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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性奴被囚殺的地下室。(網路圖片)
《南方都市報》在前幾天披露了河南洛陽市「禁室培欲」案,震驚了全國,而這個記者在文章發表以後的經歷,更是匪夷所思。我們今天就和大家來討論一下這個問題。
先看一下案情。我想大家可能都已經比較熟悉了。洛陽市技術監督局執法大隊的工作人員李浩,4年前在洛陽市鬧市區買了房子,然後秘密的在這個房子的地下室裡面挖出了地窖。兩年來李浩先後帶了6名坐臺小姐出場,把她們囚禁在地窖裡面當成性奴,甚至拉出去賣淫。在這期間,一年前打死了其中的2個人。李浩本月初帶著其中一名女子外出賣淫的時候,這個女子趁機逃脫報警。警方解救了剩下的4名女子,最小的只有16歲,最大的是24歲。而且被害人還疑似得了「斯德哥爾摩綜合症」。
《南方都市報》的記者叫紀許光,他是在報導《洛陽電視臺》記者李翔被害這個案子期間,偶然知道這個事件的。經過追查以後,在22 日就獨家報導了「洛陽性奴案」。9月22日見報的當天,有2名拒絕透露身份的男子進入他住的洛陽酒店房間,非常粗暴的對他連番質問。質問什麼呢?說誰給你的新聞線索?你這是在侵犯國家機密。後來他得知說這2名男子是當地有關部門派出去約談他的工作人員。紀許光當時見事不妙,就在微博上發了預警,這個預警引起了一萬多次的轉發。根據洛陽警方表示,4名被救的女囚,都因為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事拘留。
這個案子本身是一個比較極端的個案,可以說是隨機發生的,就是說這種案子它並不侷限於在哪個國家、哪個地方發生。你像在西方國家,這種變態殺人虐待狂人,也有出現。但是和其他國家有不同的是,在洛陽發生的這個事件,它的曝光的過程,和以後發生的事情就是純粹當今中國的特色了。而事實上事件本身也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中國的現狀,這個和其他國家是不一樣的。
嫌犯是否政府官員重要嗎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這個嫌犯的身份有什麼問題。洛陽市公安局後來表示,說是這個犯罪嫌疑人李浩,他所在的單位是屬於事業編製,並不是公務員。本來嫌犯是不是公務員,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並不是那麼重要,只要他的犯罪沒有牽涉到動用政府的行政資源,這個行政資源當然包括時間、工具、他的官員的地位。只要他沒有動用這一些,而且又不是職務犯罪的話,那麼他的身份其實並不重要。
但是洛陽公安為什麼要強調這個人是事業編製,不是公務員?當然一方面可能說他是回答民間的質疑,但是民間對這種重大案子有質疑的事情多去了,什麼時候官方需要去回答的?既然是國家機密,官方可以不回答吧!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中國獨有的現象,就是最底層的所謂「執法者」,當然他自認為執法者,儘管沒有人知道他們執的是什麼法,沒有人知道是誰授予他們的執法的權力,沒有人知道誰給他的權力。就假設他們是官方或者是他們自稱的執法者吧,他只要是代表公權力的,就有國家機器在他後面為他撐腰。他在所謂的「執法過程」當中,不需要出示任何證件,不需要出示任何執法的依據,可以隨便打人、殺人。
這種現象非常普遍,無論是那種拆遷的所謂執法隊也好,什麼城市的城管也好,都是如此。然而這些人一旦出了事以後,立刻就有公權力去和他們劃清界線。那麼這些人的身份,一下子就從公權力的執行者,變成了臨時工合同工。當然這個案子可能有點升級了,就變成了事業編製。其實他是不是事業編製或者是公務員並不重要,就是我們泛泛的講,其他的那些所謂執法者,殺人或者打人的案子當中,重要的是在他們執行打人和殺人的工作行為當中,他是不是代表了公權力?
李浩所在的單位叫「市技術監察局執法大隊」,這個執法大隊在執法的時候代不代表公權力?我想這一點只要是中國人就毫無疑問,不會對這個有任何質疑的。那麼民眾會聯想到這個人犯罪的時候他的身份,可能是公務員或者是政府官員或者是有權力的官員,這個聯想是合理的。
因為中共官員的公權力往往延伸到職權之外,所以一個執法大隊延伸到職權之外的濫用公權力的行為太多了。因此在一個正常社會不會被人聯想的事情,在中國就會不由自主的被人聯想。這不是聯想的民眾的錯,是迫使人們去聯想的這個現實就是如此。不過當局他自己心裏是有鬼的,不然的話他不用去強調這個人是事業編製。
因為即使在民眾懷疑之下,官方也完全沒有必要這麼做。他本來可以回答,目前並沒有發現這個人的犯罪是和職務有關的,因此他是否是政府官員,或者是否是公務員和這件事情沒有關係。這麼回答就可以了,這是個正常的回答。很顯然不僅是民眾,就是當局就是洛陽的官方,也把嫌犯的官員身份看成是和政府形象有關了,這樣一來,嫌犯成為公務員的編外人員就非常重要了。這是嫌犯的身份。
國家機密和非公務員不可兼得
再談一下國家機密的問題。這個記者紀許光在《南都評論》上後來又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洛陽性奴案誰的國家機密?」,很多網民參加了評論。問題是在中國,沒有人知道什麼是「國家機密」,誰有權力規定什麼是「國家機密」。實際上任何有權力的黨政官員,都可以隨時隨地隨口規定什麼是國家機密。而這個原來不是國家機密,臨時就可以把它變成國家機密。
一般來說,在國際上其實國家機密是國家一級的,就在State Level,就在中央政府這一級的,在中國也就是在國務院這個級別上。實際上各級黨政部門都可以規定自己的機密等級,這個是不正常的。嚴格的追究起來,中共中央的文件,都不能被規定成國家機密的。因為國家機密是一個政府用法律來保護的,中共中央不能用法律來保護,它只能是中共自己的機密。如果說黨的機密洩露了,它只能由黨紀來處理,處理自己黨內洩露機密的人,不能用國家的保密法來定罪的。
在美國像這種機密,都是非常具體的。比如說企業和員工簽署的保密協定,它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他簽署的只是這個企業和僱員之間的合同,違反的是這個僱員違反了他和企業簽的合同。
比如說,如果你在軍事工業工作的話,這個軍事工業實際上是作為政府採購的軍火的供應方。非常具體的保密規定,都是由這個軍工企業和僱員之間簽訂的,一旦洩露機密的話,他牽涉到的就是洩露企業機密,當然企業就可以起訴他。如果說洩露給外國的話,那麼他有這個敏感技術禁止出口或者是提供給外國公司和政府,哪些東西不能給外國政府,不能給外國公司的,他是有清單的,就是國家法律規定禁運的清單。不是政府說這是機密就是機密了,如果不在那個上面的話,那麼它牽涉到的可能僅僅就是企業合同的問題,而不是說禁運的清單,這個政府不能隨便訂的。
美國的外交電文,像最近《維基解密》洩露的外交電文,當然是國家機密。但是政府很難用「洩露國家機密」的這個罪名去起訴曝光的媒體,而只能去懲罰政府裡面洩露機密的所謂「內鬼」,就是把外交電文提供給《維基解密》的這些可以接觸到文件的政府僱員。因為政府僱員和政府簽訂了合同,要保密的,簽了保密合同的,所以他違反這個合同。而政府和媒體沒有簽過類似的合同,所以媒體不能夠被政府的這些合同約束。當然政府也不可能要求和媒體簽這樣的合同。這還在聯邦一級,地方州一級和市一級就更不可能了。所以聯邦政府對《維基解密》主要的指控是它洩露這些沒有經過編輯和刪減的文件,以至於會把這個消息提供者置於危險之中。這是他主要的指控。
在州政府和市政府一級,基本上是沒有機密可言的。實際上在中國理論上也是這樣的。美國有《信息公開法案》,其實中國也有類似的叫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但是在實際實施當中,美國的各級政府的信息基本上都是公開的,不公開是例外,他只要規定哪些不公開;而在中國,不公開是常規操作,公開是偶然的例外,儘管在法律上他也是公開是正常的。在中國只要是黨和政府,甚至是黨政官員當中的個人,都可以用「洩露國家機密」來任意的懲罰個人或者是任意的來封鎖消息。
李浩本人的罪行,如果牽涉到職務犯罪,而他的職務又和國家機密有關的話,曝光他的犯罪罪行確實有可能會洩露國家機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以「國家機密」的名義,來要求記者不能說話,還情有可原。但是現在當局顯然正在極力的降低李浩的身份,就是說它都不承認他的公務員身份,而他服務的單位也就變成了事業單位。這個做法正好把這個案子可能涉及到國家機密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點。就說這兩種說法是矛盾的。你要麼就承認李浩是一個掌握國家機密的人的職務犯罪,所以這是一個國家機密;要麼就是把他推到臨時工身上,說這個人跟政府完全沒有關係,也就和國家機密沒有關係了。你不能兩者兼得。洛陽當局現在是兩者兼得,這件事情既是國家機密又和政府沒有關係,其實兩者是不能兼得的。
中國特色的官員威脅記者
我們現在再看一下黨政官員威脅記者的問題。現在還不清楚這兩個去威脅記者的人的真實身份。紀許光也談到,警方表示如果他自己提出來的話,警方會保證他在洛陽的人身安全。紀許光在微博上似乎沒有明確地說這兩個來威脅他的人的身份,他只是說「有關部門」,不過後來在媒體採訪他的時候,他比較明確的說到,來者自稱是「洛陽市委的」。當然現在還沒有得到洛陽市委的證實,估計洛陽市委是不會承認的。剛才我們講的都是「洛陽當局」,實際上指的是洛陽市政府,因為這個警方就是洛陽市政府。現在市委又出來了,這點很有意思,顯然真正的老闆覺得這個是他自己的事情,需要他親自出馬,就是黨委出來了。
中國的記者,尤其是揭露官場和大企業內幕的記者,可能是世界上最危險的職業,因為他的危險是來自官方。不怪有人建議說利比亞的戰事現在已經基本結束了,各國的大媒體應該把這種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戰地記者調到中國來。
當然,建議的人是建議到臨沂去看訪陳光誠,因為那個是太危險了,只有那種戰地記者可能會有經驗,能夠突破那裡的防線。但我倒覺得在中國這些具有戰地經驗的記者,可以去採訪的地方太多了,至少現在洛陽是一個選項,當然我相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挖出很多轟動性的新聞。像這個案子它實際上並不是有人定點去挖掘把它挖出來的,而是採訪另外一個洛陽的新聞,就是記者被殺的這個案子時偶然發現的。也就是說,在洛陽,這種重大的案子發生的概率和被挖掘出來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因為本來你挖的機會不是很多的,可見驚天大案,就是非常大的案子更多。
在美國待久的人,很難想像一個記者可以被地方官員隨意的打罵、甚至威脅生命。我記得我有一個朋友原來在休士頓的《新唐人電視臺》當記者,有一次在有中領館官員參加的市政府活動當中,被一個市長辦公室的官員驅趕,可能是受了中共官員的驅使吧!這件事情後來就被當地主流的美國的大電視臺聽說了,這個電視臺馬上就派記者到市政府去,要求採訪市政府的官員。這一來就變成很大的新聞事件,市長辦公室就立即召見了新唐人的記者,對這個記者再三的解釋、道歉,並且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所謂「誤會」。那個事情後來主流電視臺還做了專題報導。
也就是說,在西方媒體報導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沒有人敢去違反這個規定,除非是受到了外國政府的壓力。既使是這樣,他也會盡量把這個責任推到外國政府,而且說是有關於外事方面的,我們沒有這個權力。就是把當地市政府的責任推卸掉。
說到這個紀許光報導的由來,我就不禁想到洛陽政府最近很火爆,也可以說是禍不單行,連續發生不少大案子。首先是洛陽電視臺記者李翔被人殺了13刀致死這個案子,由於李翔最後一條微博是報導關於地溝油的,而他平時的報導都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所以一般人認為,他難免會得罪一些既得利益者和利益集團,大家懷疑這個案子很可能跟他近期所做的關於地溝油的報導有關係。
當然在46小時之後,洛陽市西工區派出所據說就成功的破獲了這個案子,而且說破獲的案子和地溝油沒有關係,說完完全全是喝醉了酒以後就想搶他的錢。我個人對警方的這個說辭,仍然抱有保留態度。因為在中國,警方為了快速破案,或者為了推脫某一方面的責任,快速的屈打成招找出替罪羊的做法,並不是偶然的現象。即使警方的說法是真的,那至少也說明,洛陽的治安情況是極其糟糕的。
另外一條消息也是洛陽的。一個洛陽人到北京去旅遊,結果被當地政府在北京雇的保安公司抓住了,當作訪民毆打,最後打得不省人事送回洛陽,回到洛陽就不省人事的扔在街上,沒有人管。由於這個人他是有單位的,明顯的是打錯了人,所以洛陽市政府才裝模作樣的做了處理。即使是處理了,這裡還有兩個問題。一個是當時被抓的一共是4個人,另外3個是真正的訪民,和他一起被抓的真正的訪民到哪裡去了?現在洛陽只承認了打錯了這個人是錯的,那麼難道打那3個人,那3個真正的訪民被抓起來打,就是對的嗎?就是合法的嗎?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這件事情主要責任人現在都是黨紀處理,什麼黨內警告之類的,這件事情涉及到的是非法綁架、非法拘禁和毆打致傷,這都是刑事犯罪行為,黨內警告怎麼能夠代替法律制裁?如果僅僅是黨內警告的話,那麼對這種犯罪行為,它不是懲罰而是鼓勵。當然我相信中國洛陽市委和洛陽市政府不想花大力氣去懲罰當地截訪的行為,所以我相信他們真實的意圖還真的就是鼓勵。
個人犯罪和統治集團犯罪之異同
回到這件事情本身,就這件事情我們把它抽象出來看,這個案子有幾個特點,就是我們不去追究他的作案當中的細節,因為這些細節在外面討論已經很多了,我們把它抽象出看這個案子有幾點。第一點是這個犯罪嫌疑人霸佔了多名婦女,6名後來被打死2名還有4名。然而霸佔多名婦女正是中國現在官場上的通病,黨政官員玩弄女性,動輒上百。
最近的一個實例是,貴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縣的副縣長楊昌明被雙規,由於當地瘋傳說楊昌明染了愛滋病,結果引起全縣的恐慌,和他有性行為的女性不是一個兩個,據他自己交代,在任期間曾經與三十多位女性發生關係,其中多位女公務員和女教師,這是他交代的,還有沒交代的呢!這些女性有沒有把這些傳染給其他人,就是這樣的連帶關係。不知道這個縣裡面有多少人在害人,也不知道多少人在被害,當然也有可能害人的人和被害的人是同一個人。
要知道霸佔多名婦女這件事情,不是李浩囚禁女性這個案子所獨有的,從人數上看,和官場上屢屢爆發的這些大案相比的話,這個案子在這一點上並不特別,就是霸佔多名婦女。
第二個,這個案子涉及到非法拘禁,就是這6個被他囚禁的女性從法律上說的話,是被李浩非法拘禁的。然而我們回過頭來看,中共的統治從1949年開始一直到現在,對普通公民的非法拘禁從來就沒有停止過。我們舉幾個很典型的例子。一個是高智晟律師判三緩五都已經到期了,仍然失蹤。他一直在警方手裡,一直在官方手裡,因此他的失蹤符合聯合國的定義,就叫「強制失蹤」,是在政府、在警方的手裡失蹤,叫做「強制失蹤」,至今生死不明。這是一個很典型的非法拘禁的案子。就說他應該是自由的,然而他的家人至今不知道他在那裡。
最近刑訴法的修正案草案,還要把非法拘禁、強迫失蹤合法化,那就己經不僅是非法拘禁的問題。洛陽的這起案子非法拘禁畢竟這麼多年才發生一次,一旦曝光以後,總還有個警方可以來管一管,可以把他抓起來,說他犯罪了可以管一管。而官方的非法拘禁每天都在發生,還沒人能管得了,也不可能看到任何一個部門,有這種可能性想介入來管一管。所以就非法拘禁這一點來說的話,這一個案子也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第三就是在非法拘禁中殺死別人,在6名被拘禁的女性當中有2名被殺死,這是這個案子。然而中國的普通公民包括沒有違法的公民,在被非法拘禁、非法勞教和非法判刑的過程當中,被打死的案子有太多了。最近被披露的就有一例。陝西漢中城固縣法制培訓中心,關押一名上訪的傷殘退役軍人9個月致死。以前大家都知道的,孫志剛沒有帶證件在收容期間被打死。還有很多人在拘禁期間被打死的,還會被套上很多莫名奇妙的名稱,像躲貓貓死,睡覺死,喝水死,連洗臉池子裡面都能淹死人。
至於被迫害了12年的法輪功學員,在被拘禁期間酷刑致死的案例就更是數以千計,僅僅是洛陽市就至少有3名法輪功學員,袁相凡、董紅強和劉玉璞這3名法輪功學員的死,是和被關押期間的酷刑有直接關係的。還有一例,奧運之前,北京歌手法輪功學員於宙被非法關押10天就遭到酷刑致死。當然我們就不一一列舉了,這種案子太多了。
所以從犯罪行為看,從犯罪的嚴重程度看,這起洛陽的李浩的案子和中共這麼多年來有組織的犯罪行為,可以說是有一條對一條,沒有區別。唯一的區別是李浩是個人犯罪,他在犯罪的過程當中是偷偷摸摸的,他被抓住以後還有可能被法律制裁;而中共的統治集團犯罪,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肆無忌憚的進行的。這個特定的偶發的惡性大案,正好反映出中共統治的現狀。這個案子為什麼會成為國家機密?要把這個案子討論起來、深究起來的話,大家就會看到,這些事情每天都在以「執政」的名義發生著,這是中共不願意大家聯想到的。
2011年9月24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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