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法律法治(下)
接(談談法律法治上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416564)
生活在美國及其民主憲政國家裡的公民,你完全可以組織一個與政府對抗的結社和政黨,例如成立一個共產黨並且進行公開活動,你也完全可以在不受嚴格審查的自由出版的報刊上書籍裡公開大量指責「資本主義如何罪惡」,「資本家如何殘酷剝削壓迫工人」,「國家領導人如何是資產階級的走狗和代理人」,你卻根本不用擔心會得到法院和法律的「反動思想犯」「反革命政治犯」「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罪」「陰謀煽動破壞國家安全穩定罪」「污蔑國家領導人罪」等等的罪名,因為法律只制裁懲罰行為罪,決不會制裁懲罰所謂的思想認識罪。但是如果有殺人、傷害、搶劫、偷竊、欺詐、強姦、販毒、誹謗攻擊個人(即造謠污蔑)等等的犯罪行為出現,那麼必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懲罰,如果只是個人的言論思想與宣傳活動而不影響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運轉,就不會獲得任何罪名。
因此在民主憲政國家裡,報刊上每天都刊登了大量的批評、監督、指責行政(政府)領導人、立法(議會)議員的文章,你可以在報刊上大罵總統、總理、部長、議會議員(只要不是誹謗污蔑的人身攻擊),都可以安然無恙。
發達國家的現代化法治的基本特徵在於輿論監督的公開,那些國家的報刊基本上不刊登表揚、讚美、歌頌有權力的人的文章,而大量刊登對有權力有權勢人的批評指責,甚至揭露這些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立即可以繩之以法。「王子犯法,與民同罪」,「皇帝有罪,照樣伏法」。這就是民間公開透明的公民們強大輿論監督的作用,這是被稱之為強大的「第四種權力」,就是為了防止公權力的專制和腐敗。
在民主法治國家裡,整個社會全體公民都在努力貫徹100多年前美聯邦總統林肯所主張的「民有、民治、民享」精神,努力貫徹20世紀美聯邦總統羅斯福所主張的四大自由(言論出版、思想信仰、免於匱乏、免於恐懼)精神,努力貫徹真正的三權分立和公民們公開透明監督權力的精神,就是為了限制公權力的濫權,為了防止公權力的腐敗,為了強化公民們的權利,為了保障公民們的權益,為了真正實現「官權小,民權大」的民主法治原則和人權至高無上原則,才能盡量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平等、博愛、自由、和諧、進步、發展。
現代政治理念指出:一切權力如果沒有透明的民主選拔、真正的法治制約和公開的輿論監督,那麼權力必定會走向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英國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的名言:「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句話在普及了普世價值的民主憲政國家裡早已深入人心了,而在中國還絕對是忌諱的,被認為是別有用心的「反動思想」。在現代民主憲政國家,腐敗現象就會很少出現,例如韓國首都首爾有幾百萬人口,屬於國家性質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公務員們好幾萬人總共只有14輛公車,基本上公務員上下班都乘公交車或私家車,(而我國每年光為公務員消耗的公車消費竟有3900多億元);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的一些官員(2名州議員、2名市長、3名市政府成員)集體受賄平均每人1500美元,結果他們每人面臨20年的聯邦監獄服刑的懲罰,《新民晚報》曾經報導過這一新聞(人治或者法治不健全的國家往往「刑不上大夫」或者「重罪輕判」及「包庇掩蓋」,因此各種腐敗氾濫);我國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因為受賄貪污最近判決前臺灣「總統」陳水扁夫婦20年徒刑並且罰3.7億台幣;據《世界之窗》雜誌曾經報導過:英國首相大臣議員們在招待外國元首吃的飯,都要自己掏腰包付錢,首相撒切爾夫人在任期間每星期休息天會像普通老百姓那樣上超市買東西,在家裡做飯菜;所以在民主法治國家出現貪官污吏的機率是很少的,即使出現,法律的懲罰力度也是很大的;也就會出現美國里根總統在任期間小兒子失業期間只能去領取救濟金生活、當了8年總統的克林頓因風流韻事被司法追究責任所以卸任後還會欠下一屁股經濟債、阿格紐副總統漏稅被發現後馬上撤職、尼克松總統犯竊聽錯誤後馬上被議會彈劾掉只能無奈辭職等等的正常現象。
有一位在中國國內成長的成年人最近到美國去生活了幾年,他非常感嘆美聯邦的繁榮富強和長治久安,經過他的仔細觀察,然後寫了一本書《生活在美國》,在書中他認為發現了美國始終欣欣向榮的三個公開秘密:普遍的宗教信仰、美好的民主制度以及良好的教育環境。宗教信仰提升了道德的自覺自律,奠基和普及了好民風;民主法治制度保證了社會的公平正義,保障和實現了真正的民權與民生;良好教育煥發了公民的智慧力量,啟迪和增長了民智。
其實在美國,一般找不到許多貪官,因為按照美聯邦的法律規定:
1、總統、政府各部長、各邦國首領(即州長)、各市長和各村鎮長都沒有市政建設和辦公物品採購的決定權,凡是涉及財政支出的所有項目均由國會參眾兩院、各邦國議會、各市鎮議會集體討論、審議和決定。總統、部長、州長、市長、鎮長只有執行權而沒有拍板權,他們想腐敗也沒這個條件,也鑽不了這個空子,這就在制度上徹底堵死了他們以權謀私大肆斂財的門路。
2、美國各個聯邦州國都實行司法獨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不被任何政黨或政府負責人所領導,任何人貪污受賄,均沒有任何「保護傘」。克林頓「總統」搞了萊溫斯基(不屬於以權謀私,僅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同樣要被獨立於政府的司法機構檢察官揪出來!
3、美國各個聯邦州國都實行新聞自由,各級政府行政官員們整天被公民們的媒體公開監控著,只要一碰法律的「高壓線」,或者一舉一動那怕有一點兒越出法律的框架,馬上就會遭到媒體輿論的公開譴責,很快就會身敗名裂,因此誰也不想因小失大。就連聯邦副總統阿格紐因偷稅,馬上就被國會議院解除了他的副總統職務。
所以曰:世上的人都是一模一樣的,在本質上,美國人並不比中國人優秀半分,美國的官員們並非不想貪污腐敗,不想公款吃喝,不想公款旅遊,不想公款佔有豪車住宅,並非不想毆打懲罰「不聽話」的小商小販和動遷釘子戶,並非不想狠狠打擊「搗亂破壞」的維權人士和「政治異見人士」......,其實,他們也很想,但他們不敢,一旦他們這樣做了,就會觸犯法律,侵犯人權,馬上自己就會身敗名裂,馬上就會受到法律對他的制裁懲罰。
例如美聯邦國家領導人受到其他國家領導人的禮品饋贈,一般價值比較高的都要上交國庫,特別是禮品價值超過35美金而沒有上交的,那就要面臨司法機構對他貪污的指控。曾經發生過一件真實事情:美國有一市長被中國一位市長熱情邀請來訪,說所有開銷均由中國市長承擔(實際上由中國老百姓承擔),但是美國的市長就不敢開這個口了,當中國電視臺記者問起美國市長為什麼不回應邀請中國市長時,美國市長才談起自己的「苦衷」,原來美國市長的任何開銷均由不得他作主,他化納稅人的一分一厘錢都要經過市議會的審查和批准。有相當多的美國和西方民主法治國家的市長,收入都不是很高,在家庭經濟緊張時,市長正職工作完成後,利用業餘時間去兼職第二職業,例如有的市長做娛樂場所的看門人(在美國),有的市長做掏煙囪灰的工作(在德國工業城市杜塞爾多夫市)等等,這樣的例子可以舉出好多好多來。在真正的民主法治國家裡,當官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不定期地向公民們公布他們和他們家庭的財產以及收入帳單,並接受相關部門的審查核實。
我們來個鮮明的對比後,就可以瞭解美聯邦和西方的民主開國元老們是多麼深刻地洞察了人性的貪婪和美好並存,他們精心設計了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來扼殺人性的醜陋罪惡,來張揚人性的美好善良。
也許有人說:你太美化美國及其西方國家了,你崇洋媚外,一點兒也不愛國。其實這些話說得一點兒也不負責任,也缺乏理性思考。我是一位理性的愛國主義者!愛國主義和維護民族利益是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也是作為一位公民必須具備的高尚責任義務,這話固然說得不錯。但是如果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被踐踏民主法治的人利用,來掩蓋其罪惡行徑,來扭曲人性,來轉移目標並且蔓延擴大罪惡,那是極其可怕的事情。歷史上發生了多少類似這樣的慘劇!
要知道,民族主義是把雙刃劍,正義愛國的民族主義是反抗無恥的壓迫、反抗罪惡的侵略,捍衛做人的基本人格與人權、捍衛民族的基本尊嚴,就像中華民族的抗日衛國戰爭那樣悲壯濃烈,令人可歌可泣。而極端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往往踐踏人權,侮辱人格,摧殘民主和法治,用愛國主義來遮蓋其罪惡行徑,現代歷史上就出現了以下這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在用心險惡的陰謀家和野心家的煽動、蠱惑、欺騙、裹脅、逼迫下,國內民眾的民族沙文主義和種族優越主義惡性膨脹,如德國和日本的法西斯軍國主義在極端民族主義的煽動下發動的一系列罪惡的侵略戰爭;第二種情況是民眾的民族主義從長期的自卑心理突然向極端自尊氾濫(或者由於宗教分歧文化衝突),如1994年盧安達國內的胡圖族突然大肆屠殺圖西族(大概屠殺了80萬至100萬人)等等;第三種情況即被所謂的「優越正確偉大」的意識形態所迷惑,以「階級鬥爭」「革命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等等的名義居高臨下心安理得地去屠殺虐待本國的被壓迫的下等公民(屠殺虐待本國大量同胞還談什麼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實在荒謬之至。)如一些號稱社會主義的國家裡發生了大量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悲劇。
民族問題或者民族矛盾的產生或激化,說到底是人權問題或者是民主法治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上世紀九十年代,南斯拉夫聯邦的原先幾個國家的不同民族發生了分離獨立運動,而塞爾維亞人掌握著軍隊實權,就分別對波黑、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的科索澳地區的穆斯林人、克羅埃西亞人、阿爾巴尼亞人實施了大屠殺,幾十萬老百姓死亡,幾百萬難民外逃,這時候,西方民主法治國家再也看不下去了,提出了「人權高於主權」的口號,1999年聯合派兵懲罰了塞爾維亞軍隊,終於穩定了巴爾幹半島的動盪不安的局勢,殺人戰爭罪犯也得到了國際法庭的審判。如果這時候你還要漠視人權,就像中共領導人當時空談什麼「不要干涉內政」「要愛南斯拉夫國家大家庭」「反對人權高於主權」之類的話又有什麼意義呢?!沒有人權或者缺乏人權來談論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都是荒謬的,缺乏民主與法治來侈談什麼民族主義和愛國主義,那只可能是利用這塊遮羞布來掩蓋某些特權人物「陽光下的罪惡」,都可能會誘惑一些糊塗人或者幼稚人走向偏激偏信和採取極端行為,走向人性敗壞,而對人類產生極其有害的後果。
一切有權力的人以所謂的「愛國主義民族利益」為名來矇蔽欺騙單純的青年人去肆無忌憚地幹著違法罪惡的事情,一般都有以下這些踐踏人權敗壞人性的特徵:把粗鄙當豪情,把無知當樸素,把欺騙當真相,把謬論當真理,把暴力當革命,把卑劣當進步,把野蠻當榮譽,把無禮當率真,把正義當傻瓜,把人權當垃圾,把法律當廢紙,把道德當虛偽,把低俗當可愛,把宗教當愚昧,把仇恨當愛國,把真相當謠言,把真理當反動,把無賴當正常,把無恥當表率……
看看一些專制人治國家的現狀吧,不要說沒有正常的言論出版自由和結社結黨自由,卻反而每天產生著不少人的「反動思想犯」「政治犯」「反革命犯」「顛覆政府罪」「邪教罪」「造謠聚眾煽動罪」「污蔑領導人罪」(僅僅為了舉報)「擾亂社會治安罪」(僅僅為了公開維權) 「泄露國家機密罪」(把從來不能公開的領導人及其親屬子女的非法收入講出來也是屬於此罪範圍) 等等的罪名被投入到監獄裡或者被殘忍殺害或者強迫送進「精神病」醫院受折磨,只有你成為了啞巴、聾子或瞎子,才有可能保全你的性命,尤其牽涉到對政治異見人士嚴厲處理的案件中(「言論有罪」論,「思想有罪」論的氾濫),一般均不允許律師參與而製造了層出不窮的冤假錯案。在這方面,我國確實走了令人痛心的不少彎路,例如四十多年發生的「文革」十年浩劫(那時候已經廢除了律師制度,實行最黑暗的地地道道的獨裁專制統治),而當時的法律完全屈從於淫威權力,成為最高統治者的奴婢和打手,就連當時的國家主席劉少奇手拿《憲法》想聲辯自己的權利,也申訴無門,被迫害折磨得最終含冤而死,不要說廣大普通老百姓了。宋美齡上世紀八十年代給大陸的國家副主席廖承志回過一封信,稱在中國歷年來的政治運動中,中國大陸有一半以上的人受過各種政治迫害,宋美齡說:
「日本‘讀賣新聞’數年前報導,根據中共中央對全國29省市,進行歸納總結出‘正式’統計數字,由1966年開始,到1976年10年之內,被迫害而死者有2000萬人,波及遭殃者至6億人。」
現代化國家的標誌是實現政治民主化、人權獨立化、思想多元化、權利平民化、經濟自由化(市場化)、生活福利化、社會法治化、軍警國家化(不屬黨派私有),其中核心是實現民主與法治,這是建設現代文明國家的根本基礎和首要條件。連馬克思都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半個多世紀來,中國人民應該享受公民應有的基本民主權利即基本人權:如生命權、生存權、財產權、學習權、勞動權、遷移權、選舉權、選擇權、言論自由權、知情權、出版權、知識產權、參與權、參政權(真正的選舉與被選舉權)、罷免權、隱私權、結社權、集會權、賠償權、信仰自由權、免於恐懼權、免於匱乏權等等的合法權利,又有多少真正落實呢?簡單地說中國人基本上沒有落實這些人權!
雖然這些公民的基本合法權利的落實在我國有少許進步、有少許進展,但是離開發達國家的標準還很遠,特別是「免於恐懼權」這一權利,還遠遠沒有落實達到國際公認的標準,大多數中國公民對有權勢的人大量違犯法律的濫權與壓制的罪惡行為,在公開場合下選擇了沉默(皇帝新衣面前的集體失語),因為如果不沉默的話,往往就會引禍惹身、大難臨頭,但是這沉默的多數並沒有泯滅良知,他們基本上都是心明眼亮的,就像2009年官方媒體進行關於職業信用度的民意調查中,在所有職業群體中間,信用度最差的竟然是官員和不法奸商,這讓中共官方感到無比震驚和尷尬。
據中共官方核心刊物《求是》旗下的《小康》雜誌2009年進行了一次關於職業信用度的民意調查中顯示,在廣大中國民眾心中,中共官員的信用度比妓女都還遠遠不如,更有超過90%的受訪者民眾認為,中共官方的所謂的調查數據和講話報導「絕對是假的,從來都不信」,表示官員基本上都是「當面說一套,背後另搞一套」。中國官員的信用度在所有職業群體中,排列為倒數第二,在受訪者民眾中間只有0.7%的人還相信官員的講話,僅比專門制假售假的奸商高一點點。
中共官方的一手欺騙、一手鎮壓、瘋狂斂財、前腐後繼,無官不貪、無官不黑、無官不假,保持有良知有人性的官員只能在充斥著「厚黑學」官場內被逐漸逆向淘汰,大批不良官員的無法無天的作為使得他們的信譽在中國廣大老百姓中間已經完全破產了!
而公民基本權利的完全實現和長久保障,就必須通過正義公平法律的透明頒布與深入人心,及其法治的充分實施治理,看來在今後還要經歷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完全實現這一理想目標。
思想家洛克說:「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法律應該保護人民,懲治違法作惡的壞人,讓人民獲得真正的寬廣自由。法律的作用就是為了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和保護人民的自由人權。我們通俗地說,一個好的法律和法治社會就是讓全體公民能夠真正享受到「免於恐懼的自由」;一個壞的法律和人治社會情況正好相反,就會出現「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獨裁專制狀態。
全球有兩大法律體系,無論是歐亞的大陸法系,還是英美的海洋法系,都貫徹了一個共同的準則:只認定行為罪,不認定思想罪。法律的宗旨不僅要充分保護公民的四大自由以及各種人權不被侵犯,而且還要嚴格防止行政部門公權力的氾濫。海洋法系與大陸法系的唯一區別,在於海洋法繫在司法判決中有強大的陪審團,陪審團有權力否決法官的判決(如轟動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法官與陪審團意見不統一是無法判決的。陪審團成員由平民百姓隨機構成,它可以顯示公民的參與權和彰顯法律的公義性與獨立性,也可以大大減少有錢有勢的人與司法人員勾結製造冤案錯案的機率。
不受制約的權力比虎狼還可怕!美國前總統小布希在捷克發表過演講,說人類最大的也是最成功的發明,不是科技的昌明,不是激動人心的名著,而是把統治者關進了籠子,限制公權力的專制氾濫,他形容自己正是站在籠子裡向人們講話,自己不能為所欲為。(此講話內容在中國的《雜文選刊》上刊登過)
二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教訓使歐美人民普遍認識到人類今後應該真正貫徹基督精神,即人與人之間應該以兄弟姐妹關係相處,以人為本,公民至上,因此許多歐美國家都規定了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及相關民主自由平等博愛法律法治等等的資料作為中小學生的必讀書籍,讓每個人從小就開始懂得對人的生命價值和人格尊嚴即人權的敬重(這是人類最大的道德),對法律和法治的敬畏,對民主自由的美好嚮往,在公民課上反覆教育孩子們懂得並且實踐民主法治社會中必須具備的三權分立、四大自由(言論出版、思想信仰、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基本人權等相關權利義務,具備法律法治等相關常識責任。什麼時候我們中國的中小學生也能在課堂裡學習到這些社會基本常識呢?什麼時候我們中國的中小學生能夠清晰認識到自己的公民意識(民主、法治、人權、獨立、責任、義務、服務、奉獻等等)呢?我們內心極其渴望這一天能夠早日到來。
常言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法紀,罪惡氾濫;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讓正義的法律和法治普及到我們中國每個公民的頭腦中,我們每個公民必須懂法、維法、守法、執法,為社會、為單位、為家庭、為孩子們創建一個健康成長的良好法治環境。成年人對待子女,千萬不能有侮辱性的語言,不能打罵虐待,這是侵害人權的違法行為。孩子如有違法犯罪行為,家長千萬不能姑息包庇,應及時交有關部門處置。我們常常發現,在法制意識淡薄的家庭裡,常常會釀造出許多痛苦和不幸的悲劇,常常出現家庭暴力與家庭虐待,並常用欺騙,偷搶,傷害等不法手段來侵佔鄰里利益,對社會不斷造成破壞和損害。家長和老師們對待孩子應該具備良好的民主的風範、法治的示範、健全的人格、健康的情理、榜樣的力量、優良的言傳身教,這就是在潛移默化地給子女進行了最好的教育。
我們每個有識之士都應該為中國大力普及開展民主法治啟蒙運動作出自己的全部努力,要全方位深層次地讓全體中國公民認識到:一切權力來源於公民的意志,人人享有神聖的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如果符合現代文明先進理念的憲法與法治能夠充分保障廣大公民實現意志和權益,那就是好法律;而憲法與法治只是反映了統治小集團人物的意志和利益,必定是惡法律。
如果民主與法治只有外表面的「鍍金層」空架子,裡面卻充滿了惡絮敗褥,或者只有欺騙人民的空頭支票而根本無法落實,甚至「挂羊頭賣狗肉」,那就會像「文革」期間大規模出現的極其惡劣恐怖的現象: 制度不能約束權力氾濫, 法律不能保障正義自由, 人權不能得到保護兌現, 教育不能培育良知素質, 文化不能培養理性境界, 經濟不能正常和可持續發展,家庭不能樹立愉悅氛圍, 人際不能和諧關愛相處,肆無忌憚的專制人治統治使整個中國社會陷入了可怕的腐敗化、流氓化、愚昧化、野蠻化、奴才化、冷漠化的骯髒泥潭中去。前車之鑒,不可再犯。
讓我們身體力行,讓我們全力以赴,為建設我國成為民主法治的現代憲政國家而努力貢獻自己的一切!
2009年9月10日-12日 2010年7月6日、2011年8月11日修改
(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關鍵字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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