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佳案--上海政法委書記吳志明難辭其咎
楊佳案舉國矚目,在最初的震驚過後,公共輿論最關注的是:1,案件的全部真相能否公開?2,審判的公正性能否兌現?此案的性質已遠遠超越一起特大刑事案件,而關係到中國司法制度的公共信譽。能否公正地審理楊佳案,不僅是對上海司法機關的考驗,更是對中國司法制度的考驗。遺憾的是,從案發到現在的二十多天裡,此案的進展讓人失望甚至憤怒。面對強大的民意壓力和法律專家的激烈抨擊,以吳志明為首的上海司法機構公然罔顧法律和民意,肆意踐踏起碼的程序正義,將楊佳案置於上海公安局(局長為張學兵)的壟斷掌控下,一面膽小如鼠,不敢公布楊佳案的真相,不敢說清楊佳母親的下落,不敢讓楊佳聘請中意的律師,還嚴控相關證人(楊母失蹤,郟嘯寅被捕),對外只發布有利於上海警方的一面之詞。另一面膽大包天,寧可執法違法,寧冒千夫所指,也要堅持不認錯不反省,更要拒絕楊佳父親為兒子聘請的北京律師熊烈鎖,而執意指定"自己人"擔任楊佳的律師,還忽然聲稱:由謝有明代理此案是楊母和楊佳本人的意願。
早在楊佳案發生不久,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立就通知謝有明律師為楊佳先生提供法律援助,而名江律師事務所主任謝有明在2008年1月8日出任上海市閘北區政府法律顧問,與閘北官方有著直接的利益關聯,根本不適合擔任楊佳的律師。更過分的是,謝有明律師為了獻媚於警察權力而罔顧當事人利益,他到看守所會見楊佳之後,居然對媒體發表了非常不利於當事人楊佳的信息,甚至說出未審先判的混帳話:"像楊佳犯罪情節這麼嚴重的,一般來說,在量刑上幾乎沒什麼疑問,不出意外的話,估計是死刑。"
這說明,上海司法機構非要私吞楊佳案的辦理,非要指定謝有明代理楊佳案。而謝有明本人有強力衙門撐腰,自然敢於罔顧律師的基本職業道德,為其主子充當幫閑。
真可謂:不要臉的衙門,必然圈養出不要臉的律師。
吳志明和謝有明聯手拒絕程序公正,拒絕被告人的法定權益,拒絕法律專家的善意批評和公共輿論的善意期待,也就等於置中國司法的公共信譽於不顧,用一意孤行的執法違法來損害中國司法乃至中國政府的公共信譽,繼續加深民眾對中國司法的不信任,使已經愈演愈烈的警民衝突、官民衝突雪上加霜。
上海,號稱中國文明程度最高的城市;上海警察,據說是中國最文明的執法者。然而,正是吳志明統領的上海警察,把具有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楊佳逼成"殺手"。難道這樣危險的趨勢,還不能讓上海當局有所反思和動作嗎?
"6.28瓮安民變"後,貴州省政府的新聞發布會固然淪為民間笑柄,但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好歹還說幾句"人話",承認民變背後的深層矛盾,承認當地官權的黑暗,承認動不動就把警察推向鎮壓第一線的野蠻。石宗源也敢於果斷整頓當地吏治,連續撤掉瓮安縣黨政一把手和公安局長,7月21日又撤掉黔南州委書記吳廷述。這兩大舉措,多少緩解了沸騰的民怨。
"7.1楊佳案"的出現,顯然是閘北分局的野蠻執法和應對突發事件的無能所致,但時至今日,上海警方仍然堅持自己的絕對正確,並為其無能進行辯護。但其辯詞的漏洞百出太過明顯,其對楊佳案的壟斷性處理違反了起碼的程序公正,所以遭到國內報刊和網路民意的普遍質疑,難道新任上海大員俞正聲還不能清醒點嗎?難道對楊佳案的舉國關注,還不能讓俞正聲親自出面對吳志明等有所懲戒嗎?
如果俞正聲無能懲治以吳志明為首的上海司法機構,就只能證明與陳良宇關係深厚的吳志明,即便在陳倒臺後,仍然可以在上海司法界呼風喚雨、一手遮天。
附:吳志明簡歷
吳志明,男,漢族,1952年2月生,江蘇揚州人,1986年3月加入中共,1968年9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碩士,副總警監。
1968年9月至1975年3月北京市第六十六中學畢業後,到遼寧省復縣插隊務農。1975年3月至1985年任蚌埠鐵路公安分處蚌埠站派出所民警,蚌埠東站派出所民警、幹事。
1985年至1987年在鐵道部鄭州公安幹部管理學院刑事偵察系學習,畢業獲大專文憑。
1987年至1990年任蚌埠鐵路公安分局刑事偵察科幹事、副科長。
1990年至1991年12月任蚌埠鐵路公安處處長助理。1991年12月至1995年任上海鐵路公安局南京鐵路公安處副處長、代處長、處長、黨委副書記。
1995年至1998年任上海鐵路公安局局長、黨委副書記;1998年至2000年4月任上海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2000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上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1年10月至2002年6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武警上海市總隊第一政委。2002年6月任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武警上海市總隊第一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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