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誹謗」官員免職後,為何還能繼續做官員

12月9日《南方週末》刊發了《「誹謗」官員免職後悄然升職記》報導。據記者調查,這些年來遭到網民「誹謗」被免職的官員,絕大多數人的職務後來還得到了升遷。

《南方週末》的報導,讓我想到一個不好理解的問題,即被「誹謗」的官員,是盡職守紀的好官員?還是失職亂紀的「壞官員」。

說他們是盡職守紀的「好官員」吧,為何在遭到別人的「誹謗」後,黨委和政府又要免去他們的職務?說他們是失職亂紀的「壞官員」吧,為何被免去職務後,黨委和政府還要提拔或平調他們到異地做官?

如此看來,免職只是「障眼法」。

在所謂的「誹謗」案中,最大的「輸家」永遠是舉報人,雖然有些人得到了平反,但拘捕帶來的牢獄恐懼,一輩子都會揮之不去。

問題官員被免職後,調異地或外單位再做官,這種情況具有普遍性。之所以會這樣,這是由當今體制所決定。官員的免職也好,升職也罷,都是由官員的上級來決定,民眾根本奈何不了他們,更難以阻止他們的升遷。設想一下,如果官員任免是由民選來決定,或者是由民選產生的上一級官員來決定,他們被免職後還能輕鬆到異地做官嗎?

雖然憲法和法律賦予了我們選票,但選票又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表面的法治,無法對抗人治,這也許是問題癥結所在。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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