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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法律法治(下)

 2011-08-13 08:42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接(谈谈法律法治上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416564)

生活在美国及其民主宪政国家里的公民,你完全可以组织一个与政府对抗的结社和政党,例如成立一个共产党并且进行公开活动,你也完全可以在不受严格审查的自由出版的报刊上书籍里公开大量指责“资本主义如何罪恶”,“资本家如何残酷剥削压迫工人”,“国家领导人如何是资产阶级的走狗和代理人”,你却根本不用担心会得到法院和法律的“反动思想犯”“反革命政治犯”“企图颠覆国家政权罪”“阴谋煽动破坏国家安全稳定罪”“污蔑国家领导人罪”等等的罪名,因为法律只制裁惩罚行为罪,决不会制裁惩罚所谓的思想认识罪。但是如果有杀人、伤害、抢劫、偷窃、欺诈、强奸、贩毒、诽谤攻击个人(即造谣污蔑)等等的犯罪行为出现,那么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惩罚,如果只是个人的言论思想与宣传活动而不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运转,就不会获得任何罪名。

因此在民主宪政国家里,报刊上每天都刊登了大量的批评、监督、指责行政(政府)领导人、立法(议会)议员的文章,你可以在报刊上大骂总统、总理、部长、议会议员(只要不是诽谤污蔑的人身攻击),都可以安然无恙。

发达国家的现代化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舆论监督的公开,那些国家的报刊基本上不刊登表扬、赞美、歌颂有权力的人的文章,而大量刊登对有权力有权势人的批评指责,甚至揭露这些人的违法乱纪行为,立即可以绳之以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皇帝有罪,照样伏法”。这就是民间公开透明的公民们强大舆论监督的作用,这是被称之为强大的“第四种权力”,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专制和腐败。

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整个社会全体公民都在努力贯彻100多年前美联邦总统林肯所主张的“民有、民治、民享”精神,努力贯彻20世纪美联邦总统罗斯福所主张的四大自由(言论出版、思想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精神,努力贯彻真正的三权分立和公民们公开透明监督权力的精神,就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滥权,为了防止公权力的腐败,为了强化公民们的权利,为了保障公民们的权益,为了真正实现“官权小,民权大”的民主法治原则和人权至高无上原则,才能尽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平等、博爱、自由、和谐、进步、发展。

现代政治理念指出:一切权力如果没有透明的民主选拔、真正的法治制约和公开的舆论监督,那么权力必定会走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在普及了普世价值的民主宪政国家里早已深入人心了,而在中国还绝对是忌讳的,被认为是别有用心的“反动思想”。在现代民主宪政国家,腐败现象就会很少出现,例如韩国首都首尔有几百万人口,属于国家性质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公务员们好几万人总共只有14辆公车,基本上公务员上下班都乘公交车或私家车,(而我国每年光为公务员消耗的公车消费竟有3900多亿元);上世纪九十年代,美国的一些官员(2名州议员、2名市长、3名市政府成员)集体受贿平均每人1500美元,结果他们每人面临20年的联邦监狱服刑的惩罚,《新民晚报》曾经报道过这一新闻(人治或者法治不健全的国家往往“刑不上大夫”或者“重罪轻判”及“包庇掩盖”,因此各种腐败泛滥);我国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因为受贿贪污最近判决前台湾“总统”陈水扁夫妇20年徒刑并且罚3.7亿台币;据《世界之窗》杂志曾经报道过:英国首相大臣议员们在招待外国元首吃的饭,都要自己掏腰包付钱,首相撒切尔夫人在任期间每星期休息天会像普通老百姓那样上超市买东西,在家里做饭菜;所以在民主法治国家出现贪官污吏的几率是很少的,即使出现,法律的惩罚力度也是很大的;也就会出现美国里根总统在任期间小儿子失业期间只能去领取救济金生活、当了8年总统的克林顿因风流韵事被司法追究责任所以卸任后还会欠下一屁股经济债、阿格纽副总统漏税被发现后马上撤职、尼克松总统犯窃听错误后马上被议会弹劾掉只能无奈辞职等等的正常现象。

有一位在中国国内成长的成年人最近到美国去生活了几年,他非常感叹美联邦的繁荣富强和长治久安,经过他的仔细观察,然后写了一本书《生活在美国》,在书中他认为发现了美国始终欣欣向荣的三个公开秘密:普遍的宗教信仰、美好的民主制度以及良好的教育环境。宗教信仰提升了道德的自觉自律,奠基和普及了好民风;民主法治制度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和实现了真正的民权与民生;良好教育焕发了公民的智慧力量,启迪和增长了民智。

其实在美国,一般找不到许多贪官,因为按照美联邦的法律规定:

1、总统、政府各部长、各邦国首领(即州长)、各市长和各村镇长都没有市政建设和办公物品采购的决定权,凡是涉及财政支出的所有项目均由国会参众两院、各邦国议会、各市镇议会集体讨论、审议和决定。总统、部长、州长、市长、镇长只有执行权而没有拍板权,他们想腐败也没这个条件,也钻不了这个空子,这就在制度上彻底堵死了他们以权谋私大肆敛财的门路。

2、美国各个联邦州国都实行司法独立,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不被任何政党或政府负责人所领导,任何人贪污受贿,均没有任何“保护伞”。克林顿“总统”搞了莱温斯基(不属于以权谋私,仅是不道德的婚外情),同样要被独立于政府的司法机构检察官揪出来!

3、美国各个联邦州国都实行新闻自由,各级政府行政官员们整天被公民们的媒体公开监控着,只要一碰法律的“高压线”,或者一举一动那怕有一点儿越出法律的框架,马上就会遭到媒体舆论的公开谴责,很快就会身败名裂,因此谁也不想因小失大。就连联邦副总统阿格纽因偷税,马上就被国会议院解除了他的副总统职务。

所以曰:世上的人都是一模一样的,在本质上,美国人并不比中国人优秀半分,美国的官员们并非不想贪污腐败,不想公款吃喝,不想公款旅游,不想公款占有豪车住宅,并非不想殴打惩罚“不听话”的小商小贩和动迁钉子户,并非不想狠狠打击“捣乱破坏”的维权人士和“政治异见人士”......,其实,他们也很想,但他们不敢,一旦他们这样做了,就会触犯法律,侵犯人权,马上自己就会身败名裂,马上就会受到法律对他的制裁惩罚。

例如美联邦国家领导人受到其他国家领导人的礼品馈赠,一般价值比较高的都要上交国库,特别是礼品价值超过35美金而没有上交的,那就要面临司法机构对他贪污的指控。曾经发生过一件真实事情:美国有一市长被中国一位市长热情邀请来访,说所有开销均由中国市长承担(实际上由中国老百姓承担),但是美国的市长就不敢开这个口了,当中国电视台记者问起美国市长为什么不回应邀请中国市长时,美国市长才谈起自己的“苦衷”,原来美国市长的任何开销均由不得他作主,他化纳税人的一分一厘钱都要经过市议会的审查和批准。有相当多的美国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市长,收入都不是很高,在家庭经济紧张时,市长正职工作完成后,利用业余时间去兼职第二职业,例如有的市长做娱乐场所的看门人(在美国),有的市长做掏烟囱灰的工作(在德国工业城市杜塞尔多夫市)等等,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好多好多来。在真正的民主法治国家里,当官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不定期地向公民们公布他们和他们家庭的财产以及收入帐单,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查核实。

我们来个鲜明的对比后,就可以了解美联邦和西方的民主开国元老们是多么深刻地洞察了人性的贪婪和美好并存,他们精心设计了一套民主法治制度来扼杀人性的丑陋罪恶,来张扬人性的美好善良。

也许有人说:你太美化美国及其西方国家了,你崇洋媚外,一点儿也不爱国。其实这些话说得一点儿也不负责任,也缺乏理性思考。我是一位理性的爱国主义者!爱国主义和维护民族利益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也是作为一位公民必须具备的高尚责任义务,这话固然说得不错。但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被践踏民主法治的人利用,来掩盖其罪恶行径,来扭曲人性,来转移目标并且蔓延扩大罪恶,那是极其可怕的事情。历史上发生了多少类似这样的惨剧!

要知道,民族主义是把双刃剑,正义爱国的民族主义是反抗无耻的压迫、反抗罪恶的侵略,捍卫做人的基本人格与人权、捍卫民族的基本尊严,就像中华民族的抗日卫国战争那样悲壮浓烈,令人可歌可泣。而极端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往往践踏人权,侮辱人格,摧残民主和法治,用爱国主义来遮盖其罪恶行径,现代历史上就出现了以下这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用心险恶的阴谋家和野心家的煽动、蛊惑、欺骗、裹胁、逼迫下,国内民众的民族沙文主义和种族优越主义恶性膨胀,如德国和日本的法西斯军国主义在极端民族主义的煽动下发动的一系列罪恶的侵略战争;第二种情况是民众的民族主义从长期的自卑心理突然向极端自尊泛滥(或者由于宗教分歧文化冲突),如1994年卢旺达国内的胡图族突然大肆屠杀图西族(大概屠杀了80万至100万人)等等;第三种情况即被所谓的“优越正确伟大”的意识形态所迷惑,以“阶级斗争”“革命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等等的名义居高临下心安理得地去屠杀虐待本国的被压迫的下等公民(屠杀虐待本国大量同胞还谈什么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实在荒谬之至。)如一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里发生了大量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悲剧。

民族问题或者民族矛盾的产生或激化,说到底是人权问题或者是民主法治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南斯拉夫联邦的原先几个国家的不同民族发生了分离独立运动,而塞尔维亚人掌握着军队实权,就分别对波黑、克罗地亚、塞尔维亚的科索澳地区的穆斯林人、克罗地亚人、阿尔巴尼亚人实施了大屠杀,几十万老百姓死亡,几百万难民外逃,这时候,西方民主法治国家再也看不下去了,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1999年联合派兵惩罚了塞尔维亚军队,终于稳定了巴尔干半岛的动荡不安的局势,杀人战争罪犯也得到了国际法庭的审判。如果这时候你还要漠视人权,就像中共领导人当时空谈什么“不要干涉内政”“要爱南斯拉夫国家大家庭”“反对人权高于主权”之类的话又有什么意义呢?!没有人权或者缺乏人权来谈论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都是荒谬的,缺乏民主与法治来侈谈什么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那只可能是利用这块遮羞布来掩盖某些特权人物“阳光下的罪恶”,都可能会诱惑一些糊涂人或者幼稚人走向偏激偏信和采取极端行为,走向人性败坏,而对人类产生极其有害的后果。

一切有权力的人以所谓的“爱国主义民族利益”为名来蒙蔽欺骗单纯的青年人去肆无忌惮地干着违法罪恶的事情,一般都有以下这些践踏人权败坏人性的特征:把粗鄙当豪情,把无知当朴素,把欺骗当真相,把谬论当真理,把暴力当革命,把卑劣当进步,把野蛮当荣誉,把无礼当率真,把正义当傻瓜,把人权当垃圾,把法律当废纸,把道德当虚伪,把低俗当可爱,把宗教当愚昧,把仇恨当爱国,把真相当谣言,把真理当反动,把无赖当正常,把无耻当表率……

看看一些专制人治国家的现状吧,不要说没有正常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结社结党自由,却反而每天产生着不少人的“反动思想犯”“政治犯”“反革命犯”“颠覆政府罪”“邪教罪”“造谣聚众煽动罪”“污蔑领导人罪”(仅仅为了举报)“扰乱社会治安罪”(仅仅为了公开维权) “泄露国家机密罪”(把从来不能公开的领导人及其亲属子女的非法收入讲出来也是属于此罪范围) 等等的罪名被投入到监狱里或者被残忍杀害或者强迫送进“精神病”医院受折磨,只有你成为了哑巴、聋子或瞎子,才有可能保全你的性命,尤其牵涉到对政治异见人士严厉处理的案件中(“言论有罪”论,“思想有罪”论的泛滥),一般均不允许律师参与而制造了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在这方面,我国确实走了令人痛心的不少弯路,例如四十多年发生的“文革”十年浩劫(那时候已经废除了律师制度,实行最黑暗的地地道道的独裁专制统治),而当时的法律完全屈从于淫威权力,成为最高统治者的奴婢和打手,就连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拿《宪法》想声辩自己的权利,也申诉无门,被迫害折磨得最终含冤而死,不要说广大普通老百姓了。宋美龄上世纪八十年代给大陆的国家副主席廖承志回过一封信,称在中国历年来的政治运动中,中国大陆有一半以上的人受过各种政治迫害,宋美龄说:

“日本‘读卖新闻’数年前报道,根据中共中央对全国29省市,进行归纳总结出‘正式’统计数字,由1966年开始,到1976年10年之内,被迫害而死者有2000万人,波及遭殃者至6亿人。”

现代化国家的标志是实现政治民主化、人权独立化、思想多元化、权利平民化、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生活福利化、社会法治化、军警国家化(不属党派私有),其中核心是实现民主与法治,这是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根本基础和首要条件。连马克思都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半个多世纪来,中国人民应该享受公民应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即基本人权:如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权、学习权、劳动权、迁移权、选举权、选择权、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出版权、知识产权、参与权、参政权(真正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罢免权、隐私权、结社权、集会权、赔偿权、信仰自由权、免于恐惧权、免于匮乏权等等的合法权利,又有多少真正落实呢?简单地说中国人基本上没有落实这些人权!

虽然这些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的落实在我国有少许进步、有少许进展,但是离开发达国家的标准还很远,特别是“免于恐惧权”这一权利,还远远没有落实达到国际公认的标准,大多数中国公民对有权势的人大量违犯法律的滥权与压制的罪恶行为,在公开场合下选择了沉默(皇帝新衣面前的集体失语),因为如果不沉默的话,往往就会引祸惹身、大难临头,但是这沉默的多数并没有泯灭良知,他们基本上都是心明眼亮的,就像2009年官方媒体进行关于职业信用度的民意调查中,在所有职业群体中间,信用度最差的竟然是官员和不法奸商,这让中共官方感到无比震惊和尴尬。

据中共官方核心刊物《求是》旗下的《小康》杂志2009年进行了一次关于职业信用度的民意调查中显示,在广大中国民众心中,中共官员的信用度比妓女都还远远不如,更有超过90%的受访者民众认为,中共官方的所谓的调查数据和讲话报道“绝对是假的,从来都不信”,表示官员基本上都是“当面说一套,背后另搞一套”。中国官员的信用度在所有职业群体中,排列为倒数第二,在受访者民众中间只有0.7%的人还相信官员的讲话,仅比专门制假售假的奸商高一点点。

中共官方的一手欺骗、一手镇压、疯狂敛财、前腐后继,无官不贪、无官不黑、无官不假,保持有良知有人性的官员只能在充斥着“厚黑学”官场内被逐渐逆向淘汰,大批不良官员的无法无天的作为使得他们的信誉在中国广大老百姓中间已经完全破产了!

而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全实现和长久保障,就必须通过正义公平法律的透明颁布与深入人心,及其法治的充分实施治理,看来在今后还要经历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全实现这一理想目标。

思想家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应该保护人民,惩治违法作恶的坏人,让人民获得真正的宽广自由。法律的作用就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的自由人权。我们通俗地说,一个好的法律和法治社会就是让全体公民能够真正享受到“免于恐惧的自由”;一个坏的法律和人治社会情况正好相反,就会出现“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独裁专制状态。

全球有两大法律体系,无论是欧亚的大陆法系,还是英美的海洋法系,都贯彻了一个共同的准则:只认定行为罪,不认定思想罪。法律的宗旨不仅要充分保护公民的四大自由以及各种人权不被侵犯,而且还要严格防止行政部门公权力的泛滥。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唯一区别,在于海洋法系在司法判决中有强大的陪审团,陪审团有权力否决法官的判决(如轰动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不统一是无法判决的。陪审团成员由平民百姓随机构成,它可以显示公民的参与权和彰显法律的公义性与独立性,也可以大大减少有钱有势的人与司法人员勾结制造冤案错案的几率。

不受制约的权力比虎狼还可怕!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捷克发表过演讲,说人类最大的也是最成功的发明,不是科技的昌明,不是激动人心的名著,而是把统治者关进了笼子,限制公权力的专制泛滥,他形容自己正是站在笼子里向人们讲话,自己不能为所欲为。(此讲话内容在中国的《杂文选刊》上刊登过)

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使欧美人民普遍认识到人类今后应该真正贯彻基督精神,即人与人之间应该以兄弟姐妹关系相处,以人为本,公民至上,因此许多欧美国家都规定了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法律法治等等的资料作为中小学生的必读书籍,让每个人从小就开始懂得对人的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即人权的敬重(这是人类最大的道德),对法律和法治的敬畏,对民主自由的美好向往,在公民课上反复教育孩子们懂得并且实践民主法治社会中必须具备的三权分立、四大自由(言论出版、思想信仰、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基本人权等相关权利义务,具备法律法治等相关常识责任。什么时候我们中国的中小学生也能在课堂里学习到这些社会基本常识呢?什么时候我们中国的中小学生能够清晰认识到自己的公民意识(民主、法治、人权、独立、责任、义务、服务、奉献等等)呢?我们内心极其渴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常言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法纪,罪恶泛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让正义的法律和法治普及到我们中国每个公民的头脑中,我们每个公民必须懂法、维法、守法、执法,为社会、为单位、为家庭、为孩子们创建一个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成年人对待子女,千万不能有侮辱性的语言,不能打骂虐待,这是侵害人权的违法行为。孩子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家长千万不能姑息包庇,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置。我们常常发现,在法制意识淡薄的家庭里,常常会酿造出许多痛苦和不幸的悲剧,常常出现家庭暴力与家庭虐待,并常用欺骗,偷抢,伤害等不法手段来侵占邻里利益,对社会不断造成破坏和损害。家长和老师们对待孩子应该具备良好的民主的风范、法治的示范、健全的人格、健康的情理、榜样的力量、优良的言传身教,这就是在潜移默化地给子女进行了最好的教育。

我们每个有识之士都应该为中国大力普及开展民主法治启蒙运动作出自己的全部努力,要全方位深层次地让全体中国公民认识到:一切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意志,人人享有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如果符合现代文明先进理念的宪法与法治能够充分保障广大公民实现意志和权益,那就是好法律;而宪法与法治只是反映了统治小集团人物的意志和利益,必定是恶法律。

如果民主与法治只有外表面的“镀金层”空架子,里面却充满了恶絮败褥,或者只有欺骗人民的空头支票而根本无法落实,甚至“挂羊头卖狗肉”,那就会像“文革”期间大规模出现的极其恶劣恐怖的现象: 制度不能约束权力泛滥, 法律不能保障正义自由, 人权不能得到保护兑现, 教育不能培育良知素质, 文化不能培养理性境界, 经济不能正常和可持续发展,家庭不能树立愉悦氛围, 人际不能和谐关爱相处,肆无忌惮的专制人治统治使整个中国社会陷入了可怕的腐败化、流氓化、愚昧化、野蛮化、奴才化、冷漠化的肮脏泥潭中去。前车之鉴,不可再犯。

让我们身体力行,让我们全力以赴,为建设我国成为民主法治的现代宪政国家而努力贡献自己的一切!

2009年9月10日-12日 2010年7月6日、2011年8月11日修改

(完)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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