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輒控公民「誹謗」是自取其謗

孟子說: 「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如果一個政府官員動不動就控告公民「誹謗」 ,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誹謗罪」發展成為打壓公民批評的法寶,如果一個地方法院公然創造出了「誹謗政府」的罪名,這只能說明,他們其實並沒有受到什麼誹謗,而不過是在濫用權力「自我誹謗」 , 「自取其謗」罷了。

河南靈寶青年王帥網上發帖影射舉報政府違規征地,以涉嫌誹謗罪被刑拘8天。在輿論的持續關注下,靈寶警方被迫改正錯誤,有關責任人員受到了處理。 同樣是網上發帖曝光政府違規征地,內蒙古男子吳保全兩度被鄂爾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並以「誹謗他人及政府」的罪名被判刑1年,吳不服而上訴,在未新增「犯罪事實「的前提下,刑期竟然被加至2年。

公民因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而被治以「誹謗罪」 ,王帥和吳保全並非僅有的兩個例子。 「刑法」規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但一些地方政府和政法機關視公民的批評為仇寇,隨意將公民的批評定性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目的就是為了以公訴代替自訴,以便用」誹謗「罪名對膽敢批評政府或政府官員的公民施以」專政「 。

在重慶「彭水詩案」 ,陝西「志丹簡訊案」 ,山西「稷山文案」直至河南靈寶「王帥誹謗案」等案件中,地方政法機關為了給公民套上「誹謗罪」 ,給公民扣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帽子,將原本須由被「誹謗」的政府官員提起自訴的案件,改為由政法機關直接介入。在「吳保全誹謗案「中,在地方政府和政法機關的干預下,內蒙鄂爾多斯市地方法院竟然在判決書中稱吳保全」誹謗他人及政府「 ,這無異於在」刑法「規定的罪名之外創造了一個新的罪名---誹謗政府罪。法院擅自虛構「誹謗政府罪」 ,實在是法律的恥辱,是司法機關的恥辱,令法治為之蒙羞!

必須強調,在現代法治社會,政府官員作為執掌公權力的公眾人物,其名譽權,隱私權需要受到限制,即便他們自認為受到公民「誹謗」而提起自訴,法律也不應無條件支持他們的主張,因為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對政府官員的批評百分之百事實準確,態度絕對中肯,否則只會從根本上將公民的批評權,監督權徹底取消。 即便公民的批評有不當或失實之處,政府官員享有充分的公權資源和話語渠道,也完全有條件以適當方式(如舉行記者招待會,在官方網站發布公告或聲明)予以澄 清,而大可不必針對公民提起名譽,隱私及誹謗侵權訴訟。更重要的是,政府的名譽和形象建立在法治與公信基礎之上,不會僅僅因為公民的批評而嚴重受損,政府作為公法人,不具備私法人享有名譽權的基礎,政府更不能針對公民提起名譽侵權及誹謗侵權訴訟。

概言之,普通人可能很容易受到他人的誹謗,但政府官員理當具有比普通人更強的「抗誹謗能力」 ,政府則根本不可能受到「誹謗」 ,所謂「誹謗政府罪」純粹是無稽之談。孟子說: 「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 」如果一個政府官員動不動就控告公民「誹謗」 ,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將「誹謗罪」發展成為打壓公民批評的法寶,如果一個地方法院公然創造出了「誹謗政府」的罪名,這只能說明,他們其實並沒有受到什麼誹謗,而不過是在濫用權力「自我誹謗」 , 「自取其謗」罷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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