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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 杀害警察的真正凶手根本不是杨佳(图)

附: 郭国汀律师简介

作者:郭国汀  2008-07-25 11:27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杨佳事件很显然官方信息是不可信的.网上披露的很多事情应当比较合情合理. 网上的网民披露的为什么杨佳会单刀直入专门选择在7月1号,而且专门是闸北区公安,这一定是有前因的,也就是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和恨,也就是说杨佳的复仇的心态是很明显的,一定是有前因.如果按照上海公安的解释,那杨佳简直是一个无缘无故的用这种方式寻求公道.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我觉得这个案子涉及到方方面面很多方面。

郭国汀律师

至于上海的谢有明律师很显然是不适合当任杨佳的律师的,而且明显是受官方指派,站在官方立场上来对杨佳事件进行披露.他做得非常不专业和露骨,已經有很多网民披露,我个人看法是很简单,把他撤掉完了,他根本不适合当杨佳的律师. 第三个问题,就是很多网民关于杨佳应不应该判死刑的问题,或者是不是特赦,或者说是不是构成犯罪,或者如果构成犯罪又是怎么一个程度,这是本案很重要的问题。

从前任律师谢有明一口咬定杨佳是逃不掉死刑的。现在的第二任律师也放风说杨佳很可能被判死刑。判死刑也要说明个道理,我觉得这种说法,从律师着手来讲,他可以这么说,但是我觉得没有必要。你既然作为杨佳的律师,你都没有见过他,你根本不知道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你凭什么就认定这个案子一定会判死刑呢?这种做法,作为辩护律师是很不适当的。

首先他违背嫌疑人无罪推定的原则。这个无罪推定什么意思呢?就是任何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法庭经过法定的程序正式审理得出结果之前,你的当事人都是无罪的,这才是辩护律师的正确立场、态度,因为作为辩护律师他没有義務来追究你的当事人的責任,哪怕你的当事人是货真价实的罪犯,作为辩护人,你就不可以在公诉人立场上来帮助公诉人说话。所以这两位律师都犯了严重的错误,这是严重违背叫做"无罪推定"原則。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关于怎么为杨佳做辩护呢,我認為杨佳案的性质,他倒底是不是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这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问题,如果说这案子是用中共的法律,很显然是构成犯罪,这是没的说的,因为你杀人,而且你杀了6个人,还重伤4个人,如果机械的理解法律,不管前因后果,直接按照所谓的依法办案,就是所谓的中共刑法来套这个案子,那当然百分之百的是构成犯罪,而且百分之百是判死刑,但是这个案子问题不在这里。作为辩护律师,他的思路要打开,不能局限在就案论案,或者说具体的案件里。只是迎合当局的需要,或者考虑辩护律师个人的辩护的后果会怎么样,事先给自己打预防针,事先给自己台阶下,这种想法都是錯的,都是不应该的,辩护律师在这个案件中,他都要开创思路,应该是全方位、立体,也就是说用宏观的角度来考察这个案件。

怎么考察呢?首先要了解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每一个细节都要掌握。杨佳的心理状态,他在事前事后的交涉,包括从他租车开始到他被公安盘问,以及被公安强行带到派出所6个小时,这6个小时候期間,据说都有录音、录像,其实很简单,公安很容易作假,也就是说这6个小时的录音、录像要查,他的录音、录像怎么做假呢?假如这6个小时全部都有录音,很简单,有没有剪接,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这个录音是原始的还是剪接过的。如果完全是原始的录音、录像,那大家把这个公布出来就完了。如果经过鉴定这个原始的录音、录像已经被篡改或者剪接过了,这个证据本身就推定对谁有利呢?对杨佳有利而对警方不利。这是第一。

第二个很重要的证据,现在网站上不是到处放出风声说抓住造谣的一个人,我不记得叫什么名字。说他已经承认,杨佳被公安逼供而打伤生殖器而造成生育能力是造谣,说他是为了哗众取宠,或者是扩大知名度之类的。这种说法也是不可信的,因为在事件发生以后上海公安也是当事人,也就是说说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从法律顾公平、公正的角度上来讲,他本身是应该回避,无权再继续介入这个案件,如果要调查这个案子,是应该由第三方,不是由上海公安来执行这个任务。而任何第三方也不能事先毫无根据的去抓人,把这个人抓起来之后,然后单方面宣布他承认什么什么,我想前一段时间发生的一个案件最明显不过了。郭飞雄被抓起来,然后被酷刑逼供以后,问什么答什么,也就是说问什么认什么。 说他是武则天,他都承认了,这个说明什么道理呢。人在酷刑之下,人完全会扩大事实来避免自己进一步遭受酷刑。这是法律方面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信任法律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问题,更重大的问题。因为中共专制暴政下,中国的法律已经失效,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失效,中国的法治权威已经荡然无存,中國的法院已经没有人相信,特别是几乎所有的敏感案件的审理.所以他的结论,在中国社会,警民冲突、官民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用中共的法律了。

应该适用所谓的自然法。或者我们称之为上帝法。上帝法也许很多人不能接受,但是自然法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法律,也就是说符合自然规律的法律。从古代的所谓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法则。在一个社会,当国民已经享受不到一个社会为公民提供的平等的保护情况下,这个时候,他不是法律,他变成统治者的工具,用以镇压、压制、打击平民百姓的工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他应该着重去研究这个问题。而研究这个问题,我相信会得到公众强烈的支持,也可以得到法学界、理论界的支持。同时还可以得到中共党内进步力量的支持。换句话说,他可以得到广大舆论界的支持,从而为被告(杨佳)赢得很多的资源。这就是辩护律师重点要做的工作。

第四点,既然适用法是自然法,我的观点就更明确了。实际上我认为杨佳在这个案件中,他符合自然法,从自然法来讲,他是无罪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听起来很荒唐甚至很出格,但是实际上不出格。就看你要怎么看待杨佳这个事件。杨佳作为一个未婚的年轻人,如果说,他真的在这件事件中被警方把生殖器官损害,是不是彻底毁坏到无法恢复我不知道,但是据称他这種损害还不是完全毁灭的损害,而是经过花点钱有可能补救的损害,听说是这样。那么假设他不是。一种是彻底毁灭 ,就是彻底消去他生殖能力的损害,还有一种是可以恢复性的状态。

如果是前者,我认为杨佳这么深仇大恨,再加上他耳闻目睹中国司法的黑暗,包括上百万的访民在北京,他在北京长大,他肯定有所闻,他知道通过正常的途径,通过法院一审二审,然后再审和上訴是毫无希望,那种因为上诉而解决的不会超过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比例 。所以,这种正常途径不可能讨回公道。作为一个未婚的年轻人,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寻求公道、正义的途径,我認為可以理解的,而且很多人会理解。

所以说为什么这么多人支持杨佳,甚至不但不把他当作凶手、罪犯,而是把他视为民族英雄,视之为敢作敢当像靳柯这样的人物。这个就是社会心理。第二种情况,比如说他被打以后是可以恢复的,但是要花钱。也就是说杨佳之所以提出索赔3万元,据说他咨询过医生,然后医生告诉他要花多少钱才可能恢复,所以他提出索赔。如果是这种情况,我相信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所以杨佳要求警方赔偿,其中包括医药费也包括精神损失费,但是警方据说只同意赔偿一半。

杨佳由于受到这种损害,他当然強硬,所以坚持追讨,所以他一次一次的通过发电邮,投诉的方式,而上海警方也两次专程到北京面谈,来协商赔偿的问题,赔偿金额,还有是否赔礼道歉的问题。据说,警方只同意1万5,但是现在警方网上公布的是只同意赔偿1千5,说杨佳说提出的索赔数额是1万元。我们现在姑且不去讨论他具体所提出的赔偿是多少。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肯定杨佳提出过索赔,警方同意赔偿,只不过是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协议。而且是否认错,没有达成协议,据称上海警方的领导,很有可能是闸北区警察局的头威胁杨佳叫他不要闹了,如果再闹的话,再次抓起来,而且一分钱也不賠,我估计很可能是这种话彻底的激怒了杨佳,也才事后造成了这种悲剧。

第五,从被杀的6个警察和被伤4个警察,从个人来讲,我很同情他们的遭遇,我也对他们不明不白的死于这种官民的冲突,做了替罪羊,做了中共暴政替罪羊是很不值得。而且也不应当落在他们身上的。按理说,真正杀害他们的人,我个人认为不是杨佳,是谁呢?显然,第一,就是上海警察当局的头,就是这些,还有上海市政府的头,就是上海市政府的那些为了自己私利的一小撮特权集团、官僚集团。每次指示警方专门干这些欺压老百姓的事情,专门鼓励、奖励警察干坏事的家伙。这些人是真正杀害6个警察的真正凶手。而这些人,他们的顶头上司则是间接的杀手。也就是说杀害警察的不是杨佳,而是这些家伙,中共专制暴政的这些混蛋。还是谁呢?

最根本的根源,杀害这些警察的人,直接承担者是中共专制暴政,这一点要明确,但我相信在大陆的辩护律师他们不敢这样辩。但事实上就是如此,如果把这个案件分析一下,从社会学、哲学、政治学、心理学等各方面来考虑,他的结论一定这样。换句话说,杨佳也好、10个警察也好,都是受害人,都是这个专制暴政的受害人。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認为,对10个警察,中共政府有责任赔偿这些警察的家属重金抚恤。只能是经济上的赔偿,但真正的责任,这些家属不应当去怪罪,也不应当去捉住这个所谓的凶手杨佳不放。这些警察家属如果有仇恨,要问责的话,应该去问政府。因为杀害他们的真正凶手根本不是杨佳。表面上好象是杨佳,实际上根本不是。所以说,这一点,我想社会公众,很多人如果把这个道理讲清楚,他们会认同这个观点的。

事实上,我注意到网络上传的大概有4、5篇关于杨佳的传记写得非常好,这种传记都是用古文写的。杨佳已经成为一般民众认为应当把他入传的人物了。而他是不是值得入传呢?我認为,如果是杨佳这样做,他真正碰到这种事,他要实施的对象不应当是这10个警察,我个人认为,当然我不是鼓励他去杀人。如果我是他,我会找准谁是真正的凶手,或真正把他比上逼上绝路的人是谁,是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是中国专制暴政的党魁,是胡锦涛。他如果把胡锦涛干掉了,或者把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干掉了,那他真正的成为大英雄。但是他干掉的事实上只是下面的基层的警察。这些在中共专制暴政机制下可以说是成千上万,这种人是杀不完,也是没有用的。

当然我并不是鼓励所有人都去找胡锦涛报仇。但问题就在于这,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这么乱,或者暴力这么横行,实质上就是胡锦涛,他的责任最大。我刚才已经点到一点,郭飞雄酷刑的问题。高智晟也被酷刑,李和平被暴打、绑架,腾彪也被绑架。人权律师被暴打的至少有 5个,再加上香港的何俊仁,6个。

这些人权律师都是很有法律知识,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社会名人,在中共专制暴政下,遭到暴力袭击。为什么?根源就在于胡锦涛放任、纵容。为什么说胡锦涛的罪最大,因为他在这个位置上,在这个中共体制下,所有的权利都在他手上,所以所有的功劳是他的,当然所有的罪责也是他的。中国有任何的所谓的进步,他都貪天之功占为己有。凭什么中国的社会问题不让你来承担。

可以说在这种暴力事件接二连三的情况下,我刚才提到的仅仅是人权律师遭受到的暴力袭击的情况,实际上普通的访民和没有知名度的人士遭受中共暴力的侵袭简直是数不胜数,太多了。上海的访民,我的好几个当事人,马亚莲、郑恩宠。郑恩宠实际上在监狱3 年期间也被酷刑过,也被关进严管队好几次。还有冯正虎被在被3年监狱其间同样也被酷刑过。

郑恩宠出来这2年,连续多次遭受警察的暴力袭击。这些都是社会知名人物。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是一般的人,他们的待遇会怎么样。我还有另外一名当事人,周大烨,是我亲自为他辩护的当事人。我记得非常清楚,他年纪也就是52、53岁,而且在跟我接触的时候是一个精力旺盛的中年人,居然在我出来以后不到1年多,我听说他已经死了。他怎么死的,我现在不知道。但是我想肯定跟上海当局的迫害,或者上海公安的迫害有关。

诸如此类,像上海(公安)这样的暴行不光是上海,上海是一个国际大都市,按理说上海警察的素质应该是全国最好的才對,在全中国至少要比地方的警察好得多,更文明的多才对。但居然变成这样的现状。而这种现状,谁负有最终的责任呢?很显然是胡锦涛。所以我刚才提到的话题,杨佳如果真正成为大英雄的话,他应该找的是这些人,那他真正成为民族英雄。但是这种结论并不是要鼓励人们去这么干,但是我想胡锦涛他自己要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我在去年就写了一篇文章指出胡锦涛这样放任纵容暴力的结局会怎么样。实际上,杨佳的出现和我的预言是一致的。人们已经走到这一步。

最后,关于这个案子我还想提一点我的看法,像杨佳以个人的匹夫之勇来对抗中共专制暴政, 对抗中共他仅仅是起到导火索的作用,而杨佳的出现是必然的,是歷史的必然,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共专制暴政下发展必然出现的状况。不是杨佳就是张佳,只不过是杨佳来带头执行的这么一种正义法现象的出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中共当局高层人物他真的有头脑的话,他就应该向中国人作出妥协。怎么妥协呢?

就是立即启动政治体制改革,立即释放所有的政治犯,同时立即释放所有的信仰犯,包括所有被劳教的、上访的等各种人物。除非是货真价实的刑事犯罪份子不存在特赦的问题,但是如果说中共当局立即做到这几点,还包括开放党禁,开放报禁,开放网禁,以此来启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那么中国很可能会走向和平过度的良好途径。

否则,我个人认为因为官民的冲突,中国专制暴政跟国民的要求民主、自由、法制、人权、宪政的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而这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走向对抗,对抗到了一定程度,一定是暴力。这个暴力不是国人愿意的,是迫不得已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最后的选择。但是如果把国民逼到这个地步上,对谁有利,对中共暴政的当权集团是最不利的。但是对国人倒不见的不利,所以,我想这个案件,我的基本观点就是这些。



郭国汀律师简介

郭国汀,出庭律师。1958年1月出生于福建长汀,198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际法专业,随后执业于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1995年在香港齐伯礼律师行工作。原福州至理律师行创始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5年5月20日被迫流亡海外,现为维多利亚大学访问学者,主攻国际人权法,宪政理论及自由民主与宪政民主。

郭国汀先后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家大词典》(1994英文版),《中国专家人名词典》(1997);《世界名人录》(1999),〈中华英才大典〉(2001),〈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2002),2001-2002年度被Legal500评选为亚太地区中国最佳海事律师.2002年入选WHO'S WHO Historical Society.


郭国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英国皇家仲裁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中国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海事审判年刊》特约撰稿人,国际律师协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海事委员会会员。

郭国汀已出版十部法学专译着;在全国30家专业杂志及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论文、评论、案析500余篇;主要专译着有: 1、《现代提单的法律与实务》(译着) 1992年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7万字) 2、《审判的艺术》(译着) 1993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8万字) 3、《国际经贸的法律与律师实务》(合着) 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8万字) 4、《当代中国涉外经贸纠纷案精析》(主编) 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3万字) 5、《国际海商法律实务》(主编译) 1996年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6万字) 6、《CIF & FOB合同》(主译) 2001年复旦大学出版社(62万字) 7、《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着)(76万字) 2001年法律出版社 8、《OMAY海上保险-法律与保险单》(主译)(92万字) 2002年法律出版社 9、《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着)(49万字)2002年 10、《项目融资》(主译)(21万字) 11、《郭国汀海商法论文集》(着)(34万字)12、《郭国汀辩护词、代理词自选》(77万字)、13、《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14、《挥剑万里行-我的四十自述》。

自1984年始,郭国汀律师便专职从事涉外经贸律师业务,致力于国际贸易、投资、海事海商、海上保险金融银行法及商事仲裁的法律与实务研究.主要执业领域涉及:国际货物买卖、信用证、信托收据、进出口贸易争议;合资,项目融资;提单、租约(航次租船、期租、光租)海上船、货保险及P&I保险;沉船、海难、碰撞、共同海损、油污、责任限制;扣船、货、燃油;船舶融资、租赁、买卖、抵押、建造合同争议;执业20年,已主办各类经贸争议案1000余起,其中涉外案件300余起;同时广泛涉略重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争议案;曾赴香港、新加坡、加拿大主办过数起国际商事仲裁案;其中进口5000 吨智利鱼粉品质争议案、中国首例涉外预借提单案、1900万元涉外行政诉讼案、加拿大哥伦比亚国际商事仲裁案、四百万美元货款担保合同争议案、1700万美元涉外仓储合同争议案、1200万美元涉外性骚扰案、重大造船合同争议案、4000万元石油污染案、特大海难沉船货损案、重大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涉外亿元合同"诈骗"案、重大海上火灾免责争议案、特大光船租赁合同撤船争议案等有全国性和国际性重大影响。

自2003年1月始立志成为中国人权律师,并分别出任郑恩宠〔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杨天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马翔〔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张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瞿延来、陈光辉、雷江涛、吴爱中等法轮功讲真相案及王水珍、马亚莲、周大烨及苏州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历史文化街区、苏州依丽人制服厂强制拆迁案的辩护律师和代理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诉讼(特别是人权案件)、国际贸易、海事海商、海上保险及银行法律事务争议调解、谈判、诉讼与仲裁。 尤其擅长代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

2005年2月23日,被中共当局非法强行停业.同年3月6日,被中共当局罗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刑事拘留,并被非法软禁在上海家中长达两个半月.5月20日被变相驱逐出境,开始了政治流亡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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