為前提的,而田亮是否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仍是未定之數,陝西省體育局現在就解除田亮的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職務,顯然是錯誤的。

即使根據《人口和計畫生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田亮被解除游泳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職務,也已經相當於受過處分了。「游泳運動管理中心」並非行政機構,沒有自己的「紀律處分規定」,只能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將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項。違紀就要一律開除,這是哪個王八蛋以權代法的叫囂?撤銷領導職務都比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剝奪的利益多,更不要說實際後果接近開除的強制停薪留職了。

海外生子兩年內在中國大陸住滿18個月就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來自《國家人口計生委對浙江省人口計生委關於中國內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是否計運算元女數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無論在境內,或是境外,均應遵守我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規定生育子女。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在境外生育第二個及以上子女的,如其子女回國定居,或兩年內居住滿18個月,應計算該子女數,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

《人口和計畫生育法》本身沒有對境外生育做出規定。以前的做法是境外生子要給與行政處分(國家機關)或紀律處分(國有企事業單位),但不收「超生罰款」、「計畫外生育費」或「社會撫養費」。這種做法在《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實施後被延用,直到2010年廣東省計生委主任張楓在答記者問時還是這麼說的。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計畫生育無法無天的時代,計畫生育措施被認為是對「生」的「行政處罰」,法理上處罰須受屬地原則的約束,在別國土地上適用本國法律進行處罰涉嫌干涉別國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務人員和軍人的域外職務犯罪行為除外),可以不予追究。」連域外較輕的犯罪行為都不追究,何況生孩子。

但是根據《人口和計畫生育法》,「社會撫養費」的定位已經不是對「生」的處罰,而是對「育」的補償,因此不產生涉嫌干涉別國主權的問題。特別是由於《人口和計畫生育法》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處分」以繳納社會撫養費為條件(實際上未必是這麼執行的),這就使得境外生子不產生任何不利的法律後果。從這個角度看,「復函」具有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並且補充的內容與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人口和計畫生育法》並未授予國家計生委立法權,只是授予了國務院和省市自治區立法機關對特定事項的立法權。連針對全國的國務院各部委「規章」都只是法院做行政判決的「參照」(不是「依據」),這「復函」的法律效力有多大恐怕是個問題。浙江省計生委對於法無規定的事項願意聽國家計生委的意見,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會願意默認,在浙江省內實行無妨。但一個對浙江省計生委的「復函」,怎麼能用來約束陝西省的區、縣計生委?

「復函」本身的公證性也很成問題。表面上看,孩子帶回中國大陸養要佔用中國的資源。但是陽光、空氣、人行道這樣的免費資源狗都可以用,為什麼孩子不能用?難道「超生」孩子根據中國法律連狗都不如?衣服、食物、玩具也是中國的資源,但這是孩子父母花錢買來的,還拉動內需為經濟增長做出了貢獻,難道政府應該再收一次價款?所以真正應該付費的資源只能是兒童福利,然而享受大陸的兒童福利是以有大陸戶口甚至當地戶口為前提的,港籍或外籍孩子根本就不可能享受這些福利!國家計生委也沒有權力命令衛生、教育等部門一視同仁地為居住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孩子提供各種兒童福利。

即使中國政府立即改變目前根據戶口享受兒童福利的狀況,「復函」的公證性仍成問題。為什麼僅僅針對「雙方均為內地居民」的境外生、大陸養收取「社會撫養費」?為什麼父母一方或雙方為港澳臺人或外籍人的孩子兩年在中國大陸住滿18個月不收「社會撫養費」?我看從對「育」的過程中所享受的兒童福利(當然現在還沒有享受)的補償角度看,倒是恰恰應該收這些港澳臺人或外籍人的孩子的「社會撫養費」!因為「雙方均為內地居民」所生的孩子成年後成為中國納稅人的可能性大得多!譬如洪博培大使和駱家輝大使的孩子,在中國大陸居住都顯然超過18個月,而且將來成為中國納稅人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如果「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廢除,外籍孩子又可以在中國免費享受兒童福利,那麼首先該收的就是他們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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