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自治區菸草專賣局原銷售處處長韓峰涉嫌受賄一案。因日記被人泄露上網,韓峰被人稱為「日記局長」。曾被熟人及一 些官員力挺「沒問題」的韓峰,從服裝採購,到工程招標,都收過「好處」。檢察機關指控韓峰共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1萬多元。
網上日記大部分真實
在韓峰落網之前,瘋狂轉帖的日記,也引來不少人的質疑聲音:這些日記是不是韓峰本人所寫?日記有沒有被人篡改過?日記是怎麼泄露出去的?泄露日記的人該不該承擔法律責任?
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從多個渠道獲悉,這些網上流傳的日記,絕大部分是韓峰本人所寫。據悉,被關押後,韓峰認罪態度比較誠懇,「問什麼答什麼」,對自己涉嫌受賄的事實坦白做了交代。
在提到「日記門」事件時,韓峰面對那些被泄露的隱私,也承認網上的日記大部分是他所寫但有的內容被人篡改過。對於他的隱私日記是如何被泄露出去的,韓峰也一直不知道原因。
據記者從其他渠道獲悉,日記泄露的原因,也確實像網上流傳的那樣,韓峰將他已刪除日記內容的手提電腦送給情婦譚某後,日記內容被譚某的丈夫恢復。
對隱私日記泄密的事情,已由南寧市警方立案偵查,相關人員已被抓獲。
警方立案偵查,說明此事在警方的眼裡是一件刑事案件。但是,我思考再三,從現有的報導披露的信息,找不到此事成為刑事案件的理由。下面分析如下:
1、誹謗罪?根據誹謗罪的規定,侵犯個人人格、名譽也只有「情節嚴重」並且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可以由公安、檢察機關「公權力」介 入,實行「公訴」。請問此事,嚴重危害了什麼社會秩序,危害了什麼國家利益?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不是公權力濫用是什麼?如果構成誹謗罪,也是日記裡披 露的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2、誣告陷害罪?網上曝光貪官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現在公民選擇的一種方式,只要他曝光的內容大部分屬實,就可以認定是正當且合法的行為。既然審理中,韓峰承 認「日記局長」的日記內容多屬實,何來誣告陷害?難道要舉報人舉報的內容必須精確無誤?如果是這樣,今後舉報人應該全部被抓,因為,我敢肯定地說,沒有人 全部掌握貪官的違法犯罪事實。
3、其他罪?比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請問韓峰的筆記本 電腦是屬於這些領域的電腦嗎?比如盜竊罪,韓峰將手提電腦送給情婦譚某後,該電腦就成了譚某或譚某家庭的財產,譚某的丈夫在譚某並不反對的情況下使用該電 腦,再正常不過了。比如,侵犯商業秘密罪,請問日記披露了什麼商業秘密?比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請問發帖人捏造並散佈了什麼虛偽事實,損害了誰 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誰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比如,非法泄露國家秘密罪,請問泄露了什麼國家秘密?。。
唯一能靠譜的是敲詐勒索罪,如果發帖人以此事向韓峰索要了錢財,則有可能構成此罪,但是,請出示證據。
因此,如果警方沒有證據以敲詐勒索罪抓了有關人員,是在鬧笑話,而且是公權力濫用。因為,譚某的丈夫在此案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韓峰作為黨員領 導幹部、國家公務員,屬於公眾人物,應該讓渡一些隱私權,因此,群眾舉報他的貪污受賄及生活糜爛行為,不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還有那些行賄者的行賄行為, 「香艷日記」中所牽扯到的那些和韓峰在一起吃吃飯、跳跳舞、洗洗澡的官員,甚至讓韓峰的單位為自己的私事埋單的官員,他們這些行為,就不是隱私範疇了。
還有,這個性日記被曝光,就似譚某的丈夫捉姦在床一樣,而且韓峰供認不諱了,但是,南寧警方如果以侵犯隱私為由,介入偵查,看似正常,其實是管得寬。給人 的感覺是,南寧警方此舉是在縱容通姦,打擊捉姦,試想,如果此舉成功了,今後舉報人想網路舉報,擔心被舉報人效仿,動用公權力,打擊報復他,讓他有了擔心 舉報成本的顧慮,那時他還願意舉報嗎?難怪現在包二奶的風氣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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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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