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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律師不畏強權為法輪功辯護

 2008-12-08 11:3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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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賓縣法院本月1日非法庭審賓縣勝利鎮王景倫等四名法輪功員。於庭審辯論中法院審判人員曾數次干涉律師辯護,企圖阻止律師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三位律師依法力爭,毫不退讓,並就法律層面闡明瞭法輪功不是邪教,令兩位公訴人理屈詞窮,兩次離開法庭。三位律師凜然正氣令在場所有人欽佩不已。

報導指出賓縣法院庭審調查時,四名法輪功學員都聲明自已修煉法輪功做好人沒有罪,不承認控方強加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同時指證:警察在非法抄家時,他們均不在現場,也沒有在查抄物品清單上簽字,有的證人他們也不認識,有的證人當時並不在現場,嚴正指控當局非法抄家審判。

黑龍江焦點律師事務所韋良月律師在辯護時指出:"刑法"第300條規定的"邪教"是一 個法律概念。法輪功與邪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名詞,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即:法輪功不等於邪教。自1999年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做出了六部關於"邪教"的司法解釋。其中,只有一部邪教的司法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做出的。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關於邪教的立法解釋,雖然解釋了邪教的概念、含義,卻沒有提到法輪功任何字樣,更沒有確定法輪功為邪教。就包括法院審判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邪教"的兩個司法解釋中,也沒有提到法輪功的任何字樣。何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也沒有權力對於"邪教"的具體含義及法律適用做出司法解釋。包括其他權力機關,在法治國家裡更無權作出解釋和法律適用的意見。 

黑龍江森工律師事務所魏俊林律師在辯護時從法律層面闡明法輪功不是邪教,認為法輪功和邪教是兩個不同概念,法輪功倡導真、善、忍,教人向善做好人,根本不是邪教。 而邪教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社會生活方面的話題,任何一個政府都無權認定某種信仰為邪教。 

三位律師還分別指出,控方提供的物品證據都是在被告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形成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對於扣押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因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的規定,應認定該證據無效。 

據報導,三位律師的精彩辯護博得了一陣又一陣的熱烈掌聲。審判長數次加以制止,威脅要把鼓掌的人趕出法庭,但都無濟於事。最後,三位律師一致認為:因檢查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景倫、劉忠權、張樹申的行為不能成立,應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景倫、劉忠全、張樹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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