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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過渡政府關於行文涉及中共用語的意見

 2008-10-09 20:23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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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見制定的原則是建立在中共為非法竊取大陸政權基礎上的。中共長期以來盜世欺名,挾持國人,混淆是非。如今中共解體在即,為正視聽,中國過渡政府特頒發如下意見,本意見共分4部分。

一、關於中共當局用語

1、1949年10月1日之後的大陸政權,應稱之為"中共惡黨"、"中共當局"、 "大陸當局"、"大陸中共"或"中共有關方面",簡稱"中共",一律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2、停止使用"中國"、"中國政府"詞語。在宣傳報導中要盡量避免用"中國",如確無法迴避,可酌情使用"中共大陸"、"中共"的提法。不直接使用中共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名稱,即所謂"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下屬機構,如"民政部"、"國務院新聞辦"等,可用中共"有關當局"、中共當局"主管部門"、"主管機關"代 替。如,對"中共國務院"可稱其為"中共最高行政機關"或"中共行政當局",對"中共各部"可稱其為"中共某主管部門","國務院新聞辦"可稱其為"中共 新聞主管部門"。特殊情況報導中不得不直接稱呼上述機構時,則需加"所謂"一詞,並加引號,如,中共所謂"國家主席",所謂"人大委員會、人大委員、政協委員"等。

3、不直接使用中共當局以所謂"國家"、"中央"、"全國"名義設立的官方機構中官員的職務名稱,可稱其為"中共上層人士"、"中共界內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中共市級及市級以下的機構名稱及人員職務,如市長、縣長、鄉長、鎮長,縣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報導中,應在稱呼前加上"中共"兩字。

4、對中共當局及其所屬機構的法規性文件與各式官方文書等,應加引號或變通處理。對中共當局或其所屬機構的所謂"白皮書",可用"小冊子"、"文件"一類用語稱之。

5、不稱所謂"中國人民解放軍",應稱"中共解放軍",簡稱"共軍",可稱"中共黨衛軍"、"中共某軍區"、"中共海軍"。

二 、關於中共相關機構用語

1、對民革、民盟等花瓶機構、人員的職務,一般不加引號,但對相關機構、派系和次級團體組織如"中國紅十字會"、"新華網"等,均應加"中共"兩字,並加引號,如中共"人民日報"、中共"新華社"。

2、 對大陸民間團體,一般不加引號,但對以民間名義出現而實有官方背景的團體,如"中華旅行社"、境外設置的所謂"經濟文化代表處(辦事處)"等應加引號。對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的名稱須迴避,或採取變通的方式。對帶有"中國"、"中華"字樣的民間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在報導中可視情加引號直接稱呼,如中共 "中國鋼鐵公司"、中共"電信"等。

3、對以民間身份來訪的官方人士,一律稱其民間身份。對"政協委員",可稱"中共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稱"XX委員"。

4、對中共駐外機構,應在"大使館、領事館"前加"中共"兩字,加引號稱呼,如中共"紐約領事館"。

5、對中共冠有"國營"字樣的學校和機構,報導時均須去掉"國營"二字。如"國營八六三廠",報導時應稱中共"八六三廠"。對"毛澤東紀念館"不直接稱謂,可固定稱"廣場毛屍館"。

6、PRC"法律"一律稱為"大陸規定"、"中共規定",不可稱"中共法律"。如果在新聞報導中必須引用中共當局的"法律"時,應加"所謂"兩字和引號。如中共"法院"文書,應稱為中共某法院所謂"判決書(裁定書)"。

三 涉及中華民國臺灣的用語

1、在報導國際活動時,不可把大陸和其他國家並列,而應稱為"中共大陸"或"民國大陸",如美國、日本以及中共大陸,與港澳並列時稱為"港澳大陸地區"或"大陸港澳地區"。

2、對國際組織和民間性的國際經貿、文化、體育組織中的中共團組機構,應稱其為"中共"某機構,不可以"中國"或"北京"稱之。

4、中華民國投資企業的廣告、啟事時,涉及大陸合資內容,可稱"滬臺合資"、"桂臺合資"等。中華民國投資商,可稱"民國投資商",不能稱"台商";對大陸有關省、市,不能稱"中方",可稱"閩方"、"滬方"等。

5、對某地與中華民國臺灣省舉辦活動的報導,可用"福建與臺灣"或"某地等三省市與臺灣"(如上海等三省市與臺灣)的提法。

6、停用"中國",以"大陸"替之,如"大陸改革開放"、"大陸十大金曲排行榜"之類。

7、PRC稱為"大陸政府",所屬機構前冠以"大陸"或"中共",如"中共國家文物局"。"中共大陸統計數字",在報導全國重要統計數字時,如未包括民國臺灣統計數字,應在統計數字後加括弧註明未包括臺灣省。

8、中華民國可以簡稱民國或民國臺灣。單獨報導中華民國時,不可將中華民國稱為臺灣。在處理涉及民國法律事務及有關報導中,一律使用國際法上的專門用語。中華民國在WTO中的名稱為"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新聞報導中可簡稱民國臺北或中華臺北。

9、對海峽兩岸共同舉辦的活動,應稱"海峽兩岸XXX活動"。對海峽兩岸和港澳共同舉辦的交流活動,不得出現"中、港、臺"之類的稱謂,應稱"海峽兩岸暨香港","海峽兩岸暨澳門"或"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等,可用"兩岸三(四)地"等。

四、 其他

1、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後",可用"中共政權成立前(後)"、"紅色政權成立前(後)"、或"一九四九年前(後)"。

2、大陸和臺人士經日本、美國等國家往返大陸和臺灣,不能稱"經第三國回大陸"或"經第三國回臺灣",應稱"經其他國家"或"經XX國家回大陸(或臺灣)"。

3、不得將臺灣民眾日常使用的漢語方言閩南話稱為"台語"。各類出版物、場所不使用如"台語歌星"、"台語金曲"字樣,應稱"閩南語歌星"、"閩南語金曲"。

4、對臺灣"高山族"原住民,可統稱為臺灣島少數民族或稱具體的名稱(如"阿美人")。

5、停止使用"國共平臺"一語,應當直呼"國共論壇"。

中國過渡政府

20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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