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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彭宇」 合肥老李被罰3萬 好人能做否?

作者:李佳盈  2009-04-28 20:48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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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記者李佳盈採訪報導】2008年7月18日下午,64歲的退休職工李榮壽因有事騎摩托車送愛人到合肥市保健院,回來時在大門外的桐城路邊,順路帶了一位因急事需要幫助的女士到雙崗附近下車走了。走後,執法人員跑來詢問老李時,老李實事求是自述了剛才是帶了一位不相識的人,但未收錢,還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裝東西的口袋都翻個底朝天給他們看,一分錢都沒有。可是執法人員卻認為:你帶互不相識的人未收錢,肯定有約定,也等於收費載客,非法營運,要接受處理,罰款三萬。否則就是違背基本常理。 

後來,老李把運管處告上法庭。經審理後,合肥市瑤海區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對蒐集到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被告雖無原告實際收取費用的證據,但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事實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對老李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老李不服上訴,最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審判委員會討論表態的方式認為:「一審判決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老李只能含冤接受處罰。 

證據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稱為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為證據,又稱為證據來源,證明手段。據老李講述,在中國,交通局對於摩托車非法帶人的處罰是200元人民幣以下。另外從證據來看,一個是老李的「詢問筆錄」;另外一個是,執法人員單獨到商店去找一位小姐錄像,叫她填寫「證人證言」,這兩份是唯一的證據。首先,這兩份證據都證明不了老李帶人是「約定收費」的。當時現場老李要到商店去找她當面對質,執法人員就是不允許,還大聲威脅老李:「要去的話,就叫防暴大隊把你關起來」;其次,這兩份證據中,她所證明的內容完全不一樣,所言也不符合法律對證據的要求;第三,如果她已經付錢離車到了商店,也不存在還有「約定收費」了。而本案老李騎摩托車帶人沒有收錢也是雙方不爭、法院認定的事實。這樣以主觀想像、沒有證據的推理作為定案的依據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膽大包天,官官相護,支持行政執法機關創下建國以來對公民行政處罰三萬元的最高記錄。老李比冤大頭還冤!不但被扣的摩托車至今扣放在露天停車場,日晒雨淋造成損失,還要用兩年半不吃不喝的退休工資來執行法院判決。也是中國典型的 「做好事受到最牛處罰」 的行政錯案。現正在引起社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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