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玉嬌應該上訴 !

北京益仁平中心對鄧玉嬌一審被判有罪的意見

6月16日上午11時,經過兩個半小時的審理,巴東縣法院第一法庭當庭宣判,判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對其免除處罰。

北京益仁平中心作為一家公益機構,一直高度關注鄧玉嬌案,高度關注本案所折射出的女性權益保障和尊嚴維護問題,並曾於2009年5月24日與北大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共同舉辦了"女性權益與尊嚴維護暨鄧玉嬌事件研討會"。對於本案判決結果,我們認為:

1、本案開庭審理時間過短,案情是否經過充分討論無從知曉。

從開庭至做出判決,總共兩個半小時,其中還含有合議庭休庭書寫判決的時間、質證的時間。對於案情複雜的鄧玉嬌案,公訴方和被告人在短時間內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就案情細節充分展開辯論,值得懷疑。

2、合議庭在短時間內迅速做出一審判決,本案中司法是否保持獨立性不得而知。

鄧玉嬌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巨大,本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由中級法院審理。但此次鄧玉嬌案由當地基層法院審理。並且,合議庭通過短短兩個多小時的開庭,即當庭對證據的真實性做出認定,對控辯雙方的觀點做出判斷,確定案情,判決是否受到輿情或其他壓力,不得而知。

3、判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使得鄧玉嬌有了"犯罪記錄",將剝奪鄧玉嬌諸多權利,限制了鄧玉嬌今後的人生發展。

按照現有政策法律,鄧玉嬌無法從事律師行業,也無法當兵;若要參加高考,需經過兩年考查;甚至,如要出國,也需要到派出所開具一張無犯罪記錄證明。判決鄧玉嬌構成故意傷害罪,無疑阻卻了其通過自身努力獲得個人發展的機會。同時,當今社會普遍存在對有犯罪前科者的嚴重歧視(例如求職時被拒聘),犯罪記錄將有可能給鄧玉嬌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擾。

4、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出發,代理律師應告知鄧玉嬌理應上訴。

我國刑法有"上訴不加刑"原則,即被告上訴後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以此保證司法公正。"上訴不加刑"包括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不得改變刑罰執行方法、不得延長刑期、不得增加附加刑等。如果代理律師是負責任的律師,從"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律師應該告知鄧玉嬌理應上訴,降低被代理人刑罰。在鄧玉嬌案中,也符合代理律師的無罪辯護立場。

北京益仁平中心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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