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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囚杀性奴案暴露了哪些国家机密

作者:横河  2011-09-29 21:3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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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性奴被囚杀的地下室。(网络图片)

《南方都市报》在前几天披露了河南洛阳市〝禁室培欲〞案,震惊了全国,而这个记者在文章发表以后的经历,更是匪夷所思。我们今天就和大家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先看一下案情。我想大家可能都已经比较熟悉了。洛阳市技术监督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李浩,4年前在洛阳市闹市区买了房子,然后秘密的在这个房子的地下室里面挖出了地窖。两年来李浩先后带了6名坐台小姐出场,把她们囚禁在地窖里面当成性奴,甚至拉出去卖淫。在这期间,一年前打死了其中的2个人。李浩本月初带着其中一名女子外出卖淫的时候,这个女子趁机逃脱报警。警方解救了剩下的4名女子,最小的只有16岁,最大的是24岁。而且被害人还疑似得了〝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南方都市报》的记者叫纪许光,他是在报导《洛阳电视台》记者李翔被害这个案子期间,偶然知道这个事件的。经过追查以后,在22 日就独家报导了〝洛阳性奴案〞。9月22日见报的当天,有2名拒绝透露身份的男子进入他住的洛阳酒店房间,非常粗暴的对他连番质问。质问什么呢?说谁给你的新闻线索?你这是在侵犯国家机密。后来他得知说这2名男子是当地有关部门派出去约谈他的工作人员。纪许光当时见事不妙,就在微博上发了预警,这个预警引起了一万多次的转发。根据洛阳警方表示,4名被救的女囚,都因为涉嫌刑事犯罪全部被刑事拘留。

这个案子本身是一个比较极端的个案,可以说是随机发生的,就是说这种案子它并不局限于在哪个国家、哪个地方发生。你像在西方国家,这种变态杀人虐待狂人,也有出现。但是和其他国家有不同的是,在洛阳发生的这个事件,它的曝光的过程,和以后发生的事情就是纯粹当今中国的特色了。而事实上事件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的现状,这个和其他国家是不一样的。

嫌犯是否政府官员重要吗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这个嫌犯的身份有什么问题。洛阳市公安局后来表示,说是这个犯罪嫌疑人李浩,他所在的单位是属于事业编制,并不是公务员。本来嫌犯是不是公务员,在一个正常的社会并不是那么重要,只要他的犯罪没有牵涉到动用政府的行政资源,这个行政资源当然包括时间、工具、他的官员的地位。只要他没有动用这一些,而且又不是职务犯罪的话,那么他的身份其实并不重要。

但是洛阳公安为什么要强调这个人是事业编制,不是公务员?当然一方面可能说他是回答民间的质疑,但是民间对这种重大案子有质疑的事情多去了,什么时候官方需要去回答的?既然是国家机密,官方可以不回答吧!这里有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中国独有的现象,就是最底层的所谓〝执法者〞,当然他自认为执法者,尽管没有人知道他们执的是什么法,没有人知道是谁授予他们的执法的权力,没有人知道谁给他的权力。就假设他们是官方或者是他们自称的执法者吧,他只要是代表公权力的,就有国家机器在他后面为他撑腰。他在所谓的〝执法过程〞当中,不需要出示任何证件,不需要出示任何执法的依据,可以随便打人、杀人。

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无论是那种拆迁的所谓执法队也好,什么城市的城管也好,都是如此。然而这些人一旦出了事以后,立刻就有公权力去和他们划清界线。那么这些人的身份,一下子就从公权力的执行者,变成了临时工合同工。当然这个案子可能有点升级了,就变成了事业编制。其实他是不是事业编制或者是公务员并不重要,就是我们泛泛的讲,其他的那些所谓执法者,杀人或者打人的案子当中,重要的是在他们执行打人和杀人的工作行为当中,他是不是代表了公权力?

李浩所在的单位叫〝市技术监察局执法大队〞,这个执法大队在执法的时候代不代表公权力?我想这一点只要是中国人就毫无疑问,不会对这个有任何质疑的。那么民众会联想到这个人犯罪的时候他的身份,可能是公务员或者是政府官员或者是有权力的官员,这个联想是合理的。

因为中共官员的公权力往往延伸到职权之外,所以一个执法大队延伸到职权之外的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太多了。因此在一个正常社会不会被人联想的事情,在中国就会不由自主的被人联想。这不是联想的民众的错,是迫使人们去联想的这个现实就是如此。不过当局他自己心里是有鬼的,不然的话他不用去强调这个人是事业编制。

因为即使在民众怀疑之下,官方也完全没有必要这么做。他本来可以回答,目前并没有发现这个人的犯罪是和职务有关的,因此他是否是政府官员,或者是否是公务员和这件事情没有关系。这么回答就可以了,这是个正常的回答。很显然不仅是民众,就是当局就是洛阳的官方,也把嫌犯的官员身份看成是和政府形象有关了,这样一来,嫌犯成为公务员的编外人员就非常重要了。这是嫌犯的身份。

国家机密和非公务员不可兼得

再谈一下国家机密的问题。这个记者纪许光在《南都评论》上后来又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洛阳性奴案谁的国家机密?〞,很多网民参加了评论。问题是在中国,没有人知道什么是〝国家机密〞,谁有权力规定什么是〝国家机密〞。实际上任何有权力的党政官员,都可以随时随地随口规定什么是国家机密。而这个原来不是国家机密,临时就可以把它变成国家机密。

一般来说,在国际上其实国家机密是国家一级的,就在State Level,就在中央政府这一级的,在中国也就是在国务院这个级别上。实际上各级党政部门都可以规定自己的机密等级,这个是不正常的。严格的追究起来,中共中央的文件,都不能被规定成国家机密的。因为国家机密是一个政府用法律来保护的,中共中央不能用法律来保护,它只能是中共自己的机密。如果说党的机密洩露了,它只能由党纪来处理,处理自己党内洩露机密的人,不能用国家的保密法来定罪的。

在美国像这种机密,都是非常具体的。比如说企业和员工签署的保密协定,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他签署的只是这个企业和雇员之间的合同,违反的是这个雇员违反了他和企业签的合同。

比如说,如果你在军事工业工作的话,这个军事工业实际上是作为政府采购的军火的供应方。非常具体的保密规定,都是由这个军工企业和雇员之间签订的,一旦洩露机密的话,他牵涉到的就是洩露企业机密,当然企业就可以起诉他。如果说洩露给外国的话,那么他有这个敏感技术禁止出口或者是提供给外国公司和政府,哪些东西不能给外国政府,不能给外国公司的,他是有清单的,就是国家法律规定禁运的清单。不是政府说这是机密就是机密了,如果不在那个上面的话,那么它牵涉到的可能仅仅就是企业合同的问题,而不是说禁运的清单,这个政府不能随便订的。

美国的外交电文,像最近《维基解密》洩露的外交电文,当然是国家机密。但是政府很难用〝洩露国家机密〞的这个罪名去起诉曝光的媒体,而只能去惩罚政府里面洩露机密的所谓〝内鬼〞,就是把外交电文提供给《维基解密》的这些可以接触到文件的政府雇员。因为政府雇员和政府签订了合同,要保密的,签了保密合同的,所以他违反这个合同。而政府和媒体没有签过类似的合同,所以媒体不能够被政府的这些合同约束。当然政府也不可能要求和媒体签这样的合同。这还在联邦一级,地方州一级和市一级就更不可能了。所以联邦政府对《维基解密》主要的指控是它洩露这些没有经过编辑和删减的文件,以至于会把这个消息提供者置于危险之中。这是他主要的指控。

在州政府和市政府一级,基本上是没有机密可言的。实际上在中国理论上也是这样的。美国有《信息公开法案》,其实中国也有类似的叫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在实际实施当中,美国的各级政府的信息基本上都是公开的,不公开是例外,他只要规定哪些不公开;而在中国,不公开是常规操作,公开是偶然的例外,尽管在法律上他也是公开是正常的。在中国只要是党和政府,甚至是党政官员当中的个人,都可以用〝洩露国家机密〞来任意的惩罚个人或者是任意的来封锁消息。

李浩本人的罪行,如果牵涉到职务犯罪,而他的职务又和国家机密有关的话,曝光他的犯罪罪行确实有可能会洩露国家机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家机密〞的名义,来要求记者不能说话,还情有可原。但是现在当局显然正在极力的降低李浩的身份,就是说它都不承认他的公务员身份,而他服务的单位也就变成了事业单位。这个做法正好把这个案子可能涉及到国家机密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点。就说这两种说法是矛盾的。你要么就承认李浩是一个掌握国家机密的人的职务犯罪,所以这是一个国家机密;要么就是把他推到临时工身上,说这个人跟政府完全没有关系,也就和国家机密没有关系了。你不能两者兼得。洛阳当局现在是两者兼得,这件事情既是国家机密又和政府没有关系,其实两者是不能兼得的。

中国特色的官员威胁记者

我们现在再看一下党政官员威胁记者的问题。现在还不清楚这两个去威胁记者的人的真实身份。纪许光也谈到,警方表示如果他自己提出来的话,警方会保证他在洛阳的人身安全。纪许光在微博上似乎没有明确地说这两个来威胁他的人的身份,他只是说〝有关部门〞,不过后来在媒体采访他的时候,他比较明确的说到,来者自称是〝洛阳市委的〞。当然现在还没有得到洛阳市委的证实,估计洛阳市委是不会承认的。刚才我们讲的都是〝洛阳当局〞,实际上指的是洛阳市政府,因为这个警方就是洛阳市政府。现在市委又出来了,这点很有意思,显然真正的老板觉得这个是他自己的事情,需要他亲自出马,就是党委出来了。

中国的记者,尤其是揭露官场和大企业内幕的记者,可能是世界上最危险的职业,因为他的危险是来自官方。不怪有人建议说利比亚的战事现在已经基本结束了,各国的大媒体应该把这种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战地记者调到中国来。

当然,建议的人是建议到临沂去看访陈光诚,因为那个是太危险了,只有那种战地记者可能会有经验,能够突破那里的防线。但我倒觉得在中国这些具有战地经验的记者,可以去采访的地方太多了,至少现在洛阳是一个选项,当然我相信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挖出很多轰动性的新闻。像这个案子它实际上并不是有人定点去挖掘把它挖出来的,而是采访另外一个洛阳的新闻,就是记者被杀的这个案子时偶然发现的。也就是说,在洛阳,这种重大的案子发生的概率和被挖掘出来的概率是非常高的,因为本来你挖的机会不是很多的,可见惊天大案,就是非常大的案子更多。

在美国待久的人,很难想像一个记者可以被地方官员随意的打骂、甚至威胁生命。我记得我有一个朋友原来在休士顿的《新唐人电视台》当记者,有一次在有中领馆官员参加的市政府活动当中,被一个市长办公室的官员驱赶,可能是受了中共官员的驱使吧!这件事情后来就被当地主流的美国的大电视台听说了,这个电视台马上就派记者到市政府去,要求采访市政府的官员。这一来就变成很大的新闻事件,市长办公室就立即召见了新唐人的记者,对这个记者再三的解释、道歉,并且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所谓〝误会〞。那个事情后来主流电视台还做了专题报导。

也就是说,在西方媒体报导的自由是非常重要的,没有人敢去违反这个规定,除非是受到了外国政府的压力。既使是这样,他也会尽量把这个责任推到外国政府,而且说是有关于外事方面的,我们没有这个权力。就是把当地市政府的责任推卸掉。

说到这个纪许光报导的由来,我就不禁想到洛阳政府最近很火爆,也可以说是祸不单行,连续发生不少大案子。首先是洛阳电视台记者李翔被人杀了13刀致死这个案子,由于李翔最后一条微博是报导关于地沟油的,而他平时的报导都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一般人认为,他难免会得罪一些既得利益者和利益集团,大家怀疑这个案子很可能跟他近期所做的关于地沟油的报导有关系。

当然在46小时之后,洛阳市西工区派出所据说就成功的破获了这个案子,而且说破获的案子和地沟油没有关系,说完完全全是喝醉了酒以后就想抢他的钱。我个人对警方的这个说辞,仍然抱有保留态度。因为在中国,警方为了快速破案,或者为了推脱某一方面的责任,快速的屈打成招找出替罪羊的做法,并不是偶然的现象。即使警方的说法是真的,那至少也说明,洛阳的治安情况是极其糟糕的。

另外一条消息也是洛阳的。一个洛阳人到北京去旅游,结果被当地政府在北京雇的保安公司抓住了,当作访民殴打,最后打得不省人事送回洛阳,回到洛阳就不省人事的扔在街上,没有人管。由于这个人他是有单位的,明显的是打错了人,所以洛阳市政府才装模作样的做了处理。即使是处理了,这里还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当时被抓的一共是4个人,另外3个是真正的访民,和他一起被抓的真正的访民到哪里去了?现在洛阳只承认了打错了这个人是错的,那么难道打那3个人,那3个真正的访民被抓起来打,就是对的吗?就是合法的吗?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这件事情主要责任人现在都是党纪处理,什么党内警告之类的,这件事情涉及到的是非法绑架、非法拘禁和殴打致伤,这都是刑事犯罪行为,党内警告怎么能够代替法律制裁?如果仅仅是党内警告的话,那么对这种犯罪行为,它不是惩罚而是鼓励。当然我相信中国洛阳市委和洛阳市政府不想花大力气去惩罚当地截访的行为,所以我相信他们真实的意图还真的就是鼓励。

个人犯罪和统治集团犯罪之异同

回到这件事情本身,就这件事情我们把它抽像出来看,这个案子有几个特点,就是我们不去追究他的作案当中的细节,因为这些细节在外面讨论已经很多了,我们把它抽像出看这个案子有几点。第一点是这个犯罪嫌疑人霸占了多名妇女,6名后来被打死2名还有4名。然而霸占多名妇女正是中国现在官场上的通病,党政官员玩弄女性,动辄上百。

最近的一个实例是,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的副县长杨昌明被双规,由于当地疯传说杨昌明染了爱滋病,结果引起全县的恐慌,和他有性行为的女性不是一个两个,据他自己交代,在任期间曾经与三十多位女性发生关系,其中多位女公务员和女教师,这是他交代的,还有没交代的呢!这些女性有没有把这些传染给其他人,就是这样的连带关系。不知道这个县里面有多少人在害人,也不知道多少人在被害,当然也有可能害人的人和被害的人是同一个人。

要知道霸占多名妇女这件事情,不是李浩囚禁女性这个案子所独有的,从人数上看,和官场上屡屡爆发的这些大案相比的话,这个案子在这一点上并不特别,就是霸占多名妇女。

第二个,这个案子涉及到非法拘禁,就是这6个被他囚禁的女性从法律上说的话,是被李浩非法拘禁的。然而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共的统治从1949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对普通公民的非法拘禁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们举几个很典型的例子。一个是高智晟律师判三缓五都已经到期了,仍然失踪。他一直在警方手里,一直在官方手里,因此他的失踪符合联合国的定义,就叫〝强制失踪〞,是在政府、在警方的手里失踪,叫做〝强制失踪〞,至今生死不明。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非法拘禁的案子。就说他应该是自由的,然而他的家人至今不知道他在那里。

最近刑诉法的修正案草案,还要把非法拘禁、强迫失踪合法化,那就己经不仅是非法拘禁的问题。洛阳的这起案子非法拘禁毕竟这么多年才发生一次,一旦曝光以后,总还有个警方可以来管一管,可以把他抓起来,说他犯罪了可以管一管。而官方的非法拘禁每天都在发生,还没人能管得了,也不可能看到任何一个部门,有这种可能性想介入来管一管。所以就非法拘禁这一点来说的话,这一个案子也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第三就是在非法拘禁中杀死别人,在6名被拘禁的女性当中有2名被杀死,这是这个案子。然而中国的普通公民包括没有违法的公民,在被非法拘禁、非法劳教和非法判刑的过程当中,被打死的案子有太多了。最近被披露的就有一例。陕西汉中城固县法制培训中心,关押一名上访的伤残退役军人9个月致死。以前大家都知道的,孙志刚没有带证件在收容期间被打死。还有很多人在拘禁期间被打死的,还会被套上很多莫名奇妙的名称,像躲猫猫死,睡觉死,喝水死,连洗脸池子里面都能淹死人。

至于被迫害了12年的法轮功学员,在被拘禁期间酷刑致死的案例就更是数以千计,仅仅是洛阳市就至少有3名法轮功学员,袁相凡、董红强和刘玉璞这3名法轮功学员的死,是和被关押期间的酷刑有直接关系的。还有一例,奥运之前,北京歌手法轮功学员于宙被非法关押10天就遭到酷刑致死。当然我们就不一一列举了,这种案子太多了。

所以从犯罪行为看,从犯罪的严重程度看,这起洛阳的李浩的案子和中共这么多年来有组织的犯罪行为,可以说是有一条对一条,没有区别。唯一的区别是李浩是个人犯罪,他在犯罪的过程当中是偷偷摸摸的,他被抓住以后还有可能被法律制裁;而中共的统治集团犯罪,它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无忌惮的进行的。这个特定的偶发的恶性大案,正好反映出中共统治的现状。这个案子为什么会成为国家机密?要把这个案子讨论起来、深究起来的话,大家就会看到,这些事情每天都在以〝执政〞的名义发生着,这是中共不愿意大家联想到的。

201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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