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中午11時許,廣東東莞街頭出現了一群持著巨大條幅遊街的人們,條幅上凝固的吶喊震撼了每一位行人---"傾家蕩產、變賣家產懸賞1000萬買回愛子"。這是100多對失去孩子的父母,他們的兒女被人販子奪走,從此杳無音信。據很多家長稱,自2007年起,已經有過千名男童被拐,失蹤地點遍及東莞各鎮。針對兒童頻繁失蹤情況,東莞市高度重視並成立專案組全力偵查。(本報昨日 12版)
單個兒童的失蹤還只是一個家庭的悲劇,而兒童連連失蹤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就不僅僅是若干個家庭痛失親人的悲傷的簡單相加,而是失蹤案所折射出來的治安形勢的嚴峻性,相關部門在尋找失蹤兒童、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上的不力。發生在廣東東莞的兒童失蹤案同樣暴露了這樣的問題。
當一群丟失孩子的父母持著巨大條幅和海報走向東莞街頭遊街示威時,公眾的心跟他們在一起,願意用一切可能的方式分擔他們的悲傷。這種由衷的情感來自人所共有的同情心,人心都是肉長的,忍看他人遭此劫難,情何以堪!
丟失孩子的家長也想了很多辦法尋找孩子。這三年來在東莞境內丟失孩子的家長通過組成"尋子會"的方式,欲懸賞1000萬向拐賣兒童者或尋獲者"買"回。除了這種效果不太顯著的"私力救濟"之法外,他們把更多的希望寄託在警方身上,據報導,有部分家長稱,他們中有80%的事件因當地警方以"證據不足"的理由沒有立案。警方不立案自然不會對呼天搶地的父母提供任何實質性的幫助,而警方不立案還容易助長犯罪份子的囂張氣焰。
東莞警方"證據不足"的不立案理由很耐人尋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一條表明:能否立案,依證據而定,而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則屬於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權利。
為了避免出現警方的不作為,刑訴對此還作了補救性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我們不清楚的是,那些被拒絕的父母有沒有向檢方尋求幫助,抑或檢方也認可了警方不立案理由的"合法性"?
但是不管怎樣,兒童失蹤是事實,兒童連連失蹤也是事實,這些事實還不足以構成讓這些部門的執法人員坐臥不安的理由,不足以讓警方下定決心立案嗎?
平心而論,解決兒童失蹤是一個國際難題,警方在尋找失蹤人口的成效上乏善可陳。 2006年9月一家媒體調查的數據顯示,在總共518名來自雲南、貴州和廣東的歷年失蹤兒童當中,經記者打電話一一核實,只有31名孩子被找回。在實際操作中,公安局幾乎不可能調動過多警力專門去尋人。特別是在基層派出所,警力非常緊張,要管一大堆事務,零零碎碎,哪裡有那麼多的警力去展開大規模的尋人工作?
難道,由上述現實困難而來的種種顧慮是警方拒絕立案的真實理由不成?誠然,解決兒童失蹤是一個社會綜合性的課題,但警方不能因為自己無法徹底解決問題,而採取推三阻四的方式,把自己的分內之事推給當事人,此等做法,只會使問題淤積越來越多,社會的危害性越來越大。走向街頭的100多位父母傳遞給社會的正是這樣無奈而傷痛的信號。東莞警方應該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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