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一個值得注意的政治信號

前些時聽國內一位在媒體工作的朋友提到,《南方週末》及《南方都市報》的終審權已收歸廣東省委宣傳部。兩家報紙獲得如此「殊榮」,可謂是中國自改革以來從未有過的嚴管之舉。當時心裏還希冀這只是某段時期的臨時舉措,但緊接著是各類嚴管媒體的消息接踵而來。

一條是1月9日《亞洲週刊》報導:中宣部已直接派員進駐中央大報,一些有影響力的地方媒體如南方系列等,也將從各媒體內部發展兩名閱評員,直接參與稿件終審。這種變事後糾察為事前審查的新聞閱評制度猶如「勒住中國媒體咽喉的鋼絲」,讓媒體不能越雷池一步。禁令還要求在十八大召開以前嚴格限制時政民生報導版面,各大網站也一律不許上敏感社會新聞,一旦違規將嚴肅查處。

另一條是自由亞洲電臺1月12日報導的「中宣部2011年新聞禁令輿論空前收緊」,從內容上來看,其中有禁載的較詳細內容。

但在我看來,上述兩條消息的目的還主要在於強化新聞管制。1月12日一條來自twitter的信息所透露出來的政治信號卻相當強烈。該條推文的內容為:

「一位記者朋友剛開完會告訴我一個崩潰的消息:會議傳達了全國宣傳部長會議精神,不能異地監督報導,不能受西方自由新聞主義侵蝕,中央級媒體採訪也要接受地方宣傳部領導,突發事件死亡超過10人不准報導,這日子沒法過了。(@tienan89:)」
這條消息雖然無法通過官方文件證實(因為慣例是這類傳達不准錄音、不准記錄),但可以相信它的真實性。它釋放出來的政治意涵至少有如下三方面:

第一,對於媒體行業而言,這條規定將堵死「異地監督反腐敗」這條打插邊球的路徑。這條路徑是90年代中期以來媒體人士反覆摸索出來且行之有效的一種方式。這種打插邊球的方式得益於中國媒體那一世界上獨一無二的中國特色,即媒體的行政級別。中國的媒體行業內地位不全靠公信力,很大程度上依靠行政級別,人民日報屬部級,依次類推有廳局級、處級、科級。這種行政級別的高低使各級媒體的記者享有採訪許可權大小不等。中央級媒體由於行政級別的優勢,在報導地方的腐敗案件時,地方政府只能軟語央求(或者通過關係疏通)其不報,而不能像對待自己轄區內的媒體那樣直接下令禁止報導。於是,一些媒體從業者就將本地的腐敗案件線索提供給外地同行,讓他們採訪報導。比如最近的樂清錢雲會案件,浙江省當地媒體在省市兩級宣傳部門的強管制之下不敢有任何動作,只能配合官方需要做些報導,但其它地區的媒體可沒這麼聽話,奔赴樂清之後各自採寫報導,儘管各媒體有自己的自律家法,但畢竟與浙江官方定的章程不同。

現在中宣部對症下藥地定下管制新章程,「中央級媒體到地方採訪也要接受地方宣傳部門的領導」,以後媒體異地監督反腐敗的管道將嚴重堵塞。

第二,中央政府有意堵塞輿論監督管道,目的是放手讓地方政府維穩。只要地方政府能夠維護住一省一市的政治穩定,北京高層就不再過問地方政府的胡作非為。以往地方政府的惡行通過網路或者異地媒體曝光,尤其是成為國際媒體報導的醜聞之後,中央政府有時為了維護「形象」實在不便裝聾作啞。現在既然賜給各級地方黨委宣傳部門「管轄」中央媒體或上級媒體的「尚方寶劍」,媒體依仗行政級別實施異地監督的方式就泡了湯,哪怕地方政府惡行滔天,中央政府也可假作不知,繼續在百姓中維持「中央政府清明」的虛假幻像。這次浙江錢雲會案件便是明證,雖然樂清政府及警方有涉案嫌疑,但公安部及高檢卻按兵不動,堅決不「干擾 」地方政府「維穩」大計。

第三、使中央媒體也墮落成供地方政府役使的喉舌工具,意味著媒體政策的重大改變。從中共建政以來,人民日報與新華社派駐地方的記者有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即監督地方政府。發現地方政府有何違法違紀行為,可以採用寫內參的方式上達「天聽」──雖然這些記者們為了維繫與地方的良好關係很少做讓地方政府不高興的事,但這一職能卻從未剝奪。中宣部上述新規定,雖然未清楚是否將新華社與人民日報排除在外,但即使是對央視及其它中央級媒體加以限制,也等於拋棄了以往利用中央級媒體作為對地方政府的監督糾偏手段。

由此可以看出,中國政府對「穩定」的擔憂已經到了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程度。殊不知這種「用鋼絲勒住媒體咽喉」的方式,正好是為地方政府任意欺凌民眾大開方便之門,落入了「亂自上縱」的深坑,其後果是進一步摧毀已經千瘡百孔、脆弱之極的統治基礎。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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