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人權組織:江澤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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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希望之聲記者近日就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受理法輪功原告對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五人的刑事控告一事,採訪了德國人權組織"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亞非部負責人烏爾裡希.德琉斯先生(UlrichDelius)。

德琉斯先生指出,江澤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西班牙國家法庭的裁定,為其它國家把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人權罪犯送上法庭受審,樹立了一個很好的榜樣。

德琉斯(錄音):我覺得這是非常積極的一步。江澤民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問題是如何去實現這一點。這不能只是停留在提出控訴,而是要落到實處。國際刑法上的普遍管轄原則因為種種原因一直在各國都很少被用於司法實踐,而西班牙法庭的這個決定作出了一個很好的榜樣。無論那些踐踏人權的人在什麼國家、擁有什麼政治地位,人們都可以提起法律訴訟而將他們送上法庭。不僅是中共的官員,還有他們的家人也會涉嫌侵犯人權而被追究。

"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曾在2002年4月江澤民訪問德國期間,以觸犯反酷刑公約向德國聯邦總檢察院對他提出起訴,是全球首例非法輪功團體的人權組織對江澤民的海外起訴。當時江因為享有外交豁免權和作為德國的客人被免於起訴,沒能受到法律制裁。

德琉斯先生認為,現在西班牙國家法庭的行動使得江澤民在海外寸步難行。而如果世界上更多的國家效仿西班牙國家法庭的做法,就會引起更大的效應,讓江本人就是在中國也不能再隨心所欲了。

德琉斯(錄音):我們會像中共限制我們出入自由一樣限制他們的自由。讓像江這樣的迫害中國人權的官員不能隨意到海外出行,因為他時刻要冒著被傳喚的危險並要面臨許多問題。

德琉斯先生所在的"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近十年來一直在關注著法輪功受迫害的情況,並敦促中共必須停止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逮捕和酷刑。

德琉斯(錄音):十年來我們一直跟蹤瞭解法輪功受迫害的情況,我們一直批評中國的嚴重人權迫害,敦促他們必須停止逮捕法輪功學員和對他們實行酷刑。這種狀態必須停止。我們也獲得了很多的酷刑報告,我們意識到必須明確地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制止這種罪行。中國簽署了反酷刑公約,如果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問題上他們違反了這項公約,那就必須通過法律程序而使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

"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是聯合國認可的獨立非政府組織,已成立了40年,總部在德國的哥廷根,近十年來,一直在關注法輪功,西藏等團體受中共迫害的情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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