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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日報》原總編輯被訴受賄「賣頭條」

 2011-07-16 02: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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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黨報執行黨政喉舌職能,卻又必須面臨著經營方面自謀收入的壓力。7月12日,臨近退休的河南省南陽市《南陽日報》原總編輯葛宏被當地檢察院起訴至南陽市鎮平縣法院,涉嫌受賄、貪污及毀壞賬簿三項罪名。此案吸引了河南多家媒體從業者來旁聽,法院當日未作判決。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檢方指控葛宏從1997年擔任報社一把手直至2010年期間,因有批准頭條新聞的權力,南陽市共13個縣區中有11個向其行賄買黨報頭條,每次行賄幾百元到千元不等,共計受賄近90次,涉及金額約15萬元。

根據起訴書的描述,涉嫌直接、間接參與行賄的人員基本上都是南陽當地各縣中共縣委宣傳部官員。

葛宏自1982年大學畢業後到《南陽日報》報社工作,1986年提為副處級,任該報社黨委副書記、副總編輯;1995年下半年被派到南陽市電視臺當臺長一年半,1997年3月份,他被被調回到《南陽日報》報社並擔任一把手。至今他已擔任該報主要負責人13年。

對檢方提出,南陽基層宣傳官員以行賄,影響《南陽日報》頭條的指控,庭審中,葛宏未予承認。葛宏的辯護人則稱,證人所指送錢並沒有葛宏的收條,所列舉的證據是醬牛肉、咸蛋等物品發票,無法證明送錢給葛宏,有些負責人還對送的錢數語焉不詳,具體送錢參與者甚至互相否認,證據效力不足。

葛宏律師又提出,在葛宏擔任《南陽日報》主要負責人的13年間,該報發出的頭條累計達6000多條,如果真是「賣頭條」,何以僅有百次被指行賄。

葛宏還被被控一條貪污罪,檢方指其將報社廣告收入的提成部分,與該報社廣告部負責人、該報其他負責人「私分」,葛宏累計分得現金47.8萬元,被檢方認定為貪污。

檢方指稱,2004年至2009年,《南陽日報》報社廣告部主任閆某共從報社財務領回目標管理獎258萬元,其中,給廣告部人員發放了72.5萬元,剩下的185.5萬元由葛宏、任某、閆某和日報社其他班子成員私分。

葛宏的律師辯稱,報社廣告部領導在領取年終績效獎金後,根據相關人員對廣告創收的貢獻大小,有權對獎金進行二次分配,且《南陽日報》10年來也按相應的標準給三四十名報社人員發放獎金。因葛宏等報社領導對廣告創收有很大直接貢獻,廣告部領導在公開研究討論的基礎上,把獎金也發給領導一份,應屬於葛宏合法所得,不屬於貪污。

中國媒體的經營實務中,新聞與廣告難以「涇渭分明」。

在一些市場化程度不高、廣告經營相對困難的媒體,報社管理層利用自己的人脈為報社拉來廣告,或者策劃能吸引廣告投放的專題或活動相當常見。但報社管理層是否能與普通廣告銷售人員一般,直接分得廣告費提成?這麼做是否有利用職權,私分公款的嫌疑,一直有爭議。

多年前的《南方都市報》案中,有數名該報高層就曾因此被廣州市官方定罪。此事雖官方挾私報復的背景昭然,但相關的法律問題至今仍無定論。

《南陽日報》現任總編輯、副總編輯認為,「廣告提成問題實際是報紙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性質這一改革中不相符模式中的痼疾」,「如果這個案子去辦所有媒體,辦一家就得倒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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