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時捷案主犯被判2年3個月 疑點未釋(多圖)


事發時媒體公布的魏志剛照片
 

  肇事者魏志剛接受詢問
 

魏志剛被帶上法庭 

【看中國記者孟陽綜合報導】8月28日,杭州"8.4"交 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經庭審查明,2009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剛酒後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紀新城的租住處。當晚21時26分,被告人魏志剛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莫干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南側約十米處路段時,由於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行人動態,致使車頭保險槓左側撞上由西向東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馬芳芳。馬芳芳被撞至引擎蓋並與擋風玻璃相撞後彈離,再跌至車輛前方路面,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 晚22時40分因顱腦損傷而死亡。

事發路段標明限速為每小時60公里。經警方鑑定,魏志剛當時的行車速度在每小時74至83公里之間,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為0.36毫克/毫升。法院認為,被告人魏志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車輛在城市中心道路上超速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並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酌情從重處罰。 鑒於被告人魏志剛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親屬積極賠償,同時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魏志剛可酌情從輕處罰。最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被法庭予以採納。

案發後,一直有網友不斷對警方公布的案發過程和數據提出置疑:

疑點一:人車相隔2米撞上?

視頻顯示,撞人後保時捷車尾離斑馬線最多3米遠,加上保時捷長度4.9米左右,也就是說保時捷車頭離斑馬線邊緣約8米,但警方宣布馬芳芳是在斑馬線南側10米左右被撞上。離斑馬線10米左右的馬芳芳,被離斑馬線8米的保時捷車頭撞上,中間隔空了2米,難道是"隔空打穴"?

疑點二:保時捷撞人沒滑行?

按警方公布,魏志剛車速僅74~83公里/小時,以保時捷官方公布數據,這種速度即使急剎 車也至少要滑行15到20米,但魏志剛卻絲毫未滑行就停下,我們稍稍懂得物理的都知道慣性。有網友通過警方公布的距離初步測算,保時捷在肇事時的時速應該超過了100公里。

疑點三:錄像為何少了關鍵的29秒?

閉路電視視頻沒有事發當時的畫面,沒有事後的畫面,只是顯示模糊不清的馬芳芳順著路邊行走,並非橫穿斑馬線,恰恰少了事發當時的29秒鐘。網友據此下結論:"警方提供的錄像不能說明什麼,也不能證明什麼"。難道新聞發布會還會差那29秒展示的時間嗎?為什麼攝像頭只是照人行橫道呢?不是有照機動車道的攝像機嗎?

疑點四:拖鞋為何在斑馬線上?

事故發生後,杭州媒體記者曾赴現場採訪。新聞照片顯示,馬芳芳的拖鞋是在斑馬線上,網友據此表示,事發地距斑馬線太遠不合常理。還真的是蠻奇怪的,難道那個拖鞋事後懂得自己走回到斑馬線上?

疑點五:車速僅74∼83公里/小時?

保時捷都撞成那樣了,稍有常識的人都懂得這個車速有多可怕,得有多大的撞擊力!人都撞的當場死亡了,這個撞擊力得有多大?是否因為時速超過90公里,即超過限速的50%,那這個案件就不得不升級了。有網友強烈要求公布所謂的專家的詳細推理過程,詳細的測量數據,估算辦法,估算過程,看看這個官方公布的車速是怎麼算出來的?
 
疑點六:魏家與公安系統的不一般關係?

網友相信魏家不會坐以待斃,所以要求杭州警方把這方面的事公布出來以顯示公安系統的清白和廉潔,如何的浩然正氣,大義凜然,如何的視金錢如糞土。可是大家都知道,受賄有罪,行賄也有罪。如此說來,一公布豈不魏家就有罪了嗎。

疑點七:忽略了馬芳芳是未成年人?

馬芳芳是未成年人,其具有特殊被忽略了的保護和照顧。《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這個時候到哪去了, 這本應該十分重視的事實怎麼就給忽略了呢?


事發現場發現的疑為馬芳芳遺物

疑點八:肇事的保時捷有14次交通違規,其中11次已經處理,未處理的三次

在大陸交通違章可不只是罰錢,還有"扣分"這一說,所以如果一次扣1分的話,11次剛好應該扣了11分,要是12分全給扣完了,就要掉銷駕照的,那可是無證駕駛的大罪呀。事情這可真就是湊巧到這個地步了?!

據記者的進一步瞭解,現在最大的疑點是肇事車輛當時的時速。有網友提醒大家當時保時捷撞人之後,兩個安全氣囊都打開了,按專業技術人員的意見,這個時度應該不低於100公里。並且出事時,在靠近路邊14樓的人都能聽到,這樣的車速至少也要100公里。一位杭州網友說:"可以負責任的透露,杭州莫干山路還有附近的天目山路、環城北路、文一路文二路這些路段,那監控探頭叫一個多,我們駕車經過這些地方,都是萬分仔細的。杭州警方出示的視頻如果沒有捕捉到當時的車禍場面是沒有意義的,怎麼能作為證據呢?只要將凱宴通過斑馬線的視頻調出來就可以說明瞭。"不少網友呼籲,警方能否提供更多的現場錄像,對肇事車輛的行駛過程和速度進行更有說服力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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