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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奇的「告知書」7年前就作決定?(圖)

 2009-12-01 07:1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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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不存在神奇,更神奇的是,決定是7年前作出的,七年後收到!請看下面的告知書:


此主題相關圖片如下:

商城縣伏山鄉62歲的農民呂皇銀,於2009年11月12日被抓捕後,關進了商城縣看守所。

呂皇銀的家人從商城縣找到信陽市,要被抓捕人的《拘留證》。

中國的法律規定:拘留和逮捕人後必須在24小時內,將《通知書》送達到被抓捕人的近親屬。而奇怪的是:中國的法律規定對"商城縣迫害信訪人項目組"是無效的。

中國的法律對商城縣貪官污吏有利的會變本加厲的實施,不利的會被權貴們拋在九宵雲外。

一直到八天後的11月20日晚上,呂皇銀的家人才在鄉郵政所裡找到了
《對被捕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

通知書上的批准文號是:商公建字(2002)62號。
簽發日期是:2002年8月13日。

因由是:呂皇銀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商城縣檢察院決定,於2009年11月12日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也就是說:早在2002年8月13日,商城縣檢察院就決定在7年多後的09年11月12日逮捕呂皇銀,此案並不存在不能告知的任何情節。

而商城縣公安局卻對法律明文規定的送達文書,改為從郵政局寄出。並且還是普通郵件,而不是專遞郵件。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商城縣是多麼可憐的效力。

呂皇銀的"妨害公務罪"是因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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