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限購令」不是治本之策

自5月1日北京正式實施「一個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住房」的樓市新政以來,「限購令」就成為許多地方政府調控樓市的手段。日前,隨著大連住房限購令的出爐,全國已有十四個城市競相效仿,出臺了各地不同版本的「限購令」。

儘管在具體的實施細則上有所差別,但通過「限購」的行政干預調控樓市的思路,似乎已形成高度的一致性。只是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地方的房價未見明顯鬆動,反而滋生出離婚潮、退房糾紛等諸多社會問題,「有錢想買房的那就假離婚吧,可買兩套;假如兒子滿18了,和他斷絕父子關係,可以買三套了!」

毫無疑問,限購令的初衷是為了有效打擊愈演愈烈的炒房熱潮,適時給房價降溫,但這種政策所帶來的社會後果以及本身的正當性,卻值得好好推敲。這種針對契約自由的行政限購手段,本質上是有違現代市場原理與法治精神的。

市場經濟條件下,契約自由乃是市場運行規則的基本前提,它排斥對市場主體的合法交易行為進行不當干預。這一點,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都有明確規定,如《合同法》第4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政府出於調控樓市的意圖,可以從宏觀上對貸款利率進行調整或限制,但不宜直接限制公民購房的自由權利。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制定交易指標,限制市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交易,與市場經濟的契約自由法則完全相悖。

不僅如此,樓市「限購令」還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對地方政府的依法行政形成直接挑戰。「限購令」的主要依據,是2010年4月17日的「新國十條」,而各地出臺的政策也基本上不具備法規屬性。在沒有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示下,地方政府出臺叫停民事合同交易的「限購令」,明顯違反了現代民事法律精神,有的還涉嫌對購房者身份和居住地域的歧視。

或許從眼前看,這種以犧牲市場規則和法治原則為代價的行政干預,能夠獲取一定的平抑房價效果;但它最多只能暫時抑制住公民的購買需求,並不能從根本上均衡樓市供需關係。因此,常態化的樓市調控,必須回歸到市場與法治的軌道上來,鏟除房價虛高的種種「腐敗成本」,大力建設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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