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耍無賴」也是一種執政藝術?
石首事件平息後,有媒體報導當地政府承諾可不追究死者家屬在事件中的刑事責任。我就和朋友在msn上議論此事不靠譜。原因是:一,任何一級政府的官員,在未經司法程序之前,沒有權力作出此種承諾,如果這樣的話,那要檢察院、法院做什麼?二,即使由能調控當地行政、司法機關的高層官員作了批示,事實上能做到不追究家屬刑事責任,但這種調動了近萬名武警、民警才平息的群體事件,按多數地方政府的執政邏輯,不事後抓幾個人,起些恐嚇作用,那豈不會被廣泛效仿?再說,政府的面子哪兒擱?果然,當塗遠高的屍體火化剛剛一個月,死者塗遠高的家屬分批被當地警方帶走接受調查,至今已有5人被刑拘。手持"免責"協議的家屬不滿"秋後算賬",已授權律師聲討說法。
面對死者家屬的質疑,當初參加簽訂協議的石首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郭子信的辯解頗有意思:"我們是不願追究你們的責任,但法律會追究你們的責任。"這話看起來有幾分道理,是呀,法不容情,任何人任何機構必須維護法律的尊嚴,政府也不例外。可在塗家人乃至多數老百姓看來,這是一種"耍無賴"的嘴臉。既然知道政府官員不能代替法官事先對一個案子做出裁判,那麼為什麼要簽這樣的協議。至於這位郭大人所辨稱的:"協議是對‘非組織、參與打砸燒的其他行為'不追究,但沒說對‘有組織'等行為不追究。"更是扯淡,對法律而言,只有"有罪"和"非罪"的區別,所謂的"無組織"與"有組織"之別無非是開脫自身責任的文字遊戲。既然知道政府不追究刑責的承諾不合法,那麼和家屬簽訂那份協議,就是明知違法的無效合同。政府利用小老百姓對其殘存的一點信任,騙取人家在無效合同上簽字。其對公眾心理的衝擊恐怕不亞於數萬人上街的群體性事件。
石首事件是眼下社會轉型期矛盾集中爆發的一個經典案例,其成因、演進、處理的過程,能看出一些地方政府在施政中左支右絀、進退失據、得過且過、糊弄眼前的窘境。該事件是當地群眾對地方治安不滿長期積鬱的結果。面對這樣的突發事件,當地政府已失去了公信力,無論他們說什麼,如何解釋塗遠高之死是自殺,家屬和當地多數居民不相信。為了應對危機,地方政府被逼到了"只問結果,不問過程"的地步,只要能把群眾驅散回家,平息事件,用什麼招術都可以。於是,一方面一撥接一撥出動警力,本地警力不敷,就請示上峰從外地調動武警。另一方面想一切辦法說服家屬,配合政府。這種"政府官員替法院作主"的協議便出臺了,是誑還是騙,那就不必計較了。結果是家屬同意遺體運走。於是,大功告成,局面復歸太平。
按理說,在信息充分發達的今天,石首事件已成為全國知曉的公共事件,塗家人為什麼會輕易相信這樣的"免責"協議呢?我認為原因是,塗家人乃至多數民眾對中國的法律環境其實是很瞭解的,他們知道政府、法院是一家,法律的彈性很大,只要有相當級別的官員點頭,有罪還是沒罪,無非一句話。而正因為此事已成為全國公共事件,全國人民都盯著,塗家人相信當地政府不會"食言"。誰料到,塗家人和當地義憤填膺的圍觀群眾還是太天真的。當事態平息後,當地政府官員立馬忘記了當初的諾言,現在對當地政府來說,現在最重要的是維護名為"法律尊嚴",實乃"政府臉面"。
靠這種實在太不光明正大的手法,怎麼能維護"法律尊嚴"乃至"政府臉面"?即使江湖幫派之間發生衝突,有大佬出面,雙方坐下來"吃講茶 ",商定一個結果,誰要違約誰可能就無法在江湖上立足了。石首事件發展到那種惡劣的程度,根本的原因是當地政府公信力不足。而事後"違約",以維護法律尊嚴的名義來追究死者家屬刑責,等於傷口上灑鹽,讓民眾對當地政府還殘存的一點信任,也破滅了。這些官員也許只能自求多福,祈求在自己的任上不要再發生 "617"那樣的群體性事件了。
石首地方政府的作為,在今日中國有相當的普遍性。河南的"杞人憂鈷"和其相似。工廠在6月初就出現問題,不向公眾及時通報,當地民眾聽說傳言紛紛外逃時,此時政府出來避謠有何作用。等事態平息了,當地警方雷厲風行地刑拘網上轉發帖子的人,難道就能挽政府公信力於既倒?
政府公信力喪失,是最大的危機。上世紀初在日本東京,梁啟超等立憲派和同盟會等革命派展開筆戰,大才如海的梁啟超無法說服多數華僑和留學生擁護他的主張,原因是清政府在"立憲"上一再玩手法,一次次往後拖延。留日學生朱執信一針見血地指出:"中國之民,久受困苦於此惡劣政府,且習知其食言,又安從信之?"
公信力喪失,那麼為了應對眼前的危機可以用能想到的一切手法,而那些不光明正大的手法又進一步損傷公信力。如此伊于胡底?石首市政府刑拘塗家人,從法律條文中當然可以找出一條條理由,然而,這些理由絲毫不能有助於去掉自己在公眾中"耍無賴"的形象。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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