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事件很顯然官方信息是不可信的.網上披露的很多事情應當比較合情合理. 網上的網民披露的為什麼楊佳會單刀直入專門選擇在7月1號,而且專門是閘北區公安,這一定是有前因的,也就是說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也就是說楊佳的復仇的心態是很明顯的,一定是有前因.如果按照上海公安的解釋,那楊佳簡直是一個無緣無故的用這種方式尋求公道.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我覺得這個案子涉及到方方面面很多方面。
郭國汀律師
至於上海的謝有明律師很顯然是不適合當任楊佳的律師的,而且明顯是受官方指派,站在官方立場上來對楊佳事件進行披露.他做得非常不專業和露骨,已經有很多網民披露,我個人看法是很簡單,把他撤掉完了,他根本不適合當楊佳的律師. 第三個問題,就是很多網民關於楊佳應不應該判死刑的問題,或者是不是特赦,或者說是不是構成犯罪,或者如果構成犯罪又是怎麼一個程度,這是本案很重要的問題。
從前任律師謝有明一口咬定楊佳是逃不掉死刑的。現在的第二任律師也放風說楊佳很可能被判死刑。判死刑也要說明個道理,我覺得這種說法,從律師著手來講,他可以這麼說,但是我覺得沒有必要。你既然作為楊佳的律師,你都沒有見過他,你根本不知道前因後果,來龍去脈,你憑什麼就認定這個案子一定會判死刑呢?這種做法,作為辯護律師是很不適當的。
首先他違背嫌疑人無罪推定的原則。這個無罪推定什麼意思呢?就是任何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法庭經過法定的程序正式審理得出結果之前,你的當事人都是無罪的,這才是辯護律師的正確立場、態度,因為作為辯護律師他沒有義務來追究你的當事人的責任,哪怕你的當事人是貨真價實的罪犯,作為辯護人,你就不可以在公訴人立場上來幫助公訴人說話。所以這兩位律師都犯了嚴重的錯誤,這是嚴重違背叫做"無罪推定"原則。這是一個很關鍵的問題。
關於怎麼為楊佳做辯護呢,我認為楊佳案的性質,他倒底是不是構成犯罪,又構成什麼罪?這涉及到適用法律的問題,如果說這案子是用中共的法律,很顯然是構成犯罪,這是沒的說的,因為你殺人,而且你殺了6個人,還重傷4個人,如果機械的理解法律,不管前因後果,直接按照所謂的依法辦案,就是所謂的中共刑法來套這個案子,那當然百分之百的是構成犯罪,而且百分之百是判死刑,但是這個案子問題不在這裡。作為辯護律師,他的思路要打開,不能侷限在就案論案,或者說具體的案件裡。只是迎合當局的需要,或者考慮辯護律師個人的辯護的後果會怎麼樣,事先給自己打預防針,事先給自己台階下,這種想法都是錯的,都是不應該的,辯護律師在這個案件中,他都要開創思路,應該是全方位、立體,也就是說用宏觀的角度來考察這個案件。
怎麼考察呢?首先要瞭解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每一個細節都要掌握。楊佳的心理狀態,他在事前事後的交涉,包括從他租車開始到他被公安盤問,以及被公安強行帶到派出所6個小時,這6個小時候期間,據說都有錄音、錄像,其實很簡單,公安很容易作假,也就是說這6個小時的錄音、錄像要查,他的錄音、錄像怎麼做假呢?假如這6個小時全部都有錄音,很簡單,有沒有剪接,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點。這個錄音是原始的還是剪接過的。如果完全是原始的錄音、錄像,那大家把這個公布出來就完了。如果經過鑑定這個原始的錄音、錄像已經被篡改或者剪接過了,這個證據本身就推定對誰有利呢?對楊佳有利而對警方不利。這是第一。
第二個很重要的證據,現在網站上不是到處放出風聲說抓住造謠的一個人,我不記得叫什麼名字。說他已經承認,楊佳被公安逼供而打傷生殖器而造成生育能力是造謠,說他是為了譁眾取寵,或者是擴大知名度之類的。這種說法也是不可信的,因為在事件發生以後上海公安也是當事人,也就是說說是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從法律顧公平、公正的角度上來講,他本身是應該迴避,無權再繼續介入這個案件,如果要調查這個案子,是應該由第三方,不是由上海公安來執行這個任務。而任何第三方也不能事先毫無根據的去抓人,把這個人抓起來之後,然後單方面宣布他承認什麼什麼,我想前一段時間發生的一個案件最明顯不過了。郭飛雄被抓起來,然後被酷刑逼供以後,問什麼答什麼,也就是說問什麼認什麼。 說他是武則天,他都承認了,這個說明什麼道理呢。人在酷刑之下,人完全會擴大事實來避免自己進一步遭受酷刑。這是法律方面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關於信任法律的問題。實際上就是一個社會問題,更重大的問題。因為中共專制暴政下,中國的法律已經失效,中國的法律體系已經失效,中國的法治權威已經蕩然無存,中國的法院已經沒有人相信,特別是幾乎所有的敏感案件的審理.所以他的結論,在中國社會,警民衝突、官民衝突,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該用中共的法律了。
應該適用所謂的自然法。或者我們稱之為上帝法。上帝法也許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律,也就是說符合自然規律的法律。從古代的所謂以牙還牙,以血還血的法則。在一個社會,當國民已經享受不到一個社會為公民提供的平等的保護情況下,這個時候,他不是法律,他變成統治者的工具,用以鎮壓、壓制、打擊平民百姓的工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他應該著重去研究這個問題。而研究這個問題,我相信會得到公眾強烈的支持,也可以得到法學界、理論界的支持。同時還可以得到中共黨內進步力量的支持。換句話說,他可以得到廣大輿論界的支持,從而為被告(楊佳)贏得很多的資源。這就是辯護律師重點要做的工作。
第四點,既然適用法是自然法,我的觀點就更明確了。實際上我認為楊佳在這個案件中,他符合自然法,從自然法來講,他是無罪的。為什麼這麼說呢 ?聽起來很荒唐甚至很出格,但是實際上不出格。就看你要怎麼看待楊佳這個事件。楊佳作為一個未婚的年輕人,如果說,他真的在這件事件中被警方把生殖器官損害,是不是徹底毀壞到無法恢復我不知道,但是據稱他這種損害還不是完全毀滅的損害,而是經過花點錢有可能補救的損害,聽說是這樣。那麼假設他不是。一種是徹底毀滅 ,就是徹底消去他生殖能力的損害,還有一種是可以恢復性的狀態。
如果是前者,我認為楊佳這麼深仇大恨,再加上他耳聞目睹中國司法的黑暗,包括上百萬的訪民在北京,他在北京長大,他肯定有所聞,他知道通過正常的途徑,通過法院一審二審,然後再審和上訴是毫無希望,那種因為上訴而解決的不會超過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的比例 。所以,這種正常途徑不可能討回公道。作為一個未婚的年輕人,在這種情況下產生尋求公道、正義的途徑,我認為可以理解的,而且很多人會理解。
所以說為什麼這麼多人支持楊佳,甚至不但不把他當作凶手、罪犯,而是把他視為民族英雄,視之為敢作敢當像靳柯這樣的人物。這個就是社會心理。第二種情況,比如說他被打以後是可以恢復的,但是要花錢。也就是說楊佳之所以提出索賠3萬元,據說他諮詢過醫生,然後醫生告訴他要花多少錢才可能恢復,所以他提出索賠。如果是這種情況,我相信這種情況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楊佳要求警方賠償,其中包括醫藥費也包括精神損失費,但是警方據說只同意賠償一半。
楊佳由於受到這種損害,他當然強硬,所以堅持追討,所以他一次一次的通過發電郵,投訴的方式,而上海警方也兩次專程到北京面談,來協商賠償的問題,賠償金額,還有是否賠禮道歉的問題。據說,警方只同意1萬5,但是現在警方網上公布的是只同意賠償1千5,說楊佳說提出的索賠數額是1萬元。我們現在姑且不去討論他具體所提出的賠償是多少。但是有一點是肯定的,肯定楊佳提出過索賠,警方同意賠償,只不過是賠償的數額沒有達成協議。而且是否認錯,沒有達成協議,據稱上海警方的領導,很有可能是閘北區警察局的頭威脅楊佳叫他不要鬧了,如果再鬧的話,再次抓起來,而且一分錢也不賠,我估計很可能是這種話徹底的激怒了楊佳,也才事後造成了這種悲劇。
第五,從被殺的6個警察和被傷4個警察,從個人來講,我很同情他們的遭遇,我也對他們不明不白的死於這種官民的衝突,做了替罪羊,做了中共暴政替罪羊是很不值得。而且也不應當落在他們身上的。按理說,真正殺害他們的人,我個人認為不是楊佳,是誰呢?顯然,第一,就是上海警察當局的頭,就是這些,還有上海市政府的頭,就是上海市政府的那些為了自己私利的一小撮特權集團、官僚集團。每次指示警方專門幹這些欺壓老百姓的事情,專門鼓勵、獎勵警察幹壞事的傢伙。這些人是真正殺害6個警察的真正凶手。而這些人,他們的頂頭上司則是間接的殺手。也就是說殺害警察的不是楊佳,而是這些傢伙,中共專制暴政的這些混蛋。還是誰呢?
最根本的根源,殺害這些警察的人,直接承擔者是中共專制暴政,這一點要明確,但我相信在大陸的辯護律師他們不敢這樣辯。但事實上就是如此,如果把這個案件分析一下,從社會學、哲學、政治學、心理學等各方面來考慮,他的結論一定這樣。換句話說,楊佳也好、10個警察也好,都是受害人,都是這個專制暴政的受害人。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對10個警察,中共政府有責任賠償這些警察的家屬重金撫恤。只能是經濟上的賠償,但真正的責任,這些家屬不應當去怪罪,也不應當去捉住這個所謂的凶手楊佳不放。這些警察家屬如果有仇恨,要問責的話,應該去問政府。因為殺害他們的真正凶手根本不是楊佳。表面上好像是楊佳,實際上根本不是。所以說,這一點,我想社會公眾,很多人如果把這個道理講清楚,他們會認同這個觀點的。
事實上,我注意到網路上傳的大概有4、5篇關於楊佳的傳記寫得非常好,這種傳記都是用古文寫的。楊佳已經成為一般民眾認為應當把他入傳的人物了。而他是不是值得入傳呢?我認為,如果是楊佳這樣做,他真正碰到這種事,他要實施的對象不應當是這10個警察,我個人認為,當然我不是鼓勵他去殺人。如果我是他,我會找準誰是真正的凶手,或真正把他比上逼上絕路的人是誰,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長,是中國專制暴政的黨魁,是胡錦濤。他如果把胡錦濤幹掉了,或者把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幹掉了,那他真正的成為大英雄。但是他幹掉的事實上只是下面的基層的警察。這些在中共專制暴政機制下可以說是成千上萬,這種人是殺不完,也是沒有用的。
當然我並不是鼓勵所有人都去找胡錦濤報仇。但問題就在於這,中國現階段整個社會這麼亂,或者暴力這麼橫行,實質上就是胡錦濤,他的責任最大。我剛才已經點到一點,郭飛雄酷刑的問題。高智晟也被酷刑,李和平被暴打、綁架,騰彪也被綁架。人權律師被暴打的至少有 5個,再加上香港的何俊仁,6個。
這些人權律師都是很有法律知識,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社會名人,在中共專制暴政下,遭到暴力襲擊。為什麼?根源就在於胡錦濤放任、縱容。為什麼說胡錦濤的罪最大,因為他在這個位置上,在這個中共體制下,所有的權利都在他手上,所以所有的功勞是他的,當然所有的罪責也是他的。中國有任何的所謂的進步,他都貪天之功佔為己有。憑什麼中國的社會問題不讓你來承擔。
可以說在這種暴力事件接二連三的情況下,我剛才提到的僅僅是人權律師遭受到的暴力襲擊的情況,實際上普通的訪民和沒有知名度的人士遭受中共暴力的侵襲簡直是數不勝數,太多了。上海的訪民,我的好幾個當事人,馬亞蓮、鄭恩寵。鄭恩寵實際上在監獄3 年期間也被酷刑過,也被關進嚴管隊好幾次。還有馮正虎被在被3年監獄其間同樣也被酷刑過。
鄭恩寵出來這2年,連續多次遭受警察的暴力襲擊。這些都是社會知名人物。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是一般的人,他們的待遇會怎麼樣。我還有另外一名當事人,周大燁,是我親自為他辯護的當事人。我記得非常清楚,他年紀也就是52、53歲,而且在跟我接觸的時候是一個精力旺盛的中年人,居然在我出來以後不到1年多,我聽說他已經死了。他怎麼死的,我現在不知道。但是我想肯定跟上海當局的迫害,或者上海公安的迫害有關。
諸如此類,像上海(公安)這樣的暴行不光是上海,上海是一個國際大都市,按理說上海警察的素質應該是全國最好的才對,在全中國至少要比地方的警察好得多,更文明的多才對。但居然變成這樣的現狀。而這種現狀,誰負有最終的責任呢?很顯然是胡錦濤。所以我剛才提到的話題,楊佳如果真正成為大英雄的話,他應該找的是這些人,那他真正成為民族英雄。但是這種結論並不是要鼓勵人們去這麼幹,但是我想胡錦濤他自己要明白這個道理,所以,我在去年就寫了一篇文章指出胡錦濤這樣放任縱容暴力的結局會怎麼樣。實際上,楊佳的出現和我的預言是一致的。人們已經走到這一步。
最後,關於這個案子我還想提一點我的看法,像楊佳以個人的匹夫之勇來對抗中共專制暴政, 對抗中共他僅僅是起到導火索的作用,而楊佳的出現是必然的,是歷史的必然,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共專制暴政下發展必然出現的狀況。不是楊佳就是張佳,只不過是楊佳來帶頭執行的這麼一種正義法現象的出現。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說中共當局高層人物他真的有頭腦的話,他就應該向中國人作出妥協。怎麼妥協呢?
就是立即啟動政治體制改革,立即釋放所有的政治犯,同時立即釋放所有的信仰犯,包括所有被勞教的、上訪的等各種人物。除非是貨真價實的刑事犯罪份子不存在特赦的問題,但是如果說中共當局立即做到這幾點,還包括開放黨禁,開放報禁,開放網禁,以此來啟動中國政治體制改革,那麼中國很可能會走向和平過度的良好途徑。
否則,我個人認為因為官民的衝突,中國專制暴政跟國民的要求民主、自由、法制、人權、憲政的這種矛盾是不可調和的。而這種不可調和的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會走向對抗,對抗到了一定程度,一定是暴力。這個暴力不是國人願意的,是迫不得已的,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最後的選擇。但是如果把國民逼到這個地步上,對誰有利,對中共暴政的當權集團是最不利的。但是對國人倒不見的不利,所以,我想這個案件,我的基本觀點就是這些。
郭國汀律師簡介
郭國汀,出庭律師。1958年1月出生於福建長汀,1984年畢業於吉林大學法律系國際法專業,隨後執業於福建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1995年在香港齊伯禮律師行工作。原福州至理律師行創始高級合夥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主任。 2005年5月20日被迫流亡海外,現為維多利亞大學訪問學者,主攻國際人權法,憲政理論及自由民主與憲政民主。
郭國汀先後入選《中國社會科學家大詞典》(1994英文版),《中國專家人名詞典》(1997);《世界名人錄》(1999),〈中華英才大典〉(2001),〈世界優秀專家人才名典〉(2002),2001-2002年度被Legal500評選為亞太地區中國最佳海事律師.2002年入選WHO'S WHO Historical Society.
郭國汀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調解員,福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英國皇家仲裁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海事專業委員會委員,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兼職教授,上海海事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中國對外經貿大學WTO研究會特邀研究員,《海事審判年刊》特約撰稿人,國際律師協會國際貿易委員會、海事委員會會員。
郭國汀已出版十部法學專譯著;在全國30家專業雜誌及國際網際網路上發表論文、評論、案析500餘篇;主要專譯著有: 1、《現代提單的法律與實務》(譯著) 1992年大連海運學院出版社(17萬字) 2、《審判的藝術》(譯著) 1993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8萬字) 3、《國際經貿的法律與律師實務》(合著) 1994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8萬字) 4、《當代中國涉外經貿糾紛案精析》(主編) 1995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43萬字) 5、《國際海商法律實務》(主編譯) 1996年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6萬字) 6、《CIF & FOB合同》(主譯) 2001年復旦大學出版社(62萬字) 7、《SCRUTTON租船合同與提單》(譯著)(76萬字) 2001年法律出版社 8、《OMAY海上保險-法律與保險單》(主譯)(92萬字) 2002年法律出版社 9、《英國保險協會保險條款詮釋》(譯著)(49萬字)2002年 10、《項目融資》(主譯)(21萬字) 11、《郭國汀海商法論文集》(著)(34萬字)12、《郭國汀辯護詞、代理詞自選》(77萬字)、13、《我的二十年律師生涯》、14、《揮劍萬里行-我的四十自述》。
自1984年始,郭國汀律師便專職從事涉外經貿律師業務,致力於國際貿易、投資、海事海商、海上保險金融銀行法及商事仲裁的法律與實務研究.主要執業領域涉及:國際貨物買賣、信用證、信託收據、進出口貿易爭議;合資,項目融資;提單、租約(航次租船、期租、光租)海上船、貨保險及P&I保險;沉船、海難、碰撞、共同海損、油污、責任限制;扣船、貨、燃油;船舶融資、租賃、買賣、抵押、建造合同爭議;執業20年,已主辦各類經貿爭議案1000餘起,其中涉外案件300餘起;同時廣泛涉略重大刑事、民事、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爭議案;曾赴香港、新加坡、加拿大主辦過數起國際商事仲裁案;其中進口5000 噸智利魚粉品質爭議案、中國首例涉外預借提單案、1900萬元涉外行政訴訟案、加拿大哥倫比亞國際商事仲裁案、四百萬美元貨款擔保合同爭議案、1700萬美元涉外倉儲合同爭議案、1200萬美元涉外性騷擾案、重大造船合同爭議案、4000萬元石油污染案、特大海難沉船貨損案、重大船舶保險合同爭議案、涉外億元合同"詐騙"案、重大海上火災免責爭議案、特大光船租賃合同撤船爭議案等有全國性和國際性重大影響。
自2003年1月始立志成為中國人權律師,並分別出任鄭恩寵〔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清水君〔顛覆國家政權〕案、師濤〔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楊天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馬翔〔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張林〔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瞿延來、陳光輝、雷江濤、吳愛中等法輪功講真相案及王水珍、馬亞蓮、周大燁及蘇州歷史文化街區、煙臺歷史文化街區、蘇州依麗人制服廠強制拆遷案的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
業務專長:刑事訴訟(特別是人權案件)、國際貿易、海事海商、海上保險及銀行法律事務爭議調解、談判、訴訟與仲裁。 尤其擅長代理各類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
2005年2月23日,被中共當局非法強行停業.同年3月6日,被中共當局羅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刑事拘留,並被非法軟禁在上海家中長達兩個半月.5月20日被變相驅逐出境,開始了政治流亡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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