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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定州:民告官刑事控告書

 2009-11-23 03: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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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龐興傑,河北定州市西城區大奇連村人

被控告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庭,王錫志

被控告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林文學

控告目的:

一、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請求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應責任。

二、追究在案件當中涉嫌參與和製造偽證人員的刑事責任。

案件起因:

控告人龐興傑,48歲,2006年2月被當選為定州市西城區大奇連村主任。在任職期間,因看不慣城區幹部不作為、亂作為,只講吃喝不辦實事,我為了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大的問題上堅持原則,不受城區幹部的擺佈。因此,不被城區幹部賞識。

2008年3月,被定州市西城區黨委在沒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況下強行停止了工作。支持並縱容流氓、賭棍、緩刑犯馬國江等黑惡勢力強行和超越行駛村委會的權力胡作非為。

當年8月,市政府就徵用我村331.833土地籌建垃圾處理場。同時,城區幹部私下三次強迫我在徵用331.833畝的空白征地手續上簽字蓋章,我堅決不從(村委會公章一直有我保管)。因此受盡了各種打擊報復,在軟硬兼施都無果的情況下,從新刻章辦理的征地手續。(為此我舉報多次,至今上千萬元的土地補償款不知去向)

他們為了達到長期掩蓋事實真相的目的,在2009年2月的換屆選舉中,徇私舞弊,官匪勾結聯手製造了一起冤假錯案陷害舉報人,致使無辜青年身陷囹圄。

案件詳情請搜索網文:

《河北定州:公檢法不要淪為專政人民的工具》
《河北定州:舉報違法征地遭報復,製造冤假錯案陷害無辜》

註:(案件原告:李永川,一貫橫行鄉里,本案發生後,在山西涉嫌故意打人致死,現被山西渾源警方刑事拘留)

事實與理由:

2009年4月17日,我的兒子龐景州(22歲)莫名其妙的以故意傷害罪和在逃犯的罪名被逮捕。當年5月定州法院受理了這起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龐景州故意傷害李永川案(輕傷)。我接到法院的通知後,經查閱卷宗瞭解到:這起經檢察院批准的案件竟如此的荒唐,漏洞百出。其中案件中最為明顯的舞弊行為是:

一、公安辦案人員明明知道被告龐景州在北京打工,在沒有下發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就以在逃犯的名譽在網上通緝。為原告李永川作證的人員都是參與群毆龐景州的打手和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沒有一個村民,取證的過程明顯存在舞弊行為。

二、原告在定州的司法鑑定中只是說"受外力作用致傷",是否是陳舊傷和自殘呢?與原告證人的證言有明顯的區別。

三、龐景州沒有實施犯罪的行為,反而是受害者,更沒有可信的證據證明是龐景州所為。

一審法院"審理"的全過程

此案於2009年6月25日上午九點在定州法院開庭審理,九點多在原告及其證人都未到庭的情況下開庭了,公訴方宣讀了公訴書,龐景州的辯護律師提出了:此案有諸多的疑點不能證明龐景州有罪的事實,並提出重新鑑定傷情的請求:原告李永川到河北省指定的司法鑑定單位重新鑑定傷情,是否與原告證人的證詞符合。但法官王錫志只是說不予支持,沒有說出任何理由。就這樣,龐景州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理由都沒有被採納,法官就宣布了休庭說"三天後再定"就結束了。7月9日我們接到了判決書:龐景州被判有期徒刑2年,刑事附帶民事賠償1571.66元。

就是這樣一個漏洞百出、前後矛盾、於法理相悖、於情理不通、於事理不合的案件竟如此枉法判決,難道法官只"尊重證據"不尊重事實嗎?這哪裡是開庭審理案件呀?到不如改為開庭宣判豈不更容易?案件的背後說明瞭什麼?頭頂的國徽說明瞭什麼?肩上的天平傾斜的太多了吧?。

我們接到判決書的當天就遞交了上訴狀,7月14日(星期一)我到定州法院催問上訴情況時,王錫志說:今天就有專人移送到保定中院。

二審的全過程

在保定中院接到上訴案卷後,法官林文學親自打電話和我聯繫說:"此案屬輕傷害案件,是允許調解的,你是否同意調解"。我說:"可以呀"。他說:"那你下星期一到中院來吧"

事過幾日,我如約到了保定中院,那天中院開會,11點林文學才約我到二樓的審判庭進行調解,見面自我介紹後,調解正式開始。

林文學說:"你是否能夠代表你兒子進行調解"。

我說:"可以,我可以辦理辯護人的手續進行調解,但是,要看怎麼個調解方式"。

林文學說:"我看過卷宗了,證據很充分,只要你勸導你兒子承認犯罪事實,我們可以做出判緩的決定"。

我說:"林法官,如果這樣的調解方式,此案根本到不了保定中院,在定州就處理了,我的兒子是受害者,是冤枉的、是被陷害的,為什麼沒有實施犯罪讓他承認犯罪事實呢?我堅決不同意你的調解意見"。"如果你能夠秉公執法的話就支持我們的請求,一旦原告到河北省指定的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案情馬上水落石出"。

再下來的交談中,我遞交給林文學一份材料並簽字,題目是《河北定州:法律被權力"強姦"的背後》(實事實名網文),並詳細說明瞭此案存在政治陷害的事實經過。並說明瞭在一審中辯護律師提出的:要求原告重新鑑定傷情被無理否決的枉法事實。

再後來,林文學就讓我再次遞交補充重新鑑定傷情的上訴狀。談話大約進行了90分鐘結束,最終沒有達成共識。

第二天,我們遞交了補充重新鑑定傷情的上訴狀。事到今天(2009年11月10日)我們接到了林文學的電話通知,他說:"中院對此案已經做出了裁決,維持原判,你不能怪我,我們只重證據,不參與政治,我很理解你,但沒辦法"。此案從上訴到保定中院無故拖延近120天等到的確是維持原判。

天理何在?法理不容!我要申訴,我要控告,我要討說法,若大的中國是否還是共產黨的天下?


控告人:龐興傑

2009年11月11日

http://bbs.yzdsb.com.cn/thread-366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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