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錢的事兒,竟然扯到月球上去了,你說雷人不雷人。不過,我並不打算批評那名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員,他只是按規定辦事罷了。所以我們還是直奔主題,來說說火車退票費吧。
中國的鐵路運能不足,超載是普遍現象,春節等節假日期間更是一票難求。鐵路部門不是成天嚷嚷客運壓力大、工作很辛苦嗎?有乘客主動放棄坐火車來緩解你們的工作壓力,你們應該高興才是,何以要反過來收退票費呢?至少車票緊張時不該收。
鐵路部門收取退票費,其主要依據是《合同法》,旅客退票相當於單方面解除合同,理應支付退票費。可是,火車晚點相當於鐵路部門沒能履行合同,乘客可曾獲得賠償?自己不履行好合同,卻去要求乘客,顯然不公平。
2003 年1月國家計委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 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鐵路部門不僅對可以再次發售的車票收取退票費,而且退票費率一律按20%的上限執行,是明顯的霸王條款、違規收費。
"國家計委"畢竟已是歷史名詞,我們再看國家發改委怎麼說。去年,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取消火車退票費,發改委在回函中稱,已向鐵道部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乘客所退車票如能再次發售應不再收取退票費。可是,火車退票費至今沒有取消或調整的跡象。
長沙的夏先生雖然很生氣,但後果一點不嚴重,因為《反壟斷法》不反像鐵路這樣的行政壟斷。法律訴訟奈何不得,發改委奈何不得,社會輿論奈何不得,火車退票費就像是一個霸道的"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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