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集資40多億案主犯被判死刑

31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兩名被告人以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其他11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分別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4 年1月,被告人孫海瑜出資人民幣100萬,以其和胡臻兩人的名義註冊成立了南京潤在生物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孫、胡二人為迅速騙取大量資金,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指使魏家迅、連志剛、梅水良等人以公司名義,先後通過發展被告人孫志亮等八人作為一級代理商,再由一級代理商發展下線的方式,變相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

為騙取投資人的信任,孫、胡二人用非法集資獲得的少部分款項在高淳縣租賃了100餘畝土地作為靈芝種植基地,以供投資人參觀考察,並謊稱投資無風險,片面誇大種植靈芝的收益。

經審理查明,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間,被告人孫海瑜、胡臻以潤在公司的名義採用欺騙的辦法,非法集資累計人民幣401682.65萬元,最終造成14822名投資人共計人民幣65007.07萬元無法償還。

經審理,法院認定孫海瑜、胡臻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連志剛等11名被告人為獲取非法利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終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孫海瑜死刑,胡臻無期徒刑;連志剛等11名被告人被判處兩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並責令13名被告人繼續退賠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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