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檢察機關:我的舉報材料從何而來?

申 訴 書

申訴人:單亞娟,女,40歲,醫生,住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鐵安委8組,電話:13146689248

被申訴人: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案由:不服京房檢舉答[2008]0033號答覆舉報人通知書。
 
請求:對房山區公安分局移送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權範圍的特大綁架傷害非法拘禁案審查立案。

事實及理由:

1、2007年9月28日,我被黑龍江省人綁架送入位於北京市房山區長陽鎮稻田二村的一所無任何標識的院落內(地下黑監獄),用電棍將我毆打致傷,當時此院內非法關押三十多人,我被關在黑監獄內不到兩個小時,因家人及時發現,綁架者將我釋放。因黑監獄地處偏僻,我一直未找到犯罪地,所以,才於07年 12月12日,由其他受害人帶領,到房山區公安分局報案,此時已有遍佈全國13個省數百人來報案,此案涉及數千名受害人。但是,我所遭受的不幸與其他人稍有區別,因拘禁時間未超過24小時,夠不上非法拘禁,應屬綁架、故意傷害案。

2、07年12月19日,我同其他受害人到房山區公安分局詢問案件處理結果時,被警察口頭告知:轉房山區人民檢察院處理(有錄音為證),在眾多受害人的催促下,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同意接待受害人。09年3月11日,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卻稱有上面領導批示,轉回吉林省檢察院,並給我京房檢舉答 [2008]0033號答覆舉報人通知書,但是,我沒交給房山檢察院任何舉報材料,房山檢察院弄虛作假,房山區公安分局或者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存在程序違法,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不應以舉報案件答覆受害人,應以審查監督公安局是否立案答覆受害人。

3、房山區公安分局口頭答覆:黑監獄主辦者是吉林省四平市信訪辦主任龍海鴻,是職務犯罪。但公安機關應該考慮到:吉林省對他的委託,對吉林省的上訪人來說是職務行為,對其他12個省的上訪人來說,他就是一個普通百姓,他無權干涉其他省市的人信訪權力,對其他省市的受害人來說,他的行為完全超出他的職務行為範疇之外,完全是黑社會性質的暴力行為。

4、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刑事偵查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三)《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下列案件中的36條、42條、43條規定,我所報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管轄。房山區人民檢察院將此案按普通非法拘禁案轉回吉林省檢察院處理是錯誤的。

5、吉林省四平市信訪辦主任龍海鴻,在北京都敢肆無忌憚地私設公堂,非法使用警械,滅絕人性地摧殘全國的上訪人,回到吉林他的一畝三分地,不得更加猖狂暴虐,本身處於弱勢的百姓,哪一個敢到吉林去控告他。把案件轉回吉林省就是一種變相的保護罪犯的措施,受害人鮮血淋漓的傷口上又被撒了一把鹽。

綜上所述:此案案情複雜,傷害面廣,受害人數特多,傷害程度重,影響極壞,涉及半個中國,數千名受害人,造成嚴重後遺症至今無法醫治,急待處理,因此,請求各位領導權衡對弱勢群體的利與弊,從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方便受害人角度,協調各職能機關,由案發地北京受理此案。

申訴時間:2009年3月17日
申 訴 人:單亞娟

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答覆舉報人通知書
京房檢舉答(2008)0033號

單亞娟:
你的舉報材料已收到。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移送吉林省人民檢察院處理。
特此通知。

20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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