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金」的種種弔詭

何謂"地出讓金",簡單解釋就是,購房者向土地所有人付出的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費,中國一般情況是70年的土地使用期。"土地出讓金"這個概念是由香港傳進來的,因為當年香港租借給英國,也就是說英國有香港土地使用一百年的權利,所有當香港居民需要在香港購房時,就需要向當時的土地主人英國政府交納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金。問題就出在這--中國大陸的土地是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也就是說凡是中國人都是國家土地的主人,天然擁有一塊立足之地。那麼我們在屬於自己的土地上居住,還需要向哪個交土地使用金?向我們自己買自己的居住用土地?這實在是一個大大的弔詭。

混淆視聽,用政府代替人民,好像由他們代為保管土地金,集中起來搞市政建設,意思就是收了你的錢為你辦了事,你的土地出讓金交得理所應當。但是我們的稅收呢?稅收不是應當做為國家建設的資金來源嗎?難道稅收全用來養官了,而人民生產生活所需要的基礎設施還要另外出錢才能建設?這樣的把戲是瞞得過一時,瞞不過一世。

作為國家的一份子,生於斯長於斯,祖祖輩輩土生土長的中國人,連立錐之地都沒有,還需要購買,這真是一個笑話。如果我們實行的土地私有制的國家,那沒有土地的人要立足,就需要向土地所有人購買,這是天經地義的。但經過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革命成立的新中國,是一個消滅了土地私有,土地成為全民所有的公有制國家,做為一個中國人,天然地就擁有一份土地,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我們還需要向哪個購買土地,向我們自己?當然這一塊用於自住的土地面積有一定限制的,按中國可用於居住用土地面積的平均值來算,一個人可以有多少,如果超過,就需要向沒有或少使用了居住土地的人付出補償,這是合理的,因為你超佔了他人的份額,就應當向他人補償。但是在自己的應得的那一份,就應該免費獲得居住用土地,我們購買房屋,就只需要付出修建房屋的建設費用和修建公司管理修建合理的利潤費用,而土地金,只要是在平均值以內,都不應當再給什麼"土地出讓金"。這是不合理的,是政府偷天換日,把本應屬於我們的土地轉換成他們所有,利用國家暴力強制手段,強迫我們出錢購買自己的東西,中飽他們的腰包。就好像一個人偷了你的牛,你為了要回自己的牛,還被強迫(因為偷牛賊很凶,你論理就滅了你)向偷牛賊付錢買回自己的牛的一樣那麼弔詭,那麼不可思議的不合理。而這公然的不合理,他們還做得那麼心安理得,霸佔了你的財產你想怎麼的?他們掌握了暴力機器,你就不敢反抗,反抗就是死。老百姓為了活命,只得忍氣吞聲,中國老百姓又是世界上最溫順、最逆來順受的老百姓,受了幾千年了,只有到了被逼到絕路上了,才奮起反抗,日子稍微過得去,就是有口飯,他們又得過且過了。所以才有有識之士,哀其不幸,怒其不爭,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政府。政府的的貪婪、殘忍和百姓的麻木、愚味是一對孿生兄弟,相輔相成。中國要想改變,既要改革政府,也要啟發民智,這樣才能拯救中國,拯救民族。

春節期間,走了一趟印尼。印度尼西亞在我們國人的印象中是個窮人,是個比我們還窮的發展中國家。到了人家那兒一看,確實在物質生活上,很多印尼人是比我們能出國的中國人窮,但並不見得就比大量的中國工農群眾窮。他們那兒實行的是土地私有制,經過獨立戰爭,印尼農民普遍分到了屬於所有的土地,雖然隨著以後的發展,有農民失去了土地,但人家失去土地是經過市場售價,是得到市場補償的,跟我們的失地農民有顯著的區別。而擁有土地的印尼農民,可以世世代代傳下去。土地可以自由買賣,但是所有權只能是印尼公民。如果是外國人在印尼買土地,只能是買多少年的使用權,(就跟我們跟我們的政府買土地使用70年一回事),不能買土地所有權,年限一到,土地還是印尼人的。反過來看我們中國國內的情形,我們就好像不是中國人,而是外國人一樣,在自己的國家裡還要向這個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

經過層層剖析,現在通行的商品房買賣中,商品房價格中包含的巨額"土地出讓金"是不合理的,是霸佔國民財富的欺詐手段。是一種瞞天過海,把國民財富據為己有的強盜行為。還通過壟斷的各種行政手段,炒高地價,進一步掠奪人民財產,嘖嘖,這麼無恥世間少有。

關於"土地出讓金"根本就是莫須有的,是無恥之徒強加於人民頭上的,白白加重了人民的居住成本。我們現在即使不能反對,但至少我們應該明白,我們受到了怎樣的盤剝,死也要死個明白,冤大頭當也要當得清醒。畢竟世界不是一成不變的,歷史終會翻開新的一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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